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赛科希德 股票代码:688338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Succeeder Technology Inc.(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1A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特别提示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希德”、“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8,717,18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9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本次发行价格50.35元/股对应的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市盈率为57.99倍,高于2020年7月2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52.88倍,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经营风险
1、国外品牌在国内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市场尤其是三级医院的竞争优势明显,公司面临较大的国内市场拓展风险
在国内血栓与止血诊断市场,三级医院占有70%的市场份额。希森美康、思塔高、美国国家仪器实验室等国外厂家的产品进入三级医院时间较早,在三级医院市场具备先发优势,三级医院检验科普遍对以上国外品牌凝血检测产品形成了一定的使用习惯;三级医院对临床检测的要求较高,国外厂家提供的试剂检测项目种类较多,能够满足三级医院各类特殊检测需求;同时,D-二聚体、FDP、APTT、TT等部分凝血检测项目缺乏国际标准品或参考测量程序,诊断项目标准化的不足,导致终端医疗机构对新进入医院的国产品牌血栓与止血诊断产品需要较长时间的观察和评估,才能评判产品性能是否能满足临床需求。因此,三级医院对新进入的国内厂家产品建立信任需要更长的时间周期,也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国产品牌产品在三级医院进口替代的进程;而公司作为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领域的国内厂家,面临产品进入三级医院特别是大样本量三甲医院难度较大的风险。
公司以专业化的产品技术和学术推广服务驱动业务持续发展,若公司不能持续跟踪终端医疗机构尤其是三级医院的需求、丰富产品种类、提高产品性能、提升学术推广服务专业水平、持续提高在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公司试剂产品覆盖面较小可能对未来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取得PT、APTT、FIB、TT、D-二聚体、FDP等六种凝血检测试剂产品的相关产品注册证;同时发行人自主研发的AT试剂正在进行产品注册阶段的临床试验,在未完成该试剂产品注册前,发行人通过经销第三方厂家生产的AT试剂产品以满足终端需求。公司现有生产销售的PT、APTT、FIB、TT、D-二聚体、FDP试剂产品以及经销的AT试剂产品能够满足现阶段国内终端医疗机构在血栓与止血领域的主要检测需求。未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脑卒中、冠心病等血栓性及出血性疾病的发病率显著提升,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市场的需
求将不断增加;同时在中国市场,血栓与止血检测技术的临床应用,呈现出从血
栓性疾病、出血性疾病的筛查,向疾病预防、疾病诊断和药物监测发展的趋势。
未来出凝血检测特殊项目的检测需求将持续上升,不断扩展检测系统可检测项目
的覆盖面并增加配套试剂的种类将成为国内血栓和止血体外诊断企业长期持续
发展的核心因素之一。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研发周期长,若公司不能适时布局试剂产品研发并及时提供满足未来市场需求的试剂产品、不断扩展检测系统可检测项目,将对公司长期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公司存在重要原材料由国外单一供应商供应的进口依赖风险
报告期(报告期指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度,以下同)内,公司试剂类原材料D-Dimer B3 Bulk(为生产D-二聚体试剂产品的原材料)及FDP Bulk(为生产FDP试剂产品的原材料)的供应商为美迪恩斯生命科技株式会社。报告期各期,公司D-二聚体及FDP试剂产品的销售规模逐年上升带动了原材料采购规模的上升;D-Dimer B3 Bulk及FDP Bulk合计采购金额占同期原材料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均在33%以内,占比较大;且美迪恩斯生命科技株式会社为国外供应商。
虽然D-Dimer B3 Bulk及FDP Bulk在国内市场上也有其他厂商生产,且公司使用部分备选供应商的同类原材料所生产的试剂已完成与公司仪器产品的匹配性试验,但公司在D-二聚体及FDP试剂产品的研发、生产工艺流程上与美迪恩斯生命科技株式会社提供的原材料匹配适用性较好,且采购价格较为合理,所以报告期内公司的D-Dimer B3 Bulk及FDP Bulk均向美迪恩斯生命科技株式会社采购。公司存在个别原材料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单一供应商供应的风险以及进口依赖的风险。同时,发行人在研的 D-二聚体试剂盒的抗体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为国外供应商;未来该在研 D-二聚体试剂盒研发成功后,若进口原材料仍然具有性价比优势,发行人仍可能继续采用进口原材料。因此发行人在研试剂产品未来也可能存在原材料进口依赖的风险。
如果供应商所在国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供应商生产经营突发重大变化,供应商供货质量、价格等未能满足公司要求或者供应商与公司业务关系发生变化,而公司不能在短时间内更换供应商,则在短期内可能面临原材料供应中断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3%以内,且美迪恩斯生命科技株式会社未在中国自行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同类竞争产品,因此发行人与美迪恩斯生命科技株式会社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不排除未来美迪恩斯生命科技株式会社在其他国家自行生产或者销售与发行人同类竞争产品,也不排除未来美迪恩斯生命科技株式会社在中国自行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同类竞争产品,可能出现与公司的合作中断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公司的原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高,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公司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体外诊断试剂上游原料主要为抗原、抗体、诊断酶、底物等,体外诊断仪器上游原料主要为电子元件、光学元件、机械传动部件等。公司仪器、试剂及耗材采购的原材料包括各类电器类原料、试剂原料及耗材类原料等。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在85%左右,占比较高;D-Dimer B3 Bulk及FDP Bulk合计采购金额占同期原材料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均在33%以内,是公司的重要原材料。D-Dimer B3 Bulk及FDP Bulk两种材料综合平均单价每上涨5%,对2017年、2018年、2019年的营业成本影响幅度分别为1.07%、1.04%、1.37%,对毛利的影响幅度分别为-0.79%、-0.75%及-0.94%,因此 D-Dimer B3 Bulk 和 FDPBulk 的价格波动对公司成本、毛利影响较大。
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升,而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未同步上升,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5、公司可能面临因产品结构单一、应用领域集中、产品注册证书较少导致无法满足未来市场需求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也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产品主要应用于血栓性疾病及出血性疾病的预防、筛查、诊断和监测。尽管公司凝血类产品及血流变类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现有产品已经能够满足现阶段国内终端医疗机构在血栓与止血诊断领域的主要需求,且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产品的整体市场规模逐年增大;但与部分多产品线或以生化、免疫类产品为主的体外诊断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产品结构相对单一,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也较为集中,取得的产品注册证书数量较少,如果未来市场需求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导致公司产品不能满足未来市场需求,将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公司面临血流变检测产品市场空间有限的风险
