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芯朋微 股票代码:688508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Wuxi Chipown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住所:无锡新吴区龙山路2-18-2401、240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2020年7月21日
特别提示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朋微”、“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7年、2018年和2019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企业上市后5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日后,涨跌幅
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25,660,50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7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的风险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代码“I65”),截止2020年7月8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65.81倍。本次发行价格为28.30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如下:
(1)36.18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9.12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8.24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2.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虽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代码“I6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65.81倍,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
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
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
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市场竞争加剧及各类产品销量波动的风险
从整体市场份额来看,目前国内电源管理芯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仍主要为欧美企业,占据了 80%以上的市场份额,另外日、韩、台资企业也占据了一定份额,因此国内企业目前尚无法与德州仪器(TI)、PI、芯源(MPS)等企业在产销规模上竞争。从国内品牌看,公司在电源管理芯片领域的市场占有率低于士兰微(600460.SH)和圣邦股份(300661.SZ)。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在技术实力、市场份额方面和境外竞争对手相比均存在差距,面临较大的国内外品牌的竞争风险。若竞争对手利用其品牌、技术、资金优势,加大在公司所处市场领域的投入,可能对发行人市场份额和销售额形成挤压,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根据下游应用领域不同,发行人电源管理芯片可分为家用电器类芯片、标准电源类芯片、移动数码类芯片和工业驱动类芯片四大类。从各细分产品看,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产品销量存在波动。其中,移动数码类芯片销量分别为27,403.04万颗、23,754.63万颗和22,817.90万颗,销量下降;标准电源类芯片销量分别为17,979.96万颗、20,172.84万颗和17,142.95万颗,先上升后下降。前述产品均是公司的主要产品,2019 年移动数码类芯片占发行人销售收入的16.84%,标准电源类芯片占发行人销售收入的 27.72%,若各产品面对的目标市场需求不足、竞争加剧或竞争对手提供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导致客户认证失败,将导致发行人收入增长不及预期,公司经营业绩将面临波动风险。
(二)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变化的风险
实达集团(600734.SH)下属子公司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客户,2019年从经销商仁荣电子的客户转为发行人直销客户,2019年发行人对睿德电子销售1,230.21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3.67%;发行人给予睿德电子的账期较长,按发货计算的账期为 150天,2019年末发行人对睿德电子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802.07万元,占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的9.32%。
根据实达集团发布的公告,2018年度实达集团亏损2.67亿元,2019年度业绩预计亏损约16亿元到21.5亿元。发行人主要客户睿德电子的母公司实达集团经营情况存在变化的风险,如果实达集团经营情况未能好转,可能导致发行人对该客户的销售不能持续、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从而对发行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客户认证失败的风险
客户认证是指客户对发行人提供的产品进行测试和上机验证,每一型号产品在导入每一客户的每一款产品进行批量供应前,都需要进行客户认证。发行人芯片产品需要通过客户测试认证才能进入批量供应。通常重要的认证流程包括:单芯片电性能评估、系统级测试、可靠性测试、试产评估等。规模较大的客户的测试认证流程平均长达一年之久。因下游产品存在更新迭代,不论新老客户,每年都会有多款新产品需要进行客户认证,若客户测试认证失败,存在客户选择其他公司产品进行测试认证的可能,从而导致该款芯片不能在客户该款产品中形成销售。若发行人连续多款产品在同一客户中认证失败,有可能导致客户对发行人产品品质产生质疑,从而导致发行人不能获得新客户或丢失原有客户,导致发行人收入和市场份额下降,进行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此类认证工作发生频率很高,且大部分认证工作由客户或经销商主导,因此发行人未能取得客户认证失败率的客观数据,经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内,未发生因发行人产品认证多次不通过导致客户流失的情形。
(四)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1、上游供应商复工复产情况:上游供应商均未地处疫情严重地区,华润微电子、华天科技、长电科技等供应商春节后至 2月末存在不同程度停工停产,导致产品供应不能按原计划进行,并可能导致疫情结束后因下游需求突增导致供应商产能紧张,从而导致公司产品不能及时供应。进入 3月份以来,上游主要供应商均已全面复工复产;
2、下游客户复工复产情况:公司主要客户分布于广东、江苏,下游家电、消费电子等终端客户也主要分布于广东、江苏、浙江等地,下游家电、消费电子制造业春节后至 2月末存在不同程度停工停产,导致需求减少。进入 3月份以来,下游主要客户均已全面复工复产;
3、发行人自身复工复产情况:一季度公司各办公场所存在不同程度停工停产,母公司芯朋微于2月10日起逐步复工,至3月2日全面复工;子公司苏州博创于2月14日起逐步复工,至3月9日全面复工;子公司深圳芯朋于2月18日起逐步复工,至 3月 6日全面复工。公司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进入3月份以来,已全面复工复产;
4、中国经济和全球经济受到疫情冲击,从而造成家电、消费电子等行业需求萎缩。2020年第一季度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下降6.8%,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 2020年全球经济将收缩 3%。如果全球疫情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造成下游家电、消费电子等行业需求萎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不能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分别为 845.76万元、812.25万元和1,072.0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43%、13.76%和14.73%,主要为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及《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发行人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2019年度按照 10%的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
收优惠无法延续,2019年度按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发行人2019年度
当期所得税将增加1,060.5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4.57%。若发行人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格不能持续获得,或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幅度减少或取消,将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政府补助对利润总额的贡献分别为 900.01 万元、597.10万元和 528.4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7.48%、10.12%和7.26%,政府补助金额和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均较大。政府补助记入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且发行人未来能否持续获得大额政府补助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存在因政府补助波动导致净利润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合计分别为33.91%、23.88%和21.99%,占比较高。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均存在不能持续的风险,若不能持续取得,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品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大功率电源管理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工业级驱动芯片的模块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投资总额分别为17,566.35万元、15,515.14万元、7,495.09万元和16,0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合计23,210.41万元,测算期前三年折旧摊销总额分别为685.28万元、2,092.20万元和3,032.34万元。假设未来年度毛利率维持2019年度综合毛利率 39.75%,在募投项目实施后的前三年,发行人需要增加营业收入1,723.97万元、5,263.40万元和7,628.53万元,以抵销折旧摊销导致的成本费用增加。同时,若募投项目顺利实施,随着项目研发的推进和收入的增长,实施期前两年,需要增加3,139.34万元、4,947.57万元费用性投入。若现有业务未来年度增长金额不及预期,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资产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利润下滑的风险。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无锡芯朋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16号),
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07号批准。公
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1,280万股
(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566.0508万股于2020年7月22日起上市交易。证
券简称为“芯朋微”,证券代码为“688508”。
三、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一)上市地点
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
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四、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
