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交易,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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