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平、公开、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局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和《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编制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上述股东回报规划的编制,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建立健全了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更好地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六、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是根据新冠肺炎疫情、行业竞争态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和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调整能够更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发挥股权激励计划对核心人才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亚钧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贺伟平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董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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