五、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为“芯朋微”。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股票扩位简称
股票扩位简称为“芯朋微电子”。
七、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688508。
八、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12,800,000股。
九、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8,2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5,660,508股。
十一、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87,139,492股。
十二、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410,000股。
十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合计8,460万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立新锁
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机构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基金”)的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即2019年10月15日)起36个月;机构股东南京俱成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75万股股份锁定期为
上市之日起36个月,25万股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机构股东北京
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机构股东元
禾华创(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疌泉致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75万股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72.7万股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其他原始股东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四、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立新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则相应调整价格),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人将按照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二)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薛伟明、易扬波、李志宏(离任)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则相应调整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张韬、李海松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四)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薛伟明、易扬波、周飙、薛琳琪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则相应调整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五)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张立新、易扬波、张韬、李海松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自本人所持本次公开发行前股票限售期满之日起 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六)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机构股东大基金承诺:
“1、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9年10月15日)起 3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七)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机构股东南京俱成秋实承诺如下:
“1、本机构受让实际控制人张立新持有的芯朋微股份 75万股和公司股东陈健持有的芯朋微股份25万股,分别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发行人机构股东北京芯动能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发行人机构股东苏州疌泉致芯承诺如下:
“1、本机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立新处受让的75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72.7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将按该等规定和要求另行签订承诺函执行。
4、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根据《公司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十五、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华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
(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316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129,492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总量的 7.03%,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总量的4.22%。
十六、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七、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保荐机构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选择如下具体上市标准为: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为28.30元/股,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1,280万股,上市时市值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为31.92亿元,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4,828.98万元、6,119.63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满足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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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xi Chipown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法定代表人 张立新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05年12月23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1年11月30日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8,460万元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 11,280万元
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及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相关
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公司为集成电路(也称芯片、IC)设计企业,主营业务为电源管
理集成电路的研发和销售。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属于
“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注册地址 无锡新吴区龙山路2-18-2401、2402
邮政编码 214028
电话 0510-85217718
传真号码 0510-85217728
互联网网址 www.chipown.com.cn
电子邮箱 ir@chipown.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者关系的部门、负责 负责人:周飙
人(董事会秘书)和 电话号码:0510-85217718
电话号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立新,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 3,430.1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54%。
张立新,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其住址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五爱家园***,身份证号码为320102196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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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张立新持有公司 30.41%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持股情况 限售期
张立新 董事长 2017年11月10日- 直接持有公司3,430.10万股 36个月
2020年11月10日
薛伟明 董事、总经 2017年11月10日- 直接持有公司199.60万股 12个月
理 2020年11月10日
易扬波 董事、副总 2017年11月10日- 直接持有公司473.20万股 12个月
经理 2020年11月10日
周崇远 董事 2020年1月15日- 无 -
2020年11月10日
杜红 独立董事 2017年11月10日- 无 -
2020年11月10日
肖虹 独立董事 2017年11月10日- 无 -
2020年11月10日
陈军宁 独立董事 2017年11月10日- 无 -
2020年11月10日
(二)监事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持股情况 限售期
张韬 监事会主席 2017年11月10日- 直接持有公司133.60万股 12个月
2020年11月10日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持股情况 限售期
李海松 职工代表 2017年11月10日- 直接持有公司12.80万股 12个月
监事 2020年11月10日
蔡红 职工代表 2018年6月29日- 无 -
监事 2020年11月10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持股情况 限售期
薛伟明 总经理 2018年6月27日-2020 直接持有公司199.60万股 12个月
年11月10日
易扬波 副总经理 2017年11月13日- 直接持有公司473.20万股 12个月
2020年11月10日
周飙 副总经理、 2017年11月13日- 直接持有公司380.10万股 12个月
董事会秘书 2020年11月10日
薛琳琪 财务总监 2017年11月13日- 直接持有公司7.4868万股 12个月
2020年11月10日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之“十四、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四、核心技术人员
(一)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情况
1 张立新 董事长 直接持有公司3,430.10万股
2 易扬波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公司473.20万股
3 张韬 监事会主席、设计总监 直接持有公司133.60万股
4 李海松 监事、设计总监 直接持有公司12.80万股
(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对本次发行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
