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12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江航”、“公司”、“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简称“嘉源律师”、“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审众环”、“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简称“本回复报告”),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相关用语具有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引用原招股说明书内容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_GB2312(加粗)
目 录
问题一、关于军方审定价格及价格调整..................................4
问题二、关于毛利率.................................................10
问题三、关于财务数据差异...........................................18
问题四、关于未决诉讼...............................................21
问题五、关于代缴社保公积金.........................................24
问题一、关于军方审定价格及价格调整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按军审定价分别调减2017年、2019年营业收入311.44万元、310.44万元,按照配套F机型产品审定价格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暂定价格,调减2019年营业收入5,106.74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销售的航空产品和军用特种制冷产品分别为368项和485项,其中尚未完成设计定型的产品型号分别为37项、389项。
请发行人:(1)说明按军审定价调整的情形中是否涉及调整前期已审定价格,如有,说明涉及产品型号和调整金额;(2)说明是否存在收到军审定价较长时间后才进行调整的情形,如有,说明未及时调整的原因;(3)说明按照配套F机型产品审定价格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暂定价格需要履行哪些程序及调整的依据,是否需客户确认;(4)说明未定型产品除需军审定价的产品外,其他产品的价格确认方式,后续是否存在价格调整风险,如是,说明涉及的产品类型及收入金额;(5)说明以暂定价格确定收入的情形下,发行人与购买方的结算约定安排,是否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较长账期或不予结算,披露按审定价格及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对应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及账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按军审定价调整的情形中是否涉及调整前期已审定价格,如有,说明涉及产品型号和调整金额
1、依据军方审定价格调整不涉及调整前期已审定价格
报告期内,公司按军审定价分别调减2017年、2019年营业收入311.44万元、310.44万元,属于未审价产品于报告期内收到军审定价批复/同等效力文件所做的价格调整,不涉及调整前期已审定价格。
2019年,公司按照配套F机型产品审定价格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暂定价格,调减当年年营业收入5,106.74万元,不涉及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前期已审定价格。
(二)说明是否存在收到军审定价较长时间后才进行调整的情形,如有,说明未及时调整的原因
公司所在军工行业受军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管控较为严格,军审定价批复/同等效力文件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公司及主机厂均须被动接受审定价格,并根据军审定价批复/同等效力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公司制定了《X品定调价管理办法》、《关于
的修订》等相关内控制度,对军审定价批复的跟踪、收到军审定价批复后的各部门所涉职责及调价所履行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在收到军审定价批复/同等效力文件后及时与主机厂协商处理,不存在收到军审定价较长时间后才进行调整的情形。
(三)说明按照配套F机型产品审定价格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暂定价格需要履行哪些程序及调整的依据,是否需客户确认
1、暂定价格调整的依据及客户确认问题
公司配套F机型、G机型产品为在配套B机型类似产品基础上的升级产品,此前经与客户协商参照配套B机型类似产品审定价格确定暂定价格。2019年,公司收到配套F机型产品军审调价通知,鉴于配套G机型产品在产品性能、成本方面与配套F机型相近,且F机型审定价格低于暂定价格,配套B机型类似产品审定价格可比性弱于配套 F 机型类似产品审定价格。基于谨慎性考虑,并经与客户协商确认,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公司参照配套 F 机型产品审定价格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暂定价格。
2、暂定价格调整所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制定的《X品定调价管理办法》、《关于的修订》等相关内控制度,关于暂定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如下:
“1、销售部门应积极与集团公司、主机厂及军方沟通,了解审价批复进展情况并在获知后及时告知公司财务部、科技部;
2、在收到价格批复文件或主机厂、军方的通知后,科技部负责梳理是否存在功能、性能或结构相似的未审价产品,财务部依据科技部的材料分析所涉产品的成本构成,并对是否需要调整暂定价格出具结论性意见;
3、对于功能、性能或结构相似的未审价产品,在收到军审定价批复或通知后,财务部、科技部需要进行重点梳理和评估。为更好的体现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存在确需调整暂定价格的,结合科技部、财务部相关意见,需报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履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程序。上述程序齐备方可对前期制定的暂定价格予以调整并通知业务部门会同客户进行调整。”
2019年,公司按照配套F机型产品审定价格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暂定价格,履行了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程序,调减营业收入5,106.74万元。
(四)说明未定型产品除需军审定价的产品外,其他产品的价格确认方式,后续是否存在价格调整风险,如是,说明涉及的产品类型及收入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航空产品及军用特种制冷产品销售中已完成设计定型(鉴定)及尚未完成设计定型(鉴定)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已设计定型 36,955.46 67.85% 28,251.22 51.30% 26,824.54 53.71%
(鉴定)
未设计定型 17,511.67 32.15% 26,818.16 48.70% 23,120.35 46.29%
(鉴定)
合计 54,467.13 100.00% 55,069.38 100.00% 49,944.89 100.00%
注:上述合计数为公司航空产品及军用特种制冷产品收入的合计。已设计定型(鉴定)按照
产品完成设计定型(鉴定)所在月份开始纳入已定型统计,此前纳入未定型统计。
未定型产品中,无需军审定价产品构成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航空产品 97.96 1.62% - - 16.24 0.26%
军用特种制冷产品 5,948.38 98.38% 4,522.64 100.00% 6,222.97 99.74%
合计 6,046.34 100.00% 4,522.64 100.00% 6,239.21 100.00%
占比未定型产品 34.53% 16.86% 26.99%
对于未定型产品中无需军审定价的产品,公司采用协商定价及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销售价格,不存在依据军方审定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
上述价格的确定系依据双方协商结果或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不受公司单方面决定,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平均售价下降、下游产品应用领域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未达预期、采购方或者招标方预算控制等因素导致价格调整的情形。
(五)说明以暂定价格确定收入的情形下,发行人与购买方的结算约定安排,是否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较长账期或不予结算,披露按审定价格及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对应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及账龄情况
1、以暂定价格确定收入的情形下,发行人与购买方的结算约定安排,是否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较长账期或不予结算
暂定价格确定收入的情形下,公司在审价批复前发行人按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暂定价格”结算,待军方审价完成后,供销双方根据已销售产品数量、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差异情况签订价差协议或价差确认单进行价差结算,多退少补。
实际执行销售款结算时,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军方付款安排并结合自身资金情况编制付款计划进行结算,发行人与客户执行滚动付款制度,不存在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较长账期或不予结算情况,与执行审定价格产品及无需军审定价产品结算方式不存在显著差异。
2、披露按审定价格及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对应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及账龄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一)资产构成分析”之“1、流动资产结构分析”之“(3)应收账款”部分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按审定价格及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对应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及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2019.12.31
应收账款余额 审定价格收入对应 暂定价格收入对
应收账款余额 应应收账款余额
1-6个月(含6个月,下同) 26,149.87 10,508.89 6,042.13
7-12个月 6,007.76 1,483.10 376.20
1-2年 2,706.66 281.04 247.26
2-3年 1,499.60 61.44 16.36
3-4年 1,717.55 66.63 -
4-5年 479.67 55.78 -
5年以上 2,272.38 10.19 -
合计 40,833.50 12,467.08 6,681.95
2018.12.31
账龄 账面余额 审定价格收入对应 暂定价格收入对
应收账款余额 应应收账款余额
1-6个月(含6个月,下同) 30,993.72 6,706.12 14,680.23
7-12个月 5,539.08 636.25 3,200.14
1-2年 4,335.81 604.10 65.36
2-3年 2,543.76 102.55 70.03
3-4年 667.43 71.14 -
4-5年 427.16 47.57 -
5年以上 2,252.74 43.72 122.21
合计 46,759.69 8,211.45 18,137.97
2017.12.31
账龄 账面余额 审定价格收入对应 暂定价格收入对
应收账款余额 应应收账款余额
1-6个月(含6个月,下同) 23,000.29 5,634.41 10,693.60
7-12个月 5,724.24 832.26 180.32
1-2年 5,032.20 727.80 247.41
2-3年 1,479.73 92.67 10.05
3-4年 1,047.59 316.44 81.07
4-5年 916.59 76.33 143.05
5年以上 2,659.38 - -
合计 39,860.02 7,679.90 11,355.50
注:应收账款合计数为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账龄组合)金额。
公司对按审定价格、暂定价格及无需军审定价产品确认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一致。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报告期内军审定价批复或同等效力文件,分析价差处理及是否存在跨期处理情况,是否属于对已审定价格的再次调整。
2、针对根据配套F机型的审定价格调整G机型配套产品暂定价格情况,核查G机型配套产品与配套F机型的产品在性能指标、功能配置及成本费用方面相关性及相近性,复核调整依据充分性及调整金额准确性。
3、查阅发行人暂定价格调整内部管理办法、调整的依据及内部审议程序,了解暂定价格调整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4、访谈A01,就F机型价差调整事项进行确认。
5、获取未定型产品中无需军审定价产品的价格确定方式,分析是否存在价格调整的风险。
6、查阅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主要暂定价格合同,检查暂定价格合同中关于结算约定安排的相关条款内容,核查是否存在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较长账期或不予结算的情形。
