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2020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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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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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1752号
    
    致: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材料”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方材料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材料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8月18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0年9月2日下午14点30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崇福大道2320号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会议室。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日9:15-15:00。
    
    3、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20年8月27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持股数共计76,291,32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3.07%。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持股数共计217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0年9月2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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