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
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17日,以54.23元/
股的价格向203名激励对象授予57.555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蒋宇捷、黄益建、郝玮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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