7、获取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及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明细表,并统计分析军审定价收入以及暂定价格确定收入对应的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及对应的账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依据军方审定价格调整不涉及调整前期已审定价格。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收到军审定价较长时间后才进行调整的情形。
3、按照配套F机型产品审定价格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暂定价格具有合理性及谨慎性,取得了客户的确认,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
4、未定型产品除需军审定价的产品外,其他产品采用招投标或平等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定价,后续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平均售价下降、下游产品应用领域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未达预期、采购方或者招标方预算控制等因素导致价格调整的情形。已说明涉及的产品类型及收入金额。
5、以暂定价格确定收入的情形下,发行人与购买方的结算约定安排中不存在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较长账期或不予结算的相关条款安排。已补充披露按审定价格及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对应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及账龄情况。
问题二、关于毛利率
根据招股说明书,假设未依据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2019年航天氧气系统的毛利率较2018年增加11.53个百分点,其中配套早、中、晚期不同系列机型的大部分产品毛利率均有所提升;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项同比增长58%,毛利率较同期增加19.48个百分点。公司物资采购部门须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内进行采购,并采用询议价方式选定供应商。
请发行人:(1)不考虑依据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的因素,量化分析披露2019年航天氧气系统产品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2)说明物资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形成方式,所需原材料的定价方式,如涉及军审定价,说明相关金额及比例;(3)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项收入明细及毛利率,结合具体项目量价变动情况说明2019年其他毛利增长迅速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
(一)不考虑依据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的因素,量化分析披露2019年航天氧气系统产品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章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毛利率分析”之“3、航空产品细分业务毛利及毛利率变动分析”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公司航空氧气系统包括制氧系统、供氧系统两种类型,在不考虑依据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因素下,2018年及2019年其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型 2019年 2018年
毛利 比例 毛利 比例
制氧系统 6,324.41 32.42% 5,416.96 42.48%
供氧系统 13,185.30 67.58% 7,334.63 57.52%
航空氧气系统 19,509.71 100.00% 12,751.59 100.00%
产品类型 毛利率 毛利变动 毛利率 毛利变动
制氧系统 67.77% 907.44 66.91% -
供氧系统 46.12% 5,850.67 30.75% -
航空氧气系统 51.45% 6,758.12 39.92% -
公司航空氧气系统约57%-68%的毛利来自供氧系统,约32%-43%的毛利来自制氧系统。不考虑依据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的因素,2019年航空氧气系统毛利较2018年增长6,758.12万元,主要为供氧系统毛利增长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航空氧气系统毛利率保持增长趋势,各产品类型对毛利率贡献率如下:
产品类型 毛利率 航空氧气系统收入占比 毛利率贡献率
2019年 2018年 2019年 2018年 2019年 2018年
制氧系统 67.77% 66.91% 24.61% 25.34% 16.68% 16.96%
供氧系统 46.12% 30.75% 75.39% 74.66% 34.77% 22.96%
航空氧气系统 51.45% 39.92% 100.00% 100.00% 51.45% 39.92%
2019年,公司航空氧气系统毛利率较2018年上升11.53个百分点,主要由于供氧系统毛利率贡献率上升11.81个百分点。
1、制氧系统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分析
公司制氧系统包括6种型号,各型号报告期内平均单价稳定,2019年综合平均单位成本较2018年下降4.57%,主要由于销量上升所致。2019年,制氧系统综合毛利率较2018年上升0.86个百分点,主要由于配套A机型、F机型的两个型号产品销量较2018年增加20套,毛利贡献率提升所致。
2、供氧系统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分析
2019年,公司供氧系统毛利率较2018年上升15.37个百分点,主要由于随配套各机型订货量调整,高毛利率产品销售占比提升所致。2018年、2019年公司销售的供氧系统产品共计涉及293个型号,各毛利区间型号产品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毛利率区间 型号收入合计 供氧系统收入占比
2019年
60%以上 12,829.94 44.88%
30%-60%(含60%) 9,537.64 33.36%
0-30%(含30%) 4,249.55 14.87%
0以下(含0) 1,969.76 6.89%
合计 28,586.90 100.00%
2018年
60%以上 6,763.64 28.36%
30%-60%(含60%) 7,378.61 30.94%
0-30%(含30%) 6,989.63 29.31%
0以下(含0) 2,718.97 11.40%
合计 23,850.84 100.00%
注:上表数据为剔除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影响后数据。
2019年,公司供氧系统毛利率贡献率较2018年提升11.81个百分点,主要由于配套B系列机型、F系列机型、G系列机型、H机型供氧系统产品毛利率贡献率合计提升10.53个百分点。
配套机型 毛利率 供氧系统收入占比 毛利率贡献率
2019年 2018年 2019年 2018年 2019年 2018年
B系列机型 65.60% 61.51% 14.00% 6.39% 9.18% 3.93%
F系列机型 54.38% 77.11% 3.58% -0.04% 1.94% -0.03%
G系列机型 64.24% 57.97% 33.04% 33.34% 21.22% 19.33%
H系列机型 62.35% 59.82% 6.59% 4.50% 4.11% 2.69%
2019年公司配套B系列机型供氧系统各具体型号产品剔除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平均单价整体稳定。由于交付产品结构及高平均单价和高毛利产品的交付量增加,综合平均单价较2018年增加99.44%,综合平均单位成本较2018年上升78.24%。配套B系列机型供氧系统产品毛利贡献率较2018年提升5.25个百分点主要由于销售收入增加2,477.01万元,及部分毛利率较高产品销量上升所致。
2019年公司配套F机型供氧系统各具体型号产品剔除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平均单价整体稳定,毛利率的上升主要由于交付产品结构及销量增加所致。F机型毛利率贡献率提升1.98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为:(1)2018年F-s机型配套供氧系统产品发生零散退货导致当年销售收入及毛利率贡献率为负。(2)2019年销售收入增加1,032.98万元。
2019年公司配套G机型供氧系统各具体型号产品剔除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平均单价整体稳定。由于交付产品结构及高平均单价产品的交付量增加,综合平均单价较2018年增加3.32%,综合平均单位成本较2018年下降12.10%,主要由于销量增加所致。G机型毛利率贡献率提升1.90个百分点主要由于收入增加1,492.08万元,及部分毛利率较高产品销量上升所致。
2019年,公司配套H机型各具体型号产品剔除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平均单价整体稳定。由于交付产品结构变化及高平均单价和高毛利产品的交付量增加,综合平均单价较2018年增加10.73%,综合平均单位成本较2018年上升3.75%。H机型毛利率贡献率提升1.42个百分点主要由于收入增加810.63万元,及部分毛利率较高产品销量上升所致。
二、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物资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形成方式,所需原材料的定价方式,如涉及军审定价,说明相关金额及比例
1、物资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形成方式
为规范公司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完善供应商管理体系,提高公司产品质量水平,确保配套供应商的产品满足质量要求,公司制定了《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外部提供的过程和产品的控制程序》、《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准则》等制度加以规范。公司采购部门主要负责选择供应商及供应商的初始评价、考察,对纳入合格供方名录的供应商跟踪管理等工作,公司物资采购的供应商列入合格供方名录的主要方式如下:
(1)确定供应商的基本准入条件
公司的采购部门将根据产品特点,结合供货能力、产品质量、价格与诚信、技术水平等因素选择供应商,基本准入条件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技术力量、设备、经济实力等,并具有一定的批生产能力;视供方类别能提供必要的如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军工相关资质等资质资料等条件。
(2)小批量采购使用考察
首次选择(新增)的供方需由采购部门填写相关申请,并技术部门、质量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再经管理层批准同意后,方能进行小批量采购使用考察。涉及军品的须经军代表会签同意。
(3)纳入合格供方名录
对于首次选择(新增)的供方,经多次使用、满足产品使用要求后由采购部门申请纳入合格供方名录,经技术部门、质量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再经管理层批准同意后,方可纳入合格供方名录,并对供方实施分类控制。涉及军品的须经军代表会签同意。
(4)合格供方的再评价
公司质量部门每年对《合格供方名录》内的供方进行一次再评价,公司根据评价结果将供应商进行分级管理,对于不合格供方从《合格供方名录》中删除,供应部门立即停止采购。质量部门依据评价结果,编制新的《合格供方名录》,经相关部门会签、总经理批准和军方客户代表确认后,正式生效实施,作为采购部门采购的重要依据。
2、所需原材料的定价方式,如涉及军审定价,说明相关金额及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采购的定价主要包括军方有权部门定价、暂定价格及通过招标、议价、比价等多种方式,其中执行军方定价、暂定价格等非市场化定价方式采购的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非市场化定价采购金额 3,056.89 8,240.08 7,619.91
采购总额 27,009.69 39,389.94 32,357.89
占比 11.32% 20.92% 23.55%
(二)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项收入明细及毛利率,结合具体项目量价变动情况说明2019年其他毛利增长迅速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项收入明细及毛利率
(1)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项各业务收入: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维修业务 2,764.81 37.32% 1,137.96 24.30% 525.93 10.75%
氧气地面保障设备销 1,557.88 21.03% 892.05 19.05% 1,817.02 37.16%
售业务
敏感元件销售业务 1,668.58 22.52% 1,228.58 26.24% 1,217.35 24.89%
备件销售业务 904.47 12.21% 662.61 14.15% 761.14 15.56%
其他 513.08 6.93% 761.15 16.26% 568.71 11.63%
合计 7,408.81 100.00% 4,682.35 100.00% 4,890.16 100.00%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项各业务毛利: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毛利 占比 毛利 占比 毛利 占比
维修业务 2,224.50 47.54% 836.75 40.91% 257.73 14.49%
氧气地面保障设备销 764.72 16.34% 393.99 19.26% 875.01 49.20%
售业务
敏感元件销售业务 773.27 16.52% 302.09 14.77% 115.12 6.47%
备件销售业务 587.64 12.56% 388.37 18.99% 181.42 10.20%
其他 329.57 7.04% 124.01 6.06% 349.12 19.63%
合计 4,679.70 100.00% 2,045.21 100.00% 1,778.41 100.00%
