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14贵人鸟”公司债
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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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14贵人鸟”公司债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14贵人鸟”公司债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以网络方式获取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14贵人鸟”公司债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召集。瑞银证券于2020年8月20日发出了《关于召开“14贵人鸟”(证券代码:122346.SH)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日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截至债权登记日(2020年8月28日),登记在册的“14贵人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以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形式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共计
法律意见书
23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2,984,070张,占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次债券
总张数的46.13%。
本所律师获取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14贵人鸟”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合并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所列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授权和委托受托管理人或其指定律师以债券持有人的名义参与发行人破产重整程序及相关费用安排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一致。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依据《会议规则》的规定,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未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14贵人鸟”公司债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说明书》、
《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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