血流变检测指标不能独立用于疾病诊断,目前在临床上主要用于辅助诊断和预防医学中过筛普查,整体市场规模较小;同时由于血流变检测无需使用检测试剂,血流变产品的销售收入以仪器和耗材为主,血流变市场增长速度低于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整体市场增速。虽然在预防医学的过筛普查及中西医结合诊疗方面,血流变检测具有其独特的作用,但随着技术进步和医学发展,未来相关疾病诊断
指标将会不断增多且更加精准,血流变检测用于辅助诊断的作用存在弱化的可能,
进而可能对发行人血流变产品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7、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进一步持续可能导致发行人2020年度经营业绩较2019年度下滑的风险
2019年12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逐步在国内外爆发。受疫情防控导致的隔离措施、物流能力下降、采购成本上升、原材料供应不足、延迟复工等影响,国内外各行各业均受到了冲击。公司遵从国家与地方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加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并于2020年2月10日起逐步有序复工复产。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司原材料的采购、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相比正常进度有所延后;部分经销商以及终端医院不同程度地受疫情防控隔离或延期复工复产的影响,对公司的产品采购也相应延后或减少。具体不利影响如下:
销售方面:新冠疫情期间,公司经销商的销售活动放缓,可能导致其未来削减订单数量或推迟订单下达时间。尽管公司D-二聚体试剂盒、血沉测试仪等产品可以用于新冠肺炎病人的诊疗过程,但终端医院受本次新冠疫情影响较大,大部分医院在疫情期间主要精力集中在疫情防控,除发热门诊之外,其他科室限制病人流量甚至暂时关闭,医院就诊病人数量相比过往同时期明显下降,导致使用公司产品检测数量下降,进而影响终端医院用户对公司产品的采购数量。
采购方面: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有D-Dimer B3 Bulk、凝血测试仪用反应杯、仪器专用线路板及FDP Bulk 等,主要供应商主要分布在日本、青岛、西安、河北等国家及省市。因公司备有一定量的原材料库存,加上公司主要供应商目前仍处于生产状态,因此原材料采购受疫情影响较小。但由于受到医疗机构检测标本量下降的影响,公司调整了采购计划,采购量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生产方面:公司大部分员工均不在疫情高风险地区,在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延迟复工及有序复工的要求下,生产方面已恢复正常。
物流运输方面:2020年2月份受新冠疫情影响,物流公司复工后存在员工无法及时返岗而造成运力紧张的情况,以及交通运输亦存在临时阻断的情况,给公司带来了无法及时收发货物的影响。2020年3月开始,国内物流运输能力已经基本恢复正常。目前国际物流运输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因为发行人国际业务占比较小,因此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未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0]100Z042号),2020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08.73万元,相比上年同期下降32.32%;实现营业利润 779.63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42.3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2.7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9.30%。
目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如疫情进一步持续可能导致发行人2020年度经营业绩较2019年度下滑的风险。
8、公司可能面临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索赔或者发生法律诉讼、仲裁,甚至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体外诊断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器械产品,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湿度、压力、洁净程度都有严格的要求,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医疗诊断的准确性。为确保体外诊断产品的质量,公司设立了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控制,并建立了涵盖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控制措施覆盖产品研发、采购、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重大纠纷,也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但公司仍然可能因为产品在某个环节出现操作失误从而发生质量问题,引起索赔或者发生法律诉讼、仲裁,甚至受到行政处罚,均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9、公司可能因不能及时适应行业监管政策及标准变化,将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我国对体外诊断行业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自 2014年以来,国家药监局陆续颁布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对体外诊断产品的研制、临床试验、产品注册及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目前,行业相关的监管政策仍在不断完善调整中,政策的完善有利于该行业的有序规范和健康成长,同时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已取得其业务经营所必需的资质。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发生变化,公司不能及时调整生产经营方式及产品工艺以适应政策及标准变化,将会对公司
的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0、若“两票制”在体外诊断领域全面推行,而公司不能及时做出应对措施,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2016年12月,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计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逐步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
目前,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领域已普遍实施“两票制”,仅有个别省份对体外诊断试剂和医用耗材的采购实施“两票制”规定,若将来“两票制”在体外诊断及耗材领域全面推行,将对整个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营销体系及流通方式产生较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主要通过经销商对外销售,在对体外诊断试剂实施“两票制”的地区销售金额很小。公司已组建了专业化的市场销售团队和学术推广团队,与经销商共同进行产品的推广和市场开发。未来随着“两票制”在全国范围的推进,将对发行人的销售渠道、营销模式、销售费用等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两票制”,未来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11、境外市场不确定性较高,导致公司存在一定的境外市场开拓风险