(3)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项各业务毛利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维修业务 80.46% 73.53% 49.00%
氧气地面保障设备销售业务 49.09% 44.17% 48.16%
敏感元件销售业务 46.34% 24.59% 9.46%
备件销售业务 64.97% 58.61% 23.84%
其他 64.23% 16.29% 61.39%
合计 63.16% 43.68% 36.37%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其他项毛利主要来自维修、氧气地面保障设备销售和敏感元件销售业务,三者合计毛利占主营业务其他项毛利约70%-80%。2019年,上述三项业务毛利合计增加2,229.66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其他项毛利增加额的96.02%。
2、结合具体项目量价变动情况说明2019年其他毛利增长迅速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9年,公司主营业务其他毛利增长额为2,634.50万元,96.02%来自维修、氧气地面保障设备销售及敏感元件销售业务增长。
(1)维修业务
项目 2019年 2018年
销量(件) 1,406 600
单位价格(万元/件) 1.97 1.90
单位成本(万元/件) 0.38 0.50
毛利(万元) 2,224.50 836.75
毛利率 80.46% 73.53%
公司维修业务主要面向修理厂、军方客户及主机厂等客户,2019年该业务毛利增长额为1,387.76万元,主要由于:1)公司加强内部维修业务能力建设,拓展维修业务力度加大,修理厂和军方客户订单量较2018年增长712件;2)对修理厂及部分其他客户议价能力较强,每年协商价格均有一定幅度的增长;3)随着该业务规模扩大,规模效应及降本增效以及维修产品结构变化等使得单位成本较2018年降低0.12万元。
(2)氧气地面保障设备销售业务
项目 2019年 2018年
销量(件) 76 250
单位价格(万元/件) 20.50 3.57
单位成本(万元/件) 10.44 1.99
毛利(万元) 764.72 393.99
毛利率 49.09% 44.17%
上表数据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波动较大,主要由于2018年承接的代加工氧气设备-光纤定位单元及备件210件,单位均价为0.28万元。若剔除该影响,2018年单位价格及单位成本分别为20.82万元和11.29万元。
2019年,氧气地面保障设备业务毛利的增长额为370.73万元,主要由于:1)军改后军方客户陆续恢复保障设备订货,公司氧设部门增强市场业务拓展,2019年陆续中标军方客户氧气设备采购业务,其中两家军方客户订单量较2018年增长17件;2)根据军队采购需求,A01和石家庄海山实业发展总公司订单量较2018年增长16件,且交付的产品平均单价较高。
(3)敏感元件销售业务
项目 2019年 2018年
销量(件) 45,520 48,800
单位价格(元/件) 366.56 251.76
单位成本(元/件) 196.68 189.85
毛利(万元) 773.27 302.09
毛利率 46.34% 24.59%
2019年,公司敏感元件业务毛利的增长额为471.19万元,主要由于:1)经与客户反复协商,公司2019年民品波纹管售价有所提升,毛利额增加114.19万元;2)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金城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等客户的订单有所增长,毛利额合计增加291.25万元。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账,统计了航空氧气系统毛利率及其毛利贡献率情况,对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异常情况进行了分析。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分类型分品种的收入成本明细表,重新计算航空氧气系统、主营业务其他分类产品毛利率变化情况,分析毛利率变化合理性。
3、核查相关项目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核查相关项目成本构成完整性、合理性。
4、对2019年新增的客户及销售收入予以关注,并执行相关的函证、访谈程序。
5、查阅并取得供应商管理制度文件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合格供方名录。
6、查阅并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表,了解公司采购定价政策及交易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已量化分析披露剔除依据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的因素后,2019年航天氧气系统产品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
2、已说明物资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形成方式,所需原材料的定价方式,涉及军审定价的金额及比例。
3、已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项收入明细及毛利率,2019年其他毛利增长迅速的原因,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问题三、关于财务数据差异
根据媒体报道,中航资本于2018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参与投资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暨关联交易公告》有关合肥江航2017年财务数据与本次招股说明书不一致,请发行人说明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中航资本于2018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参与投资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暨关联交易公告》有关合肥江航经致同会计师审计的2017年财务数据与本次招股说明书的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招股说明书① 中航资本公告② 差异金额(①-②)
总资产 180,461.76 175,044.23 5,417.53
总负债 151,796.87 141,782.63 10,014.24
净资产 28,664.89 33,261.60 -4,596.71
营业收入 67,946.57 71,504.30 -3,557.73
净利润 5,911.29 3,574.40 2,336.89
2019年,合肥江航聘请中审众环作为公司科创板IPO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对合肥江航报告期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同时对部分事项进行账务规范并做相应审计调整,由此造成2017年申报财务数据与中航资本公告的历史财务数据之间的差异,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号 调整科目 调整金额 调整科目 调整金额
与爱唯科相关的 -7,798.42
资产科目 营业收入 -9,542.53
1 公司无法对爱唯科形成控制,将爱唯科 与爱唯科相关的 -4,066.21
调出合并范围 负债科目
与爱唯科相关的 -3,732.21 净利润 -197.99
所有者权益科目
根据集团批复文件将无偿划转的处置时 营业收入 8,025.47
2 点由“2016年12月31日”调整为集团 其他应付款 -338.26
批复文件时点,将被处置子公司期初至 净利润 2,298.53
处置时点的利润表重新纳入合并范围
序 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号 调整科目 调整金额 调整科目 调整金额
3 商业承兑汇票及不符合 3A 标准的银行 应收票据 3,299.61 - -
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不终止确认 应付账款 3,299.61
应收账款 10,855.66
公司与安振(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 短期借款 6,519.24
4 公司、中航财司签订的保理协议因不符 - -
合终止确认条件,故不终止确认 其他流动负债 5,942.68
其他应付款 -1,606.26
存货 443.27 资产减值
5 补提存货跌价准备 753.60
年初未分配利润 1,196.87 损失
预计负债 844.6
6 售后服务费补提预计负债 销售费用 -62.81
未分配利润 -907.41
对关联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并根 应收账款、应收票 -1,055.50 资产减值
7 据账龄连续原则对由应收账款转变而来 据 损失 121.84
的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未分配利润 -933.66
8 将煤改电业务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按净 - - 营业收入 -3,360.50
额法确认 营业成本 -3,360.50
9 根据机电[2018]306号文通知,应付 应付股利 -1,690.00 - -
股利不应确认在2017年 未分配利润 1,690.00
存货 -754.58
10 调整以前年度跨期费用、直接计入损益 递延收益 429.30 管理费用 -528.54
的政府补助及存货的影响金额
未分配利润 -655.34
11 合肥江航与普悦汽保、天源制冷、天构 - - 营业收入 1,276.47
建筑抵销数据差异调整 - - 营业成本 1,083.91
资产 427.49 营业收入 43.36
12 其他小额调整事项 负债 679.54
净利润 327.88
净资产 -252.05
资产总额 5,417.53 营业收入 -3,557.73
上述事项合计影响 负债总额 10,014.24 净利润 2,336.89
净资产 -4,596.71 - -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航资本《关于参与投资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暨关联交易公告》。
2、查阅并取得合肥江航相关审计报告及数据调整底稿,复核主要调整事项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中航资本公告的合肥江航2017年财务数据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数据之间差异主要原因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对部分事项进行规范并做相应会计调整所致。该等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具有合理性。
问题四、关于未决诉讼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天鹅制冷与安徽先河因业务合作发生纠纷,安徽先河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起诉状内容,安徽先河除诉请判决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外,还要求天鹅制冷不得生产、销售由其提供技术的复合源产品、户式中央空调热水一体机系列产品。该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天鹅制冷和先河公司均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判决。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天鹅制冷利用安徽先河提供涉诉相关技术复合源产品、户式中央空调热水一体机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金额、所占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比重等具体财务数据;(2)说明如二审判决天鹅制冷不得生产、销售相关涉诉产品或承担更大数额赔偿,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天鹅制冷利用安徽先河提供涉诉相关技术复合源产品、户式中央空调热水一体机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金额、所占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比重等具体财务数据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发行人诉讼或仲裁情况”之“(一)发行人涉及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之“3、本次诉讼对发行人的影响”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自2012年先河公司与天鹅制冷发生联营合同纠纷以来,天鹅制冷已不再使用先河公司提供的相关涉诉技术,亦不再生产复合源系列产品、户式中央空调热水一体机系列产品。报告期内,天鹅制冷未生产和销售该案涉诉技术涉及的相关复合源系列产品和户式中央空调热水一体机系列产品。
二、说明如二审判决天鹅制冷不得生产、销售相关涉诉产品或承担更大数额赔偿,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一)天鹅制冷于2012年起已不再生产销售相关涉诉产品
自2012年先河公司与天鹅制冷发生联营合同纠纷以来,天鹅制冷已不再使用先河公司提供的相关涉诉技术,亦未再生产复合源系列产品、户式中央空调热水一体机系列产品,未来也不会生产、销售相关涉诉产品。
(二)天鹅制冷已经对可能涉及的赔偿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2016年10月2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56号),天鹅制冷基于该判决已于2016年11月29日向先河公司支付了289.93万元赔款。
2019年12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皖01民初1538号),判决天鹅制冷支付因涉案联营合同解除所致先河公司信赖利益损失657.10万元;支付因《订货协议》违约所致双倍返还安徽省先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定金60万元中尚欠的30万元。
基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天鹅制冷已将可能发生的397.17万元赔偿金及定金计入2019年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397.17万元,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上述赔偿金及定金尚未支付。
(三)未来可能判决的赔付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净资产比例较低
