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票据方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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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 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南亚新材拟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5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60.00万股,每
    
    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2.60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91,036.00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12,428.06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
    
    净额为178,607.9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12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09号”
    
    《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的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光大证券认为:南亚新材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规的要求。
    
    综上,光大证券对南亚新材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双静 王如意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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