为适应全球体外诊断产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局面,公司将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在中东、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市场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市场需求也会逐渐释放。
公司的产品尚未大规模在境外市场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收入分别为344.94万元、431.29万元、686.74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3%以内,占比较低。受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各国法律法规等综合因素影响,境外市场不确定性较高,公司产品在新开拓国家的市场准入、产品注册、认可度等方面也可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公司境外市场的开拓。
12、发行人采取区域经销商模式,若区域经销商与发行人不再合作或对发行人产品推广不力,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在产品销售环节采取“经销与直销相结合,以经销为主”的销售模式,区域经销商与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并承担区域内的销售任务,各区域的渠道拓展主要由区域经销商完成。目前公司区域经销商数量较多,销售范围较广,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如果未来经销商出现未完成销售任务、法律纠纷、违法违规等情形导致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良好合作不能持续,或区域经销商在负责区域内推广发行人产品不力,将造成公司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收入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13、若公司研发投入和学术推广不足,可能对公司在国内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市场的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始终专注于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细分领域,通过行业经验的长期积累,不断提升仪器与试剂产品的速度、精密度、准确性和学术推广能力,现已经形成依靠技术与营销共同驱动的业务发展路径。在国内血栓与止血诊断市场,三级医院占有70%的市场份额,公司作为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领域的国内厂家,需要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以丰富产品种类、提高产品速度、精密度和准确性,以高性价比的产品驱动三级医院的进口替代;同时在中国市场上,检测项目往往是由三级医院向二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普及,对于二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学术教育和应用技术支持服务尤为关键,不断提升专业化的学术推广服务水平是驱动检测项目能得到广泛应用的前提条件。
若公司不能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学术推广,可能对公司在国内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市场的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1、如果未来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产品技术发生重大变化或革命性迭代,公司将面临技术迭代风险
近年来,各种新技术、新方法的兴起和融合,促进了体外诊断仪器、试剂的开发应用和更新换代。整体而言,体外诊断技术不断向更快捷、更准确以及多信息化方向发展。
公司产品主要用于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领域,目前国内及国外尚无竞争对手开发出在方法学、检测速度、稳定性、准确性等方面显著优于公司现有检测产品的技术和产品,使现有产品技术发生重大变化和革命性迭代的情况;未来,竞争对手有可能在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领域开发出在方法学、检测速度、稳定性、准确性等方面显著优于现有检测产品的技术和产品,从而可能使现有产品技术发生重大变化和革命性迭代,将对现有上市检测产品或其他在研产品造成重大冲击。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跟上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发展趋势,不能及时掌握新技术并开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将面临着技术迭代风险。
2、体外诊断产品研发周期长,且特殊及创新型检测试剂的研发存在较高壁垒,公司产品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体外诊断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产品的研发及应用涵盖了临床医学、材料学、生物学、精密仪器等多个学科的技术,不同学科的技术可能存在较多的技术路线和材料选择,还需要在长期经营的过程中通过经验的积累不断对仪器和试剂的生产材料及工艺进行调整,不断提升产品的精确度与稳定性。公司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一般内部研发周期需要2-3年,包括策划立项、设计开发、产品转化等阶段;注册审批周期一般为1-2年。因而新试剂产品的研发从策划立项到最终取得产品注册证书并上市一般需要3-5年的时间,研发周期较长,对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要求较高;同时特殊及创新型检测试剂的研发存在人才及研发壁垒、上游原材料壁垒等。因此,公司产品的研发存在研发失败风险。
3、公司可能因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导致研发和生产经营受到不利影响
体外诊断行业是多学科交叉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对技术人才尤其是高端复合型技术人才的要求较高,但由于国内相关行业起步较晚,高端复合型人才稀缺,对人才特别是高端复合型技术人才的竞争不断加剧。
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研发机制和健全的组织架构,拥有高素质的技术研发团队,历来重视人才队伍的持续成长和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包括薪酬、福利等一系列激励措施。同时,通过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公司的发展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利益直接相关,既保持了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又强化了激励和约束机制。但是,随着体外诊断行业的不断发展,具有丰富技术经验和研发能力的人才日益成为行业竞争的焦点,能否在维持现有技术人员的稳定基础上,持续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公司,直接关系到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而一旦出现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或无法及时引进所需技术人才,可能造成研发进程的放缓、停滞,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4、公司可能因核心技术泄密导致竞争优势受损,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已经取得了多项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领域产品相关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公司产品的持续创新很大程度依赖于自主研发的多项核心技术,这些技术是公司实现快速发展的基础。为保护公司的核心技术,公司与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同时在研发机制上,公司主要采取团队协作的方式,单个技术人员无法掌握整体的技术秘密。若公司相关核心技术遭到泄密,并被竞争对手所获知和模仿,则可能会损害公司的竞争优势,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内控及管理风险
1、公司未来规模扩张导致的经营管理风险
