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
3、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惠增玉,惠增玉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惠增玉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向惠增玉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会议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本次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就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议案提
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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