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仁医疗: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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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98 证券简称:佰仁医疗 公告编号:2020-027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25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3.68元,应募集资金人民币 568,3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
    
    用(含增值税)人民币62,349,6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05,970,400.00元。
    
    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致同验
    
    字(2019)第110ZC024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2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司2020年6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将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专项账户(专户号码为:11080101040291055)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注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专项账户(专户号码为:11080101040291055);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2020年7月1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已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本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0年6月30日,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91060078801700001419         0
          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1060078801700001419,截至2020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投向为昌平新城东区佰仁医疗二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3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涛、王水兵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提供对账、配合查询等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日)之后失效。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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