通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公司已逐步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经营管理体系。但随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资产规模、人员规模、管理机构等都将进一步扩大,与此对应的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对公司的管理团队的运营能力、内部控制、人力资源管理也将提出更高要求,如后续公司不能及时调整、完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升管理层业务素质及管理水平,公司将面临因规模扩张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仕明直接持有公司 46.21%股份,间接控制公司 3.70%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49.92%股份,本次发行后其所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将下降为 37.44%,但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仕明与公司其他股东的最佳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如其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本公司整体经营决策、投资计划、股利分配、人事任免进行控制,将可能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本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四)财务风险
1、公司毛利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若不能持续推出盈利能力较强的新产品,公司可能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7.78%、58.04%和59.49%,总体较为稳定且保持在较高水平,但整体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发行人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的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与可比公司产品虽然均为 IVD 产品,但产品细分行业不同,市场空间情况、竞争情况、市场成熟度均存在差异;产品结构方面,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在仪器和试剂的销售占比上存在差异;销售模式方面,发行人经销模式收入占比较高,直销收入占比较低。若未来发生市场竞争程度加剧、原材料价格上升、国家医保控费力度加强等不利变化,而公司不能通过提高生产效率、技术革新、工艺革新、扩大生产规模等降低生产成本,不能持续推出盈利能力较强的新产品,公司毛利率将会下降,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发生变化或存在公司到期后不能持续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2014年10月和2017年10月本公司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本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的规定,公司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税收优惠总额分别为653.77万元、932.54万元和1,027.37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8.71%、14.24%和12.58%。如果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在税收优惠期满后未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3、汇率变动可能导致公司汇兑损益增大的风险
公司部分产品的销售、原材料的采购以外币进行结算,公司部分银行存款以外币形式存放, 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69.07万元、-68.82万元、-67.37万元。若人民币汇率发生较大变化,将会引起以外币计价的公司产品售价或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公司外汇兑损益增大的风险,进而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五)法律风险
1、部分经销商使用“赛科希德”字样的风险
发行人下游个别经销商存在使用“赛科希德”字样注册为公司名称字样的情形,分别为南宁赛科希德、天津赛科希德、重庆赛科希德及哈尔滨赛科希德。虽然为尽可能避免后续与该等经销商就此“赛科希德”字样使用事宜发生纠纷或其他争议,发行人已分别与南宁赛科希德、重庆赛科希德、哈尔滨赛科希德签订了《关于允许使用“赛科希德”字样的协议》。同时,南宁赛科希德、重庆赛科希德已就“赛科希德”字样使用事宜出具相关承诺函。但若相关经销商出现不规范经营的情形,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商业信誉,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天津赛科希德未签署《关于允许使用“赛科希德”字样的协议》及“赛科希德”字样使用事宜承诺函,哈尔滨赛科希德虽已签署《关于允许使用“赛科希德”字样的协议》但未出具“赛科希德”字样使用事宜承诺函,天津赛科希德、哈尔滨赛科希德在其后续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就此事宜与发行人产生争议、纠纷或对发行人造成损失的风险。此外,天津赛科希德目前拥有一项注册证号为“22842688”、国际分类为“第 10 类”的注册商标,若消费者或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天津赛科希德的该项商标与发行人的注册商标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从而产生混淆,亦可能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商誉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可能面临因环境保护力度不足而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公司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污染排放物,包括生产、生活污水,以及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如果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尽管公司已经按照要求设置独立的暂存库房和收集容器,对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分类处理,并将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交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与处置。但如果公司员工未严格执行和妥善处理污染物的安置、有资质的环保处理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和妥善处理,则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日益严格,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趋提高,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颁布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标准,将会增加公司环保投资和治理成本。此外,如果因人为操作不当、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原因等出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主管部门可能对公司采取罚款、停产整顿或关闭部分生产设施等措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公司可能面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顺利实施或者不能达到预期效益,导致公司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也无法进一步提升,并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公司结合当前市场环境、未来市场空间、自身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仍可能因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导致项目延期、无法实施或不能达到预期收益。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顺利实施或者不能达