鉴于本案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以下从先河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中请求依法改判的金额测算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基于先河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令天鹅制冷支付先河公司上述请求依法改判天鹅制冷承担的各项损失共计1,128.39万元,扣除天鹅制冷已于2016年11月29日向先河公司支付的289.93万元赔款,剩余需要支付838.46万元。经测算,前述尚需支付的金额占发行人2019年度营业收入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4%和1.04%,占比较低。
综上,若二审判决天鹅制冷不得生产、销售相关涉诉产品或承担更大数额赔偿,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天鹅制冷技术及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进一步了解先河公司与天鹅制冷涉诉技术的使用情况。
2、查阅并取得天鹅制冷与先河公司诉讼案件涉及的历次民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等的相关资料。
3、查阅并取得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皖01民初1538号)。
4、查阅并取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
5、查阅并取得先河公司的《民事上诉状》。
6、查阅了中审众环出具的《20191231审计报告》。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自2012年先河公司与天鹅制冷发生联营合同纠纷以来,天鹅制冷已不再生产销售涉诉相关产品。
2、如果二审判决天鹅制冷不得生产、销售相关涉诉产品或承担更大数额赔偿,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五、关于代缴社保公积金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于2017年1月开始实施混改工作,剥离非主业人员,164名安置职工应将劳动关系转移至关联方江航投资。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尚有55名安置职工的劳动关系未转移,江航投资无法为该等员工建立社保账户,该部分职工的社保公积金由发行人代为缴纳。
请发行人:(1)结合上述55名安置职工目前承担的具体工作、工资发放等实际情况,补充披露该部分安置职工劳动关系未转移的背景、原因、具体代缴期间和金额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2)说明上述55名安置职工是否与发行人发生法律纠纷,是否妥善解决,是否会因此被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上述55名安置职工目前承担的具体工作、工资发放等实际情况,补充披露该部分安置职工劳动关系未转移的背景、原因、具体代缴期间和金额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四、公司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之“(一)报告期内资金占用情况”之“1、为江航投资代缴社保公积金及水电费”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一)55名安置职工目前承担的具体工作、工资发放等实际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55名安置职工中已有2名离职,劳动关系尚未由合肥江航转移至江航投资的安置职工合计53名,该等安置职工目前为保留劳动关系及内退的不在岗状态,该等安置职工暂未从事任何具体工作,根据安置职工类别向其发放生活费等,其中:(1)保留劳动关系的安置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以按规定保留劳动关系离开原工作岗位,不享受经济及其他补偿;(2)内退的安置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内部退养,并根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确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
(二)该部分安置职工劳动关系未转移的背景、原因、具体代缴期间和金额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1、该部分安置职工劳动关系转移的背景及目前尚未转移完成的原因
2017年11月17日,合肥江航召开第二届九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资产无偿划转的职工安置方案》(下称“职工安置方案”)。根据职工安置方案,依“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安置人员范围为:原在合肥江航、天鹅制冷已办理内退、保留劳动关系等人员中未在“三类”人员费用精算中予以计提的不在岗职工(下称“安置职工”)。具体安置方案为:(1)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安置职工与合肥江航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与江航投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同原劳动合同变更,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新劳动合同条款与原合同条款保持一致,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相同。在江航投资合同期满,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续签手续,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江航投资承继原合肥江航的权利和义务,将合同制职工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江航投资工作年限;(3)社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延续,江航投资承诺保持安置职工各项社会待遇政策的延续性,“五险两金”缴纳基数仍按合肥江航同类在岗人员平均缴费基数计算。每年调整缴费基数时由合肥江航人事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交江航投资执行。
2017年11月17日,合肥江航与江航投资签署《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与合肥江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偿划转协议》,约定:本次划转的标的为722厂房及相关的土地和负债,涉及的职工随着资产一并划入江航投资,合肥江航、江航投资与被划入的职工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合同,约定变更用人单位,由江航投资承继合肥江航在原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017年12月29日,航空工业集团作出《关于将江航部分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至合肥江投有关事项批复的通知》(航空资本[2018]63号),同意合肥江航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将所持部分资产及负债划转至江航投资。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尚未完成劳动关系转移至江航投资的该等安置职工系因江航投资主要以房租、投资等非实业经营为主,该等安置职工担心劳动关系转移完成后,其享受的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会低于劳动关系转移前合肥江航提供的,因此未完成劳动关系由合肥江航转移至江航投资。
2、发行人为江航投资代缴上述55名安置职工社保公积金的代缴期间和金额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2017年12月29日,航空工业集团作出同意合肥江航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将所持部分资产及负债划转至江航投资的批复,自前述批复作出日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的期间内,上述安置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均由合肥江航代缴,并实际由江航投资承担。
就代缴该等安置职工社保及公积金事项,公司与江航投资签订了《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为合肥江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缴相关费用之结算协议》,约定江航投资应当在合肥江航代缴社保公积金前将相应款项进行结算,且江航投资承诺“在发生相关安置职工向合肥江航主张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在内的一切费用或承担相关责任时,江航投资承诺向合肥江航承担前述相应的一切费用及相关责任”。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5月,公司为江航投资代缴上述安置职工社保公积金的金额分别为181.56万元、192.70万元和65.97万元,合计金额为441.21万元,占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65%和0.55%,占比较低且实际由江航投资承担。江航投资已及时与公司结清代缴的社保公积金费用,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为江航投资代垫该等安置职工社保公积金费用的情形,该等代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说明上述55名安置职工是否与发行人发生法律纠纷,是否妥善解决,是否会因此被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该等安置职工未与发行人发生过劳动诉讼及仲裁纠纷。此外,根据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9年7月8日及2020年3月16日出具的证明,经其核实,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未发现合肥江航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2020年6月16日,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出具证明,其认为该等安置职工劳动关系转移事项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表决、签署完成无偿划转协议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该等职工安置及代缴社保事项不涉及劳动行政处罚,截至2020年6月16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未曾因该事项作出过行政处罚。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并取得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暂未将劳动关系转移至江航投资安置职工的劳动合同。
2、查阅并取得合肥江航第二届九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合肥江航与江航投资签署《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与合肥江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偿划转协议》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将江航部分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至合肥江投有关事项批复的通知》(航空资本[2018]63号)。
3、查阅并取得了合肥江航为江航投资代缴社保及公积金的银行回单及缴费明细。
4、查阅并取得合肥江航与江航投资签订的《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为合肥江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缴相关费用之结算协议》。
5、查阅并取得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合肥江航出具的证明文件。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网络平台进行了涉及合肥江航劳动诉讼及仲裁案件的查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补充披露该部分安置职工劳动关系未转移的背景、原因、具体代缴期间和金额,该等代缴事项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暂未完成劳动关系转移的安置职工未与发行人发生过劳动诉讼或仲裁纠纷,发行人未被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过行政处罚。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承诺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
宋祖铭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萌 张明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了核查程序,本次发行注册环节问题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了核查程序,本次发行注册环节问题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杨明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见孝 孙 捷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了核查程序,本次发行注册环节问题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字:
于庆伟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了核查程序,本次发行注册环节问题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