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张立新、易扬波、张韬、李海松对本次发行前持有股份的限售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之“十四、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未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8,460万股,本次发行2,820万股A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1,280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张立新 34,301,000 40.5449 34,301,000 30.4087 36个月
自公司完成增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 7,500,000 8.8652 7,500,000 6.6489 资扩股工商变
金股份有限公司 更登记手续之
日起36个月
易扬波 4,732,000 5.5934 4,732,000 4.1950 12个月
周飙 3,801,000 4.4929 3,801,000 3.3697 12个月
李志宏 3,402,500 4.0219 3,402,500 3.0164 12个月
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
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 2,380,000 2.8132 2,380,000 2.1099 12个月
限合伙)
舟山向日葵成长股权投资 2,372,000 2.8038 2,372,000 2.1028 12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陈健 2,279,000 2.6939 2,279,000 2.0204 12个月
薛伟明 1,996,000 2.3593 1,996,000 1.7695 12个月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 1,521,200 1.7981 1,521,200 1.3486 12个月
市专用证券账户
其他员工 2,618,652 3.0953 2,618,652 2.3215 12个月
其余股东 17,696,648 20.9180 17,696,648 15.6885 12个月
华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 1,410,000 1.2500 24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 - - 1,129,492 1.0013 6个月
小计 84,600,000 100.00% 87,139,492 77.2513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股) (%) (股)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25,660,508 22.7487 无
小计 - - 25,660,508 22.7487 无
合计 84,600,000 100.00% 112,800,000 100.00% -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以及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
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
1 张立新 34,301,000 30.41 36个月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 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
2 份有限公司 7,500,000 6.65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
日起36个月
3 易扬波 4,732,000 4.20 12个月
4 周飙 3,801,000 3.37 12个月
5 李志宏 3,402,500 3.02 12个月
6 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 2,380,000 2.11 12个月
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7 舟山向日葵成长股权投资合伙 2,372,000 2.10 12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8 陈健 2,279,000 2.02 12个月
9 薛伟明 1,996,000 1.77 12个月
12个月
1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30,975 1.36 (9,775股包销股票为
无限售流通股)
合计 64,284,700 57.01 —
注: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1,521,200股股票限售期限为12个月,
本次发行包销的9,775股股票为无限售流通股。
八、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人员无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保荐机构已安排全资子公司华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最终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141.00万股,跟投金额为人民币
3,990.30万元。华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82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新股
发行,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28.3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市盈率
52.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68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4元/股。(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0.55元/股(根据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798,060,000元。
2020年 7月 17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苏公
W[2020]B06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7月17日止,变更后累计注册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资本人民币112,800,000.00元,实收资本(股本)112,80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发行费用概算 7,556.89万元其中:保荐承销费用 6,145.06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 641.51万元
律师费用 266.98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5.09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88.25万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发行新股数量) 2.68元/股
注:1、以上均为不包含增值税的金额,发行费用与招股说明书差异原因系发行人根据最终结算的费用调整;
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22,491,075.72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6,069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820万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的股票数量为 1,41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6,074,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6,074,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716,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706,225股,放
弃认购数量为9,775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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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9,77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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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苏公W[2020]A06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苏公
W[2020]E70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
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
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目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 本报告期末较
上年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53,945.06 52,685.33 2.39%
流动负债(万元) 5,535.22 7,772.22 -28.78%
资产负债率(母公 17.56% 22.23% -4.67%
司)
资产负债率(合并 11.28% 14.53% -3.25%
报表)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49,928.89 46,732.05 6.84%
的净资产(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每股净资产(元/ 5.90 5.52 6.84%
股)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1-6月 本报告期末较
上年末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 15,613.83 14,542.49 7.37%
营业利润(万元) 3,390.27 2,963.60 14.40%
利润总额(万元) 3,508.41 2,974.66 17.9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3,195.44 2,669.68 19.69%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8 0.35 9.08%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33 0.31 5.71%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6.61% 9.85% -3.24%
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加权净资产收 5.80% 8.92% -3.12%
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 流 量 净 额(万 1,282.40 843.85 51.97%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0.15 0.11 38.50%
(元)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说明
2020年上半年,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呈持续增长趋势。2020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613.8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37%;实现营业利润3,390.2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4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95.44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19.69%;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03.20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99%。
三、财务状况说明