到预期效益,公司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也无法进一步提升,将对公司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可能面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新增产能难以消化、新研发产品市场拓展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涉及新增产能及新产品研发,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助于公司产能的提升及产品线的丰富,巩固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尽管公司已结合报告期内各产品销售收入增长情况以及新产品市场需求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并针对新增产能做好了关于人才储备、营销管理、市场开拓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但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或者出现其它对公司产品销售不利的因素,公司可能面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新增产能难以消化、新研发产品市场拓展不达预期的风险。
3、募投项目实施导致的折旧摊销、研发支出、销售费用的增长将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规模较大,募投项目实施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规模将大幅增加并导致折旧摊销等增长,同时研发支出增长、销售费用也有所增长。预计项目实施后导致的折旧摊销、研发支出及销售费用每年合计最多新增5,106.15万元。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科学的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新项目从建设到产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募投项目实施导致每年新增的折旧摊销、研发支出及销售费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9.82%、33.26%和23.74%,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如果公司在这段时间内盈利水平不能大幅上升,则会存在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七)证券市场风险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将在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市场的价格及其走势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还受宏观经济、利率、汇率、通货膨胀、国家相关政策、国际经济环境、股票市场供求关系等多方因素影响,并与投资者心理预期息息相关。因此股票市场存在多方面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公司股票时可能存在因股价波动而带来相应的投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1359号文,同意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0]235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赛科希德”,证券代码“688338”;其中18,717,185股股票将于2020年8月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8月6日
(三)股票简称:赛科希德,扩位简称:赛科希德
(四)股票代码:688338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81,648,000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20,412,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8,717,18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2,930,815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816,480股,其中,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816,48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315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78,335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43%,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48%。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50.35元/股,本公司上市时市值约为41.11亿元,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5,671.28万元、7,089.16万元(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为12,760.44万元,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Succeeder Technology Inc.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123.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仕明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1A座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该企业于2019年04月28日(核准日期)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领域的检测仪器、试剂及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27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电话:(010)53855568
传真:(010)53855570
电子邮箱:investor@succeeder.com.cn
董事会秘书:张嘉翃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吴仕明。
吴仕明直接持有公司28,298,431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6.21%;通过北京赛诺恒间接控制公司2,268,00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70%。吴仕明合计控制公司30,566,431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9.92%。同时,吴仕明现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可以在经营管理中实际控制公司。综上,吴仕明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吴仕明的简历如下:
吴仕明,男,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5年至2003年,在北京世帝科学仪器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世帝科学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3年至2015年,任赛科希德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2017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北京赛诺恒执行事务合伙人。2019年9月至今,任赛诺希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4月至今,任赛诺希德医疗科技董事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直接持股
1 吴仕明 董事长、总经理2018.12.17-2021.12.16 28,298,431 36个月
间接持股
1,698,052
2 丁重辉 董事、副总经理2018.12.17-2021.12.16直接持股924,324 12个月
3 古小峰 董事 2018.12.17-2021.12.16直接持股972,973 12个月
4 张捷 独立董事 2018.12.17-2021.12.16 无 -
5 苏德栋 独立董事 2018.12.17-2021.12.16 无 -
6 张娜 独立董事 2018.12.17-2021.12.16 无 -
7 王小青 监事会主席 2018.12.17-2021.12.16直接持股1,118,919 12个月
8 张颖 监事 2018.12.17-2021.12.16直接持股972,973 12个月
9 王旭 职工代表监事 2018.12.17-2021.12.16间接持股29,938 36个月注
10 张嘉翃 副总经理、董事2018.12.17-2021.12.16直接持股2,432,432 12个月
会秘书
11 姜卓 副总经理 2018.12.17-2021.12.16直接持股145,946 12个月
