节能风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法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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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43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就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节能”、“收购人”)认购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节能风电”)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之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下同),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保荐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收购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10310K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          宋鑫
     注册资本            770000万元人民币
                         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综合利用节能、节材、环保、新能源和替代
                         能源的项目、与上述业务有关的物资、设备、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
                         项专营规定的除外);节电设备的生产与租赁;建设项目监理、评审、
     经营范围            咨询;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进出口业务;本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物资设
                         备的代购、代销(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89年06月22日
     营业期限            1989年06月22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收购人符合收购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认购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认购的相关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以及公司与中国节能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和《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合称“《认购协议》”)约定,中国节能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506,230,319股股票,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60.91%。
    
    本次发行前,中国节能直接持有公司45.63%的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资本”)间接持有公司0.09%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45.72%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节能直接持有公司48.18%的股份,并通过中节能资本间接持有公司0.07%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48.25%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触发《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 本次发行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节能本次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前述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已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
    
    2019年8月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0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有关议案。关联股东中国节能和中节能资本均已回避表决。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以及公司与中国节能签署的《认购协议》约定,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节能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48.25%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
    
    (二)中国节能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
    
    根据公司与中国节能签署的《认购协议》及中国节能出具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中国节能承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上市流通,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票,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国节能和中节能资本已回避表决。
    
    四、 结论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节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中国节能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已同意中国节能免于发出收购要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免于
    
    发出收购要约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王传宁_____________
    
    高司雨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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