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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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0-111
    
    债券代码:128107 债券简称:交科转债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4号)核准,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5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5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税)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94,424,528.3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9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9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开立和签订情况
    
    因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104国道西过境平阳段(104国道瑞安仙降至平阳萧江段)改建工程PPP项目”由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交工”)与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浙江瓯通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通公司”或“项目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了更高效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作用,项目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浙江交工、瓯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开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104国道西过境平阳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浙江交工集团                        (104国道瑞安仙降至
                    1202021429900569592
                       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平阳萧江段)改建工程
                                               PPP项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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