12 李国 财务负责人 2018.12.17-2021.12.16直接持股108,000 12个月
注:王旭作为北京赛诺恒的合伙人,根据其签署的《合伙协议》,自赛科希德上市之日起满
36个月后,北京赛诺恒的合伙人可以申请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或退伙。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共有13名,分别为丁重辉、乐嘉敏、张朝晖、李刚、梁云波、任哲、吕金龙、于松岩、倪双骥、胡晓娟、闫君、杨娟、张丽君。
丁重辉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参见本节“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本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如下注: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1 乐嘉敏 仪器研发部总工程师 直接持股108,000 12个月
2 张朝晖 参考实验室主任 直接持股145,946 12个月
3 李刚 仪器研发部经理 直接持股121,622 12个月
4 梁云波 仪器研发部软件主管工程师 直接持股145,946 12个月
5 任哲 仪器研发部机械主管工程师 间接持股29,938 36个月
6 吕金龙 仪器研发部硬件主管工程师 间接持股29,938 36个月
7 于松岩 仪器研发部经理 间接持股29,938 36个月
8 倪双骥 仪器研发部机械主管工程师 间接持股29,938 36个月
9 胡晓娟 试剂研发部经理 间接持股29,938 36个月
10 闫君 试剂研发部抗凝血系统研发 间接持股29,938 36个月
组主管
11 杨娟 试剂研发部经理 无 -
12 张丽君 试剂研发部凝血系统研发组 无 -
主管
注:任哲、吕金龙、于松岩、倪双骥、胡晓娟和闫君作为北京赛诺恒的合伙人,根据其签署
的《合伙协议》,自赛科希德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后,北京赛诺恒的合伙人可以申请减少
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或退伙。
上表披露有关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五、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存在一家员工持股平台,即北京赛诺恒,其具体情况如下:
北京赛诺恒系2017年3月2日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北京赛诺恒持有发行人 2,268,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2.78%。北京赛诺恒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5NFRQ2C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仕明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学园路7号院1号楼8层801-01
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学园路7号院1号楼8层801-01
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依法自主选择经
经营范围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除持股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 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业务上下游关系
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北京赛诺恒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姓名 (万元)
1 吴仕明 普通合伙人 373.56 74.87% 董事长、总经理
2 杨广明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办事处主任
3 齐书明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省区经理
4 王文成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省区经理
5 江智敏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省区经理
6 张少杰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学术专员
7 古炎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执行总监
8 刘漫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技术支持经理
9 叶有志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试剂作业部经理
10 耿志强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技术工程师
11 刘国斌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质量工程师
12 潘晨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质量管理部总监
13 白宝忠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仪器作业部经理
14 胡晓娟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试剂研发经理
15 闫君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试剂研发部抗凝血系统
研发组主管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姓名 (万元)
16 王旭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职工代表监事、工程部技
术副总监
17 任哲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仪器研发部机械主管工
程师
18 倪双骥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仪器研发部机械主管工
程师
19 吕金龙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仪器研发部硬件主管工
程师
20 王向飞 有限合伙人 6.60 1.32% 学术专员
合计 498.96 100.00% -
(二)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
根据北京赛诺恒出具的《关于所持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期限
(%)
一、有限售流通股
吴仕明注 28,298,431 46.21 28,298,431 34.66% 36个
月
张海英 4,864,865 7.94 4,864,865 5.96% 12个
月
祝连庆 3,648,649 5.96 3,648,649 4.47% 12个
月
宁波君度 3,402,000 5.56 3,402,000 4.17% 12个
月
张嘉翃 2,432,432 3.97 2,432,432 2.98% 12个
月
北京赛诺恒 2,268,000 3.70 2,268,000 2.78% 36个
月
LYFE 2,268,000 3.70 2,268,000 2.78% 12个
月
吴桐 2,091,892 3.42 2,091,892 2.56% 36个
月
晏巧霞 1,459,459 2.38 1,459,459 1.79% 12个
月
王小青 1,118,919 1.83 1,118,919 1.37% 12个
月
张颖 972,973 1.59 972,973 1.19% 12个
月
古小峰 972,973 1.59 972,973 1.19% 12个
月
申子瑜 972,973 1.59 972,973 1.19% 12个
月
丁重辉 924,324 1.51 924,324 1.13% 12个
月
刘文华 924,324 1.51 924,324 1.13% 12个
月
丁爱虹 681,081 1.11% 681,081 0.83% 12个
月
殷小太 486,487 0.79% 486,487 0.60% 12个
月
沈心亮 486,487 0.79% 486,487 0.60% 12个
月
张誌 486,487 0.79% 486,487 0.60% 12个
月
赵军 486,487 0.79% 486,487 0.60% 12个
月
于松岩 243,243 0.40% 243,243 0.30% 12个
月
胡裕良 194,595 0.32% 194,595 0.24% 12个
月
梁云波 145,946 0.24% 145,946 0.18% 12个
月
张朝晖 145,946 0.24% 145,946 0.18% 12个
月
姜卓 145,946 0.24% 145,946 0.18% 12个
月
李刚 121,622 0.20% 121,622 0.15% 12个
月
刘波 121,622 0.20% 121,622 0.15% 12个
月
张航 109,459 0.18% 109,459 0.13% 12个