丛 中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12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江航”、“公司”、“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简称“嘉源律师”、“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审众环”、“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简称“本回复报告”),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相关用语具有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引用原招股说明书内容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_GB2312(加粗)
目 录
问题一、关于军方审定价格及价格调整..................................4
问题二、关于毛利率.................................................10
问题三、关于财务数据差异...........................................18
问题四、关于未决诉讼...............................................21
问题五、关于代缴社保公积金.........................................24
问题一、关于军方审定价格及价格调整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按军审定价分别调减2017年、2019年营业收入311.44万元、310.44万元,按照配套F机型产品审定价格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暂定价格,调减2019年营业收入5,106.74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销售的航空产品和军用特种制冷产品分别为368项和485项,其中尚未完成设计定型的产品型号分别为37项、389项。
请发行人:(1)说明按军审定价调整的情形中是否涉及调整前期已审定价格,如有,说明涉及产品型号和调整金额;(2)说明是否存在收到军审定价较长时间后才进行调整的情形,如有,说明未及时调整的原因;(3)说明按照配套F机型产品审定价格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暂定价格需要履行哪些程序及调整的依据,是否需客户确认;(4)说明未定型产品除需军审定价的产品外,其他产品的价格确认方式,后续是否存在价格调整风险,如是,说明涉及的产品类型及收入金额;(5)说明以暂定价格确定收入的情形下,发行人与购买方的结算约定安排,是否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较长账期或不予结算,披露按审定价格及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对应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及账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按军审定价调整的情形中是否涉及调整前期已审定价格,如有,说明涉及产品型号和调整金额
1、依据军方审定价格调整不涉及调整前期已审定价格
报告期内,公司按军审定价分别调减2017年、2019年营业收入311.44万元、310.44万元,属于未审价产品于报告期内收到军审定价批复/同等效力文件所做的价格调整,不涉及调整前期已审定价格。
2019年,公司按照配套F机型产品审定价格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暂定价格,调减当年年营业收入5,106.74万元,不涉及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前期已审定价格。
(二)说明是否存在收到军审定价较长时间后才进行调整的情形,如有,说明未及时调整的原因
公司所在军工行业受军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管控较为严格,军审定价批复/同等效力文件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公司及主机厂均须被动接受审定价格,并根据军审定价批复/同等效力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公司制定了《X品定调价管理办法》、《关于的修订》等相关内控制度,对军审定价批复的跟踪、收到军审定价批复后的各部门所涉职责及调价所履行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在收到军审定价批复/同等效力文件后及时与主机厂协商处理,不存在收到军审定价较长时间后才进行调整的情形。
(三)说明按照配套F机型产品审定价格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暂定价格需要履行哪些程序及调整的依据,是否需客户确认
1、暂定价格调整的依据及客户确认问题
公司配套F机型、G机型产品为在配套B机型类似产品基础上的升级产品,此前经与客户协商参照配套B机型类似产品审定价格确定暂定价格。2019年,公司收到配套F机型产品军审调价通知,鉴于配套G机型产品在产品性能、成本方面与配套F机型相近,且F机型审定价格低于暂定价格,配套B机型类似产品审定价格可比性弱于配套 F 机型类似产品审定价格。基于谨慎性考虑,并经与客户协商确认,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公司参照配套 F 机型产品审定价格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暂定价格。
2、暂定价格调整所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制定的《X品定调价管理办法》、《关于的修订》等相关内控制度,关于暂定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如下:
“1、销售部门应积极与集团公司、主机厂及军方沟通,了解审价批复进展情况并在获知后及时告知公司财务部、科技部;
2、在收到价格批复文件或主机厂、军方的通知后,科技部负责梳理是否存在功能、性能或结构相似的未审价产品,财务部依据科技部的材料分析所涉产品的成本构成,并对是否需要调整暂定价格出具结论性意见;
3、对于功能、性能或结构相似的未审价产品,在收到军审定价批复或通知后,财务部、科技部需要进行重点梳理和评估。为更好的体现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存在确需调整暂定价格的,结合科技部、财务部相关意见,需报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履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程序。上述程序齐备方可对前期制定的暂定价格予以调整并通知业务部门会同客户进行调整。”
2019年,公司按照配套F机型产品审定价格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暂定价格,履行了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程序,调减营业收入5,106.74万元。
(四)说明未定型产品除需军审定价的产品外,其他产品的价格确认方式,后续是否存在价格调整风险,如是,说明涉及的产品类型及收入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航空产品及军用特种制冷产品销售中已完成设计定型(鉴定)及尚未完成设计定型(鉴定)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已设计定型 36,955.46 67.85% 28,251.22 51.30% 26,824.54 53.71%
(鉴定)
未设计定型 17,511.67 32.15% 26,818.16 48.70% 23,120.35 46.29%
(鉴定)
合计 54,467.13 100.00% 55,069.38 100.00% 49,944.89 100.00%
注:上述合计数为公司航空产品及军用特种制冷产品收入的合计。已设计定型(鉴定)按照
产品完成设计定型(鉴定)所在月份开始纳入已定型统计,此前纳入未定型统计。
未定型产品中,无需军审定价产品构成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航空产品 97.96 1.62% - - 16.24 0.26%
军用特种制冷产品 5,948.38 98.38% 4,522.64 100.00% 6,222.97 99.74%
合计 6,046.34 100.00% 4,522.64 100.00% 6,239.21 100.00%
占比未定型产品 34.53% 16.86% 26.99%
对于未定型产品中无需军审定价的产品,公司采用协商定价及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销售价格,不存在依据军方审定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
上述价格的确定系依据双方协商结果或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不受公司单方面决定,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平均售价下降、下游产品应用领域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未达预期、采购方或者招标方预算控制等因素导致价格调整的情形。
(五)说明以暂定价格确定收入的情形下,发行人与购买方的结算约定安排,是否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较长账期或不予结算,披露按审定价格及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对应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及账龄情况
1、以暂定价格确定收入的情形下,发行人与购买方的结算约定安排,是否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较长账期或不予结算
暂定价格确定收入的情形下,公司在审价批复前发行人按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暂定价格”结算,待军方审价完成后,供销双方根据已销售产品数量、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差异情况签订价差协议或价差确认单进行价差结算,多退少补。
实际执行销售款结算时,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军方付款安排并结合自身资金情况编制付款计划进行结算,发行人与客户执行滚动付款制度,不存在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较长账期或不予结算情况,与执行审定价格产品及无需军审定价产品结算方式不存在显著差异。
2、披露按审定价格及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对应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及账龄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一)资产构成分析”之“1、流动资产结构分析”之“(3)应收账款”部分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按审定价格及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对应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及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2019.12.31
应收账款余额 审定价格收入对应 暂定价格收入对
应收账款余额 应应收账款余额
1-6个月(含6个月,下同) 26,149.87 10,508.89 6,042.13
7-12个月 6,007.76 1,483.10 376.20
1-2年 2,706.66 281.04 247.26
2-3年 1,499.60 61.44 16.36
3-4年 1,717.55 66.63 -
4-5年 479.67 55.78 -
5年以上 2,272.38 10.19 -
合计 40,833.50 12,467.08 6,681.95
2018.12.31
账龄 账面余额 审定价格收入对应 暂定价格收入对
应收账款余额 应应收账款余额
1-6个月(含6个月,下同) 30,993.72 6,706.12 14,680.23
7-12个月 5,539.08 636.25 3,200.14
1-2年 4,335.81 604.10 65.36
2-3年 2,543.76 102.55 70.03
3-4年 667.43 71.14 -
4-5年 427.16 47.57 -
5年以上 2,252.74 43.72 122.21
合计 46,759.69 8,211.45 18,137.97
2017.12.31
账龄 账面余额 审定价格收入对应 暂定价格收入对
应收账款余额 应应收账款余额
1-6个月(含6个月,下同) 23,000.29 5,634.41 10,693.60
7-12个月 5,724.24 832.26 180.32
1-2年 5,032.20 727.80 247.41
2-3年 1,479.73 92.67 10.05
3-4年 1,047.59 316.44 81.07
4-5年 916.59 76.33 143.05
5年以上 2,659.38 - -
合计 39,860.02 7,679.90 11,355.50
注:应收账款合计数为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账龄组合)金额。
公司对按审定价格、暂定价格及无需军审定价产品确认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一致。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报告期内军审定价批复或同等效力文件,分析价差处理及是否存在跨期处理情况,是否属于对已审定价格的再次调整。
2、针对根据配套F机型的审定价格调整G机型配套产品暂定价格情况,核查G机型配套产品与配套F机型的产品在性能指标、功能配置及成本费用方面相关性及相近性,复核调整依据充分性及调整金额准确性。
3、查阅发行人暂定价格调整内部管理办法、调整的依据及内部审议程序,了解暂定价格调整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4、访谈A01,就F机型价差调整事项进行确认。
5、获取未定型产品中无需军审定价产品的价格确定方式,分析是否存在价格调整的风险。
6、查阅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主要暂定价格合同,检查暂定价格合同中关于结算约定安排的相关条款内容,核查是否存在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较长账期或不予结算的情形。
