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阅,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出租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出租办公场所进行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出租办公场所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并为公司带来一定收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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