月
李国 108,000 0.18% 108,000 0.13% 12个
月
裴燕彬 108,000 0.18% 108,000 0.13% 12个
月
乐嘉敏 108,000 0.18% 108,000 0.13% 12个
月
牛改云 108,000 0.18% 108,000 0.13% 12个
月
周兴增 97,297 0.16% 97,297 0.12% 12个
月
郭丽 97,297 0.16% 97,297 0.12% 12个
月
王小鹏 97,297 0.16% 97,297 0.12% 12个
月
何雨泽 36,487 0.06% 36,487 0.04% 12个
月
中国中金财富证 - - 816,480 1.00% 24个
券有限公司 月
部分网下配售对 - - 878,335 1.08% 6个月
象
小计 61,236,000 100.00 62,930,815 77.08%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A股社 - - 18,717,185 22.92% -
会公众股东
合计 61,236,000 100.00 81,648,000 100.00 -
注:本次发行后,吴仕明将直接持有公司 28,298,431 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34.66%,通过北京赛诺恒间接控制公司2,268,00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78%。
故本次发行后,吴仕明合计控制公司30,566,431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37.44%。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吴仕明 28,298,431 34.66% 36个月
2 张海英 4,864,865 5.96% 12个月
3 祝连庆 3,648,649 4.47% 12个月
4 宁波君度 3,402,000 4.17% 12个月
5 张嘉翃 2,432,432 2.98% 12个月
6 北京赛诺恒 2,268,000 2.78% 36个月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7 LYFE 2,268,000 2.78% 12个月
8 吴桐 2,091,892 2.56% 12个月
9 晏巧霞 1,459,459 1.79% 12个月
10 王小青 1,118,919 1.37% 12个月
合计 51,852,647 63.52% -
八、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816,480股
(四)获配金额:41,109,768元
(五)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0,412,000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50.3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43.4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3.4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7.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7.8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16 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87元/股(按本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5.91元/股(按照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2,774.4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2,426.96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100Z005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7月29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648,000 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81,648,0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与印花税)总额为10,347.46万元,具体如下:
1、保荐和承销费:8,532.22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820.75万元;
3、律师费:514.15万元;
4、法定信息披露费:433.96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46.37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5.07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2,426.96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9,933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816,48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3,720,704,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077.82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777,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278570%,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7,766,162股,放弃认购数量10,838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1,818,520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1,818,52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838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 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100Z1103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 2019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100Z042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发行人2020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6月 变动情况
项目 2019年1-6月
低值 高值 低值 高值
营业收入 9,536.24 10,485.13 10,915.54 -12.64% -3.94%
归属于母公司 2,445.79 2,891.85 3,039.14 -19.52% -4.85%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 2,781.60 3,245.33 3,027.03 -8.11% 7.21%
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预计 2020 年 1-6 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9,536.24-10,485.13万元,同比下降3.94%-12.64%;预计2020年1-6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区间为2,445.79-2,891.85万元,同比下降4.85%-19.52%,预计 2020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2,781.60-3,245.33万元,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动幅度在-8.11%至7.21%之间。2020年上半年预计业绩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因为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期间,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事项。
前述财务数据不构成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1050188370000002462
有限公司 中关村分行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1050188370000002463