7、获取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及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明细表,并统计分析军审定价收入以及暂定价格确定收入对应的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及对应的账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依据军方审定价格调整不涉及调整前期已审定价格。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收到军审定价较长时间后才进行调整的情形。
3、按照配套F机型产品审定价格调整配套G机型产品暂定价格具有合理性及谨慎性,取得了客户的确认,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
4、未定型产品除需军审定价的产品外,其他产品采用招投标或平等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定价,后续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平均售价下降、下游产品应用领域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未达预期、采购方或者招标方预算控制等因素导致价格调整的情形。已说明涉及的产品类型及收入金额。
5、以暂定价格确定收入的情形下,发行人与购买方的结算约定安排中不存在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较长账期或不予结算的相关条款安排。已补充披露按审定价格及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对应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及账龄情况。
问题二、关于毛利率
根据招股说明书,假设未依据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2019年航天氧气系统的毛利率较2018年增加11.53个百分点,其中配套早、中、晚期不同系列机型的大部分产品毛利率均有所提升;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项同比增长58%,毛利率较同期增加19.48个百分点。公司物资采购部门须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内进行采购,并采用询议价方式选定供应商。
请发行人:(1)不考虑依据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的因素,量化分析披露2019年航天氧气系统产品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2)说明物资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形成方式,所需原材料的定价方式,如涉及军审定价,说明相关金额及比例;(3)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项收入明细及毛利率,结合具体项目量价变动情况说明2019年其他毛利增长迅速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
(一)不考虑依据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的因素,量化分析披露2019年航天氧气系统产品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章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毛利率分析”之“3、航空产品细分业务毛利及毛利率变动分析”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公司航空氧气系统包括制氧系统、供氧系统两种类型,在不考虑依据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因素下,2018年及2019年其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型 2019年 2018年
毛利 比例 毛利 比例
制氧系统 6,324.41 32.42% 5,416.96 42.48%
供氧系统 13,185.30 67.58% 7,334.63 57.52%
航空氧气系统 19,509.71 100.00% 12,751.59 100.00%
产品类型 毛利率 毛利变动 毛利率 毛利变动
制氧系统 67.77% 907.44 66.91% -
供氧系统 46.12% 5,850.67 30.75% -
航空氧气系统 51.45% 6,758.12 39.92% -
公司航空氧气系统约57%-68%的毛利来自供氧系统,约32%-43%的毛利来自制氧系统。不考虑依据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的因素,2019年航空氧气系统毛利较2018年增长6,758.12万元,主要为供氧系统毛利增长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航空氧气系统毛利率保持增长趋势,各产品类型对毛利率贡献率如下:
产品类型 毛利率 航空氧气系统收入占比 毛利率贡献率
2019年 2018年 2019年 2018年 2019年 2018年
制氧系统 67.77% 66.91% 24.61% 25.34% 16.68% 16.96%
供氧系统 46.12% 30.75% 75.39% 74.66% 34.77% 22.96%
航空氧气系统 51.45% 39.92% 100.00% 100.00% 51.45% 39.92%
2019年,公司航空氧气系统毛利率较2018年上升11.53个百分点,主要由于供氧系统毛利率贡献率上升11.81个百分点。
1、制氧系统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分析
公司制氧系统包括6种型号,各型号报告期内平均单价稳定,2019年综合平均单位成本较2018年下降4.57%,主要由于销量上升所致。2019年,制氧系统综合毛利率较2018年上升0.86个百分点,主要由于配套A机型、F机型的两个型号产品销量较2018年增加20套,毛利贡献率提升所致。
2、供氧系统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分析
2019年,公司供氧系统毛利率较2018年上升15.37个百分点,主要由于随配套各机型订货量调整,高毛利率产品销售占比提升所致。2018年、2019年公司销售的供氧系统产品共计涉及293个型号,各毛利区间型号产品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毛利率区间 型号收入合计 供氧系统收入占比
2019年
60%以上 12,829.94 44.88%
30%-60%(含60%) 9,537.64 33.36%
0-30%(含30%) 4,249.55 14.87%
0以下(含0) 1,969.76 6.89%
合计 28,586.90 100.00%
2018年
60%以上 6,763.64 28.36%
30%-60%(含60%) 7,378.61 30.94%
0-30%(含30%) 6,989.63 29.31%
0以下(含0) 2,718.97 11.40%
合计 23,850.84 100.00%
注:上表数据为剔除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影响后数据。
2019年,公司供氧系统毛利率贡献率较2018年提升11.81个百分点,主要由于配套B系列机型、F系列机型、G系列机型、H机型供氧系统产品毛利率贡献率合计提升10.53个百分点。
配套机型 毛利率 供氧系统收入占比 毛利率贡献率
2019年 2018年 2019年 2018年 2019年 2018年
B系列机型 65.60% 61.51% 14.00% 6.39% 9.18% 3.93%
F系列机型 54.38% 77.11% 3.58% -0.04% 1.94% -0.03%
G系列机型 64.24% 57.97% 33.04% 33.34% 21.22% 19.33%
H系列机型 62.35% 59.82% 6.59% 4.50% 4.11% 2.69%
2019年公司配套B系列机型供氧系统各具体型号产品剔除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平均单价整体稳定。由于交付产品结构及高平均单价和高毛利产品的交付量增加,综合平均单价较2018年增加99.44%,综合平均单位成本较2018年上升78.24%。配套B系列机型供氧系统产品毛利贡献率较2018年提升5.25个百分点主要由于销售收入增加2,477.01万元,及部分毛利率较高产品销量上升所致。
2019年公司配套F机型供氧系统各具体型号产品剔除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平均单价整体稳定,毛利率的上升主要由于交付产品结构及销量增加所致。F机型毛利率贡献率提升1.98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为:(1)2018年F-s机型配套供氧系统产品发生零散退货导致当年销售收入及毛利率贡献率为负。(2)2019年销售收入增加1,032.98万元。
2019年公司配套G机型供氧系统各具体型号产品剔除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平均单价整体稳定。由于交付产品结构及高平均单价产品的交付量增加,综合平均单价较2018年增加3.32%,综合平均单位成本较2018年下降12.10%,主要由于销量增加所致。G机型毛利率贡献率提升1.90个百分点主要由于收入增加1,492.08万元,及部分毛利率较高产品销量上升所致。
2019年,公司配套H机型各具体型号产品剔除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平均单价整体稳定。由于交付产品结构变化及高平均单价和高毛利产品的交付量增加,综合平均单价较2018年增加10.73%,综合平均单位成本较2018年上升3.75%。H机型毛利率贡献率提升1.42个百分点主要由于收入增加810.63万元,及部分毛利率较高产品销量上升所致。
二、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物资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形成方式,所需原材料的定价方式,如涉及军审定价,说明相关金额及比例
1、物资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形成方式
为规范公司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完善供应商管理体系,提高公司产品质量水平,确保配套供应商的产品满足质量要求,公司制定了《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外部提供的过程和产品的控制程序》、《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准则》等制度加以规范。公司采购部门主要负责选择供应商及供应商的初始评价、考察,对纳入合格供方名录的供应商跟踪管理等工作,公司物资采购的供应商列入合格供方名录的主要方式如下:
(1)确定供应商的基本准入条件
公司的采购部门将根据产品特点,结合供货能力、产品质量、价格与诚信、技术水平等因素选择供应商,基本准入条件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技术力量、设备、经济实力等,并具有一定的批生产能力;视供方类别能提供必要的如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军工相关资质等资质资料等条件。
(2)小批量采购使用考察
首次选择(新增)的供方需由采购部门填写相关申请,并技术部门、质量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再经管理层批准同意后,方能进行小批量采购使用考察。涉及军品的须经军代表会签同意。
(3)纳入合格供方名录
对于首次选择(新增)的供方,经多次使用、满足产品使用要求后由采购部门申请纳入合格供方名录,经技术部门、质量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再经管理层批准同意后,方可纳入合格供方名录,并对供方实施分类控制。涉及军品的须经军代表会签同意。
(4)合格供方的再评价
公司质量部门每年对《合格供方名录》内的供方进行一次再评价,公司根据评价结果将供应商进行分级管理,对于不合格供方从《合格供方名录》中删除,供应部门立即停止采购。质量部门依据评价结果,编制新的《合格供方名录》,经相关部门会签、总经理批准和军方客户代表确认后,正式生效实施,作为采购部门采购的重要依据。
2、所需原材料的定价方式,如涉及军审定价,说明相关金额及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采购的定价主要包括军方有权部门定价、暂定价格及通过招标、议价、比价等多种方式,其中执行军方定价、暂定价格等非市场化定价方式采购的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非市场化定价采购金额 3,056.89 8,240.08 7,619.91
采购总额 27,009.69 39,389.94 32,357.89
占比 11.32% 20.92% 23.55%
(二)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项收入明细及毛利率,结合具体项目量价变动情况说明2019年其他毛利增长迅速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项收入明细及毛利率
(1)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项各业务收入: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维修业务 2,764.81 37.32% 1,137.96 24.30% 525.93 10.75%
氧气地面保障设备销 1,557.88 21.03% 892.05 19.05% 1,817.02 37.16%
售业务
敏感元件销售业务 1,668.58 22.52% 1,228.58 26.24% 1,217.35 24.89%
备件销售业务 904.47 12.21% 662.61 14.15% 761.14 15.56%
其他 513.08 6.93% 761.15 16.26% 568.71 11.63%
合计 7,408.81 100.00% 4,682.35 100.00% 4,890.16 100.00%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项各业务毛利: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毛利 占比 毛利 占比 毛利 占比
维修业务 2,224.50 47.54% 836.75 40.91% 257.73 14.49%
氧气地面保障设备销 764.72 16.34% 393.99 19.26% 875.01 49.20%
售业务
敏感元件销售业务 773.27 16.52% 302.09 14.77% 115.12 6.47%
备件销售业务 587.64 12.56% 388.37 18.99% 181.42 10.20%
其他 329.57 7.04% 124.01 6.06% 349.12 19.63%
合计 4,679.70 100.00% 2,045.21 100.00% 1,778.41 100.00%
(3)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项各业务毛利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维修业务 80.46% 73.53% 49.00%
