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涉及的非公开发行事宜,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的《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议程序的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他监管部门
的批准或核准(如需)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