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高瑛律师、马晓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0年8月18日公司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2020年9月3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铭山主持。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向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为2020年9月2日下午15:00至2020年9月3日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名、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为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或代表股份130,482,8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4%。另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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