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范丽霞、李科敏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6,600股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曹 伟 田 会 曹 真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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