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芯国际:关于签署募集资金(针对超额配售)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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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代码:688981 A股简称:中芯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0-006
    
    港股代码: 00981 港股简称:中芯国际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针对超额配售)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国际”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或称“绿鞋”)已于2020年8月14日全额行使。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4)。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27.46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168,562.00万股的基础上额外发行25,284.30万股票,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公司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694,306.8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85,280.89万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739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联席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公司已于2020年8月21日就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存放和监管与海通证券、中金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另行签署了《募集资金(针对超额配售)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对公司、联席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开户人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币种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芯国际   NRA110925662010101   人民币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芯国际   NRA110925662032501    美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协议主要条款包括:
    
    甲方: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保荐机构)
    
    丙方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包括人民币账户、美元账户各一个。其中人民币账户账号为:NRA110925662010101,截至2020年8月17日,当日收到超额配售募集资金为6,852,808,885.86元人民币,截至2020年8月17日,专户余额为33,192,051,458.26元人民币;美元账户账号为:NRA110925662032501,截至2020年8月17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0美元。超额配售募集资金仅用于成熟工艺生产线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其他经甲方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一、丙方二作为甲方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一、丙方二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一、丙方二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一、丙方二的调查与查询。丙方一、丙方二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瑜、陈城及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先勇、李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一、丙方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一、丙方二。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一、丙方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一、丙方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一、丙方二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一、丙方二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一、丙方二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一、丙方二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一、丙方二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一、丙方二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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