有限公司 中关村分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赛科希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赛科希德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赛科希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方良润、徐石晏
联系人:付乔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方良润:执行总经理,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徐石晏:执行总经理,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江苏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与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仕明就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间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如果因发行人送股、转增股本、回购股份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则承诺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承诺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承诺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承诺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二)吴桐、北京赛诺恒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吴桐、北京赛诺恒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本人/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吴桐、北京赛诺恒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如果因发行人送股、转增股本、回购股份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则承诺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承诺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承诺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承诺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现任董事丁重辉、古小峰以及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张嘉翃、姜卓、李国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在公司担任董事的股东丁重辉、古小峰,以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嘉翃、姜卓、李国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述锁定期间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现任监事王小青、张颖、王旭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王小青、张颖、王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五)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丁重辉、乐嘉敏、于松岩、梁云波、张朝晖、李刚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丁重辉、乐嘉敏、于松岩、梁云波、张朝晖、李刚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2)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六)张海英、祝连庆作为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5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50%。如果因发行人送股、转增股本、回购股份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则承诺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承诺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承诺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承诺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七)宁波君度作为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数量
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承诺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承诺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4)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承诺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八)其他股东关于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除前述已出具承诺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情况如下: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股东共计36名。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亦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和措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本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相关主体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上述方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公司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本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本公司控股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仕明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30%。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5、本公司现任董事吴仕明、丁重辉、古小峰,高级管理人员吴仕明、丁重辉、张嘉翃、姜卓、李国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案(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
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增持计划实施增持。
年度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同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仕明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本人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若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仕明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承诺:“本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全体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承诺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承诺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承诺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以承诺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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