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授权管理层2020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本次授权公司管理层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陈全世、梁丹妮、周润书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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