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山河法意字0066705号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伟律师、彭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2020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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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股权登记日、会议现场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9月2日下午2:30 在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18-8号2楼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亮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日上午9:15到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及资料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名,共代表股份96,730,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981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及交易系统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共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及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96,730,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9815%。其中,中小投资者共0名,共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
2.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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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近日收到董事徐宁宁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徐宁宁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职务。经公司股东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徐成龙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6,7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2.《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内容:贾春琦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蹇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为自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6,7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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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现场表决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宣布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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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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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湖 北 山 河 律 师 事 务 所(盖章)
负责人:
付 海 亮
经办律师:
张 伟
彭 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