氧气地面保障设备销售业务 49.09% 44.17% 48.16%
敏感元件销售业务 46.34% 24.59% 9.46%
备件销售业务 64.97% 58.61% 23.84%
其他 64.23% 16.29% 61.39%
合计 63.16% 43.68% 36.37%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其他项毛利主要来自维修、氧气地面保障设备销售和敏感元件销售业务,三者合计毛利占主营业务其他项毛利约70%-80%。2019年,上述三项业务毛利合计增加2,229.66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其他项毛利增加额的96.02%。
2、结合具体项目量价变动情况说明2019年其他毛利增长迅速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9年,公司主营业务其他毛利增长额为2,634.50万元,96.02%来自维修、氧气地面保障设备销售及敏感元件销售业务增长。
(1)维修业务
项目 2019年 2018年
销量(件) 1,406 600
单位价格(万元/件) 1.97 1.90
单位成本(万元/件) 0.38 0.50
毛利(万元) 2,224.50 836.75
毛利率 80.46% 73.53%
公司维修业务主要面向修理厂、军方客户及主机厂等客户,2019年该业务毛利增长额为1,387.76万元,主要由于:1)公司加强内部维修业务能力建设,拓展维修业务力度加大,修理厂和军方客户订单量较2018年增长712件;2)对修理厂及部分其他客户议价能力较强,每年协商价格均有一定幅度的增长;3)随着该业务规模扩大,规模效应及降本增效以及维修产品结构变化等使得单位成本较2018年降低0.12万元。
(2)氧气地面保障设备销售业务
项目 2019年 2018年
销量(件) 76 250
单位价格(万元/件) 20.50 3.57
单位成本(万元/件) 10.44 1.99
毛利(万元) 764.72 393.99
毛利率 49.09% 44.17%
上表数据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波动较大,主要由于2018年承接的代加工氧气设备-光纤定位单元及备件210件,单位均价为0.28万元。若剔除该影响,2018年单位价格及单位成本分别为20.82万元和11.29万元。
2019年,氧气地面保障设备业务毛利的增长额为370.73万元,主要由于:1)军改后军方客户陆续恢复保障设备订货,公司氧设部门增强市场业务拓展,2019年陆续中标军方客户氧气设备采购业务,其中两家军方客户订单量较2018年增长17件;2)根据军队采购需求,A01和石家庄海山实业发展总公司订单量较2018年增长16件,且交付的产品平均单价较高。
(3)敏感元件销售业务
项目 2019年 2018年
销量(件) 45,520 48,800
单位价格(元/件) 366.56 251.76
单位成本(元/件) 196.68 189.85
毛利(万元) 773.27 302.09
毛利率 46.34% 24.59%
2019年,公司敏感元件业务毛利的增长额为471.19万元,主要由于:1)经与客户反复协商,公司2019年民品波纹管售价有所提升,毛利额增加114.19万元;2)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金城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等客户的订单有所增长,毛利额合计增加291.25万元。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账,统计了航空氧气系统毛利率及其毛利贡献率情况,对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异常情况进行了分析。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分类型分品种的收入成本明细表,重新计算航空氧气系统、主营业务其他分类产品毛利率变化情况,分析毛利率变化合理性。
3、核查相关项目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核查相关项目成本构成完整性、合理性。
4、对2019年新增的客户及销售收入予以关注,并执行相关的函证、访谈程序。
5、查阅并取得供应商管理制度文件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合格供方名录。
6、查阅并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表,了解公司采购定价政策及交易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已量化分析披露剔除依据审定价格、审计意见实施调整的因素后,2019年航天氧气系统产品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
2、已说明物资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形成方式,所需原材料的定价方式,涉及军审定价的金额及比例。
3、已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项收入明细及毛利率,2019年其他毛利增长迅速的原因,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问题三、关于财务数据差异
根据媒体报道,中航资本于2018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参与投资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暨关联交易公告》有关合肥江航2017年财务数据与本次招股说明书不一致,请发行人说明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中航资本于2018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参与投资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暨关联交易公告》有关合肥江航经致同会计师审计的2017年财务数据与本次招股说明书的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招股说明书① 中航资本公告② 差异金额(①-②)
总资产 180,461.76 175,044.23 5,417.53
总负债 151,796.87 141,782.63 10,014.24
净资产 28,664.89 33,261.60 -4,596.71
营业收入 67,946.57 71,504.30 -3,557.73
净利润 5,911.29 3,574.40 2,336.89
2019年,合肥江航聘请中审众环作为公司科创板IPO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对合肥江航报告期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同时对部分事项进行账务规范并做相应审计调整,由此造成2017年申报财务数据与中航资本公告的历史财务数据之间的差异,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号 调整科目 调整金额 调整科目 调整金额
与爱唯科相关的 -7,798.42
资产科目 营业收入 -9,542.53
1 公司无法对爱唯科形成控制,将爱唯科 与爱唯科相关的 -4,066.21
调出合并范围 负债科目
与爱唯科相关的 -3,732.21 净利润 -197.99
所有者权益科目
根据集团批复文件将无偿划转的处置时 营业收入 8,025.47
2 点由“2016年12月31日”调整为集团 其他应付款 -338.26
批复文件时点,将被处置子公司期初至 净利润 2,298.53
处置时点的利润表重新纳入合并范围
序 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号 调整科目 调整金额 调整科目 调整金额
3 商业承兑汇票及不符合 3A 标准的银行 应收票据 3,299.61 - -
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不终止确认 应付账款 3,299.61
应收账款 10,855.66
公司与安振(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 短期借款 6,519.24
4 公司、中航财司签订的保理协议因不符 - -
合终止确认条件,故不终止确认 其他流动负债 5,942.68
其他应付款 -1,606.26
存货 443.27 资产减值
5 补提存货跌价准备 753.60
年初未分配利润 1,196.87 损失
预计负债 844.6
6 售后服务费补提预计负债 销售费用 -62.81
未分配利润 -907.41
对关联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并根 应收账款、应收票 -1,055.50 资产减值
7 据账龄连续原则对由应收账款转变而来 据 损失 121.84
的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未分配利润 -933.66
8 将煤改电业务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按净 - - 营业收入 -3,360.50
额法确认 营业成本 -3,360.50
9 根据机电[2018]306号文通知,应付 应付股利 -1,690.00 - -
股利不应确认在2017年 未分配利润 1,690.00
存货 -754.58
10 调整以前年度跨期费用、直接计入损益 递延收益 429.30 管理费用 -528.54
的政府补助及存货的影响金额
未分配利润 -655.34
11 合肥江航与普悦汽保、天源制冷、天构 - - 营业收入 1,276.47
建筑抵销数据差异调整 - - 营业成本 1,083.91
资产 427.49 营业收入 43.36
12 其他小额调整事项 负债 679.54
净利润 327.88
净资产 -252.05
资产总额 5,417.53 营业收入 -3,557.73
上述事项合计影响 负债总额 10,014.24 净利润 2,336.89
净资产 -4,596.71 - -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航资本《关于参与投资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暨关联交易公告》。
2、查阅并取得合肥江航相关审计报告及数据调整底稿,复核主要调整事项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中航资本公告的合肥江航2017年财务数据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数据之间差异主要原因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对部分事项进行规范并做相应会计调整所致。该等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具有合理性。
问题四、关于未决诉讼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天鹅制冷与安徽先河因业务合作发生纠纷,安徽先河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起诉状内容,安徽先河除诉请判决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外,还要求天鹅制冷不得生产、销售由其提供技术的复合源产品、户式中央空调热水一体机系列产品。该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天鹅制冷和先河公司均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判决。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天鹅制冷利用安徽先河提供涉诉相关技术复合源产品、户式中央空调热水一体机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金额、所占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比重等具体财务数据;(2)说明如二审判决天鹅制冷不得生产、销售相关涉诉产品或承担更大数额赔偿,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天鹅制冷利用安徽先河提供涉诉相关技术复合源产品、户式中央空调热水一体机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金额、所占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比重等具体财务数据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发行人诉讼或仲裁情况”之“(一)发行人涉及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之“3、本次诉讼对发行人的影响”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自2012年先河公司与天鹅制冷发生联营合同纠纷以来,天鹅制冷已不再使用先河公司提供的相关涉诉技术,亦不再生产复合源系列产品、户式中央空调热水一体机系列产品。报告期内,天鹅制冷未生产和销售该案涉诉技术涉及的相关复合源系列产品和户式中央空调热水一体机系列产品。
二、说明如二审判决天鹅制冷不得生产、销售相关涉诉产品或承担更大数额赔偿,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一)天鹅制冷于2012年起已不再生产销售相关涉诉产品
自2012年先河公司与天鹅制冷发生联营合同纠纷以来,天鹅制冷已不再使用先河公司提供的相关涉诉技术,亦未再生产复合源系列产品、户式中央空调热水一体机系列产品,未来也不会生产、销售相关涉诉产品。
(二)天鹅制冷已经对可能涉及的赔偿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2016年10月2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56号),天鹅制冷基于该判决已于2016年11月29日向先河公司支付了289.93万元赔款。
2019年12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皖01民初1538号),判决天鹅制冷支付因涉案联营合同解除所致先河公司信赖利益损失657.10万元;支付因《订货协议》违约所致双倍返还安徽省先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定金60万元中尚欠的30万元。
基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天鹅制冷已将可能发生的397.17万元赔偿金及定金计入2019年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397.17万元,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上述赔偿金及定金尚未支付。
(三)未来可能判决的赔付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净资产比例较低
