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符合募投项目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稳步推进募投项目、增强公司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上述增资金额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公司将该项增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的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2020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以及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事项,主要是为了保障全资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被担保人皆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根据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下半年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适当调整对子公司的融资担保额度,事实依据清楚,担保额度合理,相关担保事项的决策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子公司融资担保额度的调整,并同意将《关于调整2020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关联方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
我们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属于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次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且无需支付担保费用,符合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条件;为支付公司及子公司发展,上述关联方同意提高为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所提供担保的额度,且无需提供反担保且支付担保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我们一致同意以上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并同意将《关于调整2020年度关联方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