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LIU KUN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前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素养。公司董事会对聘任总经理相关事宜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LIU KUN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元成先生、吴颖女士、金涛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前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素养。公司董事会对聘任副总经理相关事
宜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元成先生、吴颖女士、金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公司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吴颖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前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素养。公司董事会对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相关事宜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颖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有利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薪酬确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工作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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