鉴于本案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以下从先河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中请求依法改判的金额测算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基于先河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令天鹅制冷支付先河公司上述请求依法改判天鹅制冷承担的各项损失共计1,128.39万元,扣除天鹅制冷已于2016年11月29日向先河公司支付的289.93万元赔款,剩余需要支付838.46万元。经测算,前述尚需支付的金额占发行人2019年度营业收入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4%和1.04%,占比较低。
综上,若二审判决天鹅制冷不得生产、销售相关涉诉产品或承担更大数额赔偿,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天鹅制冷技术及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进一步了解先河公司与天鹅制冷涉诉技术的使用情况。
2、查阅并取得天鹅制冷与先河公司诉讼案件涉及的历次民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等的相关资料。
3、查阅并取得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皖01民初1538号)。
4、查阅并取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
5、查阅并取得先河公司的《民事上诉状》。
6、查阅了中审众环出具的《20191231审计报告》。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自2012年先河公司与天鹅制冷发生联营合同纠纷以来,天鹅制冷已不再生产销售涉诉相关产品。
2、如果二审判决天鹅制冷不得生产、销售相关涉诉产品或承担更大数额赔偿,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五、关于代缴社保公积金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于2017年1月开始实施混改工作,剥离非主业人员,164名安置职工应将劳动关系转移至关联方江航投资。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尚有55名安置职工的劳动关系未转移,江航投资无法为该等员工建立社保账户,该部分职工的社保公积金由发行人代为缴纳。
请发行人:(1)结合上述55名安置职工目前承担的具体工作、工资发放等实际情况,补充披露该部分安置职工劳动关系未转移的背景、原因、具体代缴期间和金额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2)说明上述55名安置职工是否与发行人发生法律纠纷,是否妥善解决,是否会因此被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上述55名安置职工目前承担的具体工作、工资发放等实际情况,补充披露该部分安置职工劳动关系未转移的背景、原因、具体代缴期间和金额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四、公司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之“(一)报告期内资金占用情况”之“1、为江航投资代缴社保公积金及水电费”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一)55名安置职工目前承担的具体工作、工资发放等实际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55名安置职工中已有2名离职,劳动关系尚未由合肥江航转移至江航投资的安置职工合计53名,该等安置职工目前为保留劳动关系及内退的不在岗状态,该等安置职工暂未从事任何具体工作,根据安置职工类别向其发放生活费等,其中:(1)保留劳动关系的安置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以按规定保留劳动关系离开原工作岗位,不享受经济及其他补偿;(2)内退的安置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内部退养,并根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确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
(二)该部分安置职工劳动关系未转移的背景、原因、具体代缴期间和金额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1、该部分安置职工劳动关系转移的背景及目前尚未转移完成的原因
2017年11月17日,合肥江航召开第二届九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资产无偿划转的职工安置方案》(下称“职工安置方案”)。根据职工安置方案,依“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安置人员范围为:原在合肥江航、天鹅制冷已办理内退、保留劳动关系等人员中未在“三类”人员费用精算中予以计提的不在岗职工(下称“安置职工”)。具体安置方案为:(1)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安置职工与合肥江航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与江航投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同原劳动合同变更,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新劳动合同条款与原合同条款保持一致,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相同。在江航投资合同期满,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续签手续,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江航投资承继原合肥江航的权利和义务,将合同制职工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江航投资工作年限;(3)社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延续,江航投资承诺保持安置职工各项社会待遇政策的延续性,“五险两金”缴纳基数仍按合肥江航同类在岗人员平均缴费基数计算。每年调整缴费基数时由合肥江航人事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交江航投资执行。
2017年11月17日,合肥江航与江航投资签署《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与合肥江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偿划转协议》,约定:本次划转的标的为722厂房及相关的土地和负债,涉及的职工随着资产一并划入江航投资,合肥江航、江航投资与被划入的职工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合同,约定变更用人单位,由江航投资承继合肥江航在原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017年12月29日,航空工业集团作出《关于将江航部分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至合肥江投有关事项批复的通知》(航空资本[2018]63号),同意合肥江航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将所持部分资产及负债划转至江航投资。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尚未完成劳动关系转移至江航投资的该等安置职工系因江航投资主要以房租、投资等非实业经营为主,该等安置职工担心劳动关系转移完成后,其享受的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会低于劳动关系转移前合肥江航提供的,因此未完成劳动关系由合肥江航转移至江航投资。
2、发行人为江航投资代缴上述55名安置职工社保公积金的代缴期间和金额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2017年12月29日,航空工业集团作出同意合肥江航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将所持部分资产及负债划转至江航投资的批复,自前述批复作出日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的期间内,上述安置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均由合肥江航代缴,并实际由江航投资承担。
就代缴该等安置职工社保及公积金事项,公司与江航投资签订了《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为合肥江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缴相关费用之结算协议》,约定江航投资应当在合肥江航代缴社保公积金前将相应款项进行结算,且江航投资承诺“在发生相关安置职工向合肥江航主张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在内的一切费用或承担相关责任时,江航投资承诺向合肥江航承担前述相应的一切费用及相关责任”。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5月,公司为江航投资代缴上述安置职工社保公积金的金额分别为181.56万元、192.70万元和65.97万元,合计金额为441.21万元,占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65%和0.55%,占比较低且实际由江航投资承担。江航投资已及时与公司结清代缴的社保公积金费用,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为江航投资代垫该等安置职工社保公积金费用的情形,该等代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说明上述55名安置职工是否与发行人发生法律纠纷,是否妥善解决,是否会因此被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该等安置职工未与发行人发生过劳动诉讼及仲裁纠纷。此外,根据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9年7月8日及2020年3月16日出具的证明,经其核实,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未发现合肥江航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2020年6月16日,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出具证明,其认为该等安置职工劳动关系转移事项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表决、签署完成无偿划转协议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该等职工安置及代缴社保事项不涉及劳动行政处罚,截至2020年6月16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未曾因该事项作出过行政处罚。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并取得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暂未将劳动关系转移至江航投资安置职工的劳动合同。
2、查阅并取得合肥江航第二届九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合肥江航与江航投资签署《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与合肥江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偿划转协议》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将江航部分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至合肥江投有关事项批复的通知》(航空资本[2018]63号)。
3、查阅并取得了合肥江航为江航投资代缴社保及公积金的银行回单及缴费明细。
4、查阅并取得合肥江航与江航投资签订的《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为合肥江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缴相关费用之结算协议》。
5、查阅并取得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合肥江航出具的证明文件。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网络平台进行了涉及合肥江航劳动诉讼及仲裁案件的查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补充披露该部分安置职工劳动关系未转移的背景、原因、具体代缴期间和金额,该等代缴事项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暂未完成劳动关系转移的安置职工未与发行人发生过劳动诉讼或仲裁纠纷,发行人未被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过行政处罚。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承诺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
宋祖铭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萌 张明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了核查程序,本次发行注册环节问题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了核查程序,本次发行注册环节问题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杨明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见孝 孙 捷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了核查程序,本次发行注册环节问题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字:
于庆伟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了核查程序,本次发行注册环节问题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
丛 中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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