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安证券”)作为宁波
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公司”、“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业务规则,对公司公司拟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3,000 万平方米高端
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变更为
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39 号文批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64.22
万股,发行价格为 13.71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68,504,562.00 元,
扣除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上市相关手续费及材料
制作费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11,786,359.20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856,718,202.80 元。2019 年 10 月 30 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转
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720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1
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
年1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长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万元)
金额(万元)
年产 9,000 万平方米 BOPET
1 长阳科技 28,722 28,722
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目
年产 5,040 万平方米深加
2 长阳科技 9,174 9,174
工功能膜项目
3 研发中心项目 长阳科技 8,892 8,892
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
4 长阳科技 4,187 4,187
封装用离型膜项目
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
5 长阳科技 1,962 1,962
片项目
合计 52,937 52,937
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
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
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宁波长阳新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阳新材料”)建设投资“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
工薄膜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50,061万元,其中以公司剩余超募资金(含利息)
22,994.16万元向长阳新材料增资,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详见公司2020-004号公
告)。
2
三、本次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
学深加工薄膜项目”,该项目已经2020年2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2020-004号公告《宁波长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
学深加工薄膜项目”的公告》),该项目地点拟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原实施地点 变更后的实施地点
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高新技
宁波市杭州湾新区
学深加工薄膜项目 术产业园
四、本次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及公司的战略规划,结合公司实际产品及未来发展布
局,综合考虑杭州湾新区作为 “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区域一
体化三大国家战略叠加的交汇点区位优势,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因此,公司决定将 “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实施地点变
更为杭州湾新区。
五、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影响
公司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经公司审慎分析、反复研究、充
分论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除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外,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建设内容,不属于募投
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的变更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预计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六 、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本次“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是公司根据国家产
业政策要求及公司的战略规划制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 冯春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