2020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和流动资产分别为56,275.69万元和53,945.06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92%和2.39%;2020年6月末,公司流动负债为5,535.2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8.78%;2020年6月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928.8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84%。
四、现金流量说明
2020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9年同期上升51.97%,主要是由于:①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增长,且业务回款较好;②2020年1-6月,收到政府补助款10,246.33万元。
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强周期行业,经营亦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2020年1-6月,公司业绩表现平稳,在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已与华林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510904133110101
份有限公司 锡分行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322000640013000353108
份有限公司 锡分行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8110501012201559911
份有限公司 锡分行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3020129200037665
份有限公司 司无锡梁溪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4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7、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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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认为芯朋微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林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
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
传真:0755-82707908
保荐代表人:陈坚、黄萌
项目协办人:卞大勇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陈坚,现任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
人、注册会计师。具曾负责或参与冰川网络(300533)、麦格米特(002851)、
易天股份(300812)等 IPO项目,华伍股份(300095)、美盛文化(002699)、
麦格米特(002851)等再融资项目,智慧松德(300173)、麦格米特(002851)
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黄萌,现任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负责或参与澳洋顺昌(002245)、禾盛新材(002290)、东山精密(002284)、天马精化(002453)、春兴精工(002547)、苏大维格(300331)、世嘉科技(002796)、苏州科达(603660)、瑞玛工业(002976)等IPO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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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股份回购措施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股价稳定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发行人承诺:若条件成就,其将在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C、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
D、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本公司控股股东张立新承诺:若条件成就,其将在 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将在公司公告的 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公司已实施完成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5%;
C、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D、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条件成就,其将在 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将在公司公告的 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15%;
C、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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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拥有的发行人股票转让所得、发行人股票分红、自发行人领取的薪酬将优先用于履行相关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
参见“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之“十四、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三、关于欺诈发行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1、承诺并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承诺并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
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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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公司即期回报会被摊薄,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如下:
(一)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公司即期回报会被摊薄,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如下: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成本和费用控制,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升资金回报;
(2)公司将增大对主营业务的投入,努力提升销售收入,增加即期净利润,缓解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投项目的建设与风控管理,科学有效的运用募集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要,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4)严格执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权益。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分配方式、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实施股票分红的条件、现金分红的比例、分配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等。
本公司承诺将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有效实施,保护公司股东权益。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及验资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立新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芯朋微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也未在与芯朋微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任职;本人自身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芯朋微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芯朋微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人自身将不从事与芯朋微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芯朋微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各种经营实体,或在该等实体中任职,以避免与芯朋微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如芯朋微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将不与芯朋微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芯朋微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芯朋微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
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芯朋微;④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转让给无关联
的第三方;⑤采取其他对维护芯朋微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上述承诺将适用于本人在目前及未来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子企业。本人保证本人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亦遵守本承诺。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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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立新承诺:“如果因公司及子公司在发行上市日前未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本人将全额
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以确保芯朋微及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立新承诺:
“1、不利用本人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从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利。
2、杜绝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违规向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则作出如下保证:
(1)督促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3)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做出一系列公开承诺,为督促上述承诺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特制定以下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其本人拥有的发行人股票转让所得、发行人股票分红、自发行人领取的薪酬将优先用于履行相关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其本人拥有的发行人股票转让所得、发行人股票分红、自发行人领取的薪酬将优先用于履行相关承诺。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
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
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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