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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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杰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除库存股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张欢等20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市华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付信息”或“标的公司”)51%的股权进行资产置换,置出资产最终由陶建伟、陶士青、金韫之共同指定的主体承接。在前述资产置换实施的前提下,陶建伟、陶士青、金韫之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82,407,840股股份转让给张欢等共计15名股份受让方,占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的17.94%(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自查,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就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报批事项,上市公司已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了尚需表决通过或核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做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的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交易对方已依法就标的资产的股权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三、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此外,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或其他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确保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利于扩大上市公司业务规模、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在本次交易中,为避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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