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爱博医疗 股票代码:688050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兴昌路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特别提示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博医疗”、“爱博诺德”、“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交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21,497,30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446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5),截至2020年7月15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2.78倍。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为55.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重大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1、医改政策带来的采购方式改变的风险
近年来,伴随国家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部门陆续在招投标、集中采购、流通体系等方面出台多项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将对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1)带量采购
2019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总体要求是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体系,净化高值医用耗材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提升核心竞争力。目前福建、江苏、安徽等省份已率先开展高值耗材带量采购等试点工作,福建省带量采购类别先启动骨科类,人工晶状体带量采购暂未开始;京津冀+黑吉辽蒙晋鲁(3+N)人工晶状体联合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已公告。其他地区如联盟省(区)高值医用耗材带量(10 省)采购方案、采购品种也在方案设计中,高值耗材带量采购将在全国大范围推进。
2019年9月,江苏省开展了107家公立医疗机构的包含人工晶状体在内的第二轮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采购周期为一年,从2020年1月起执行。此次江苏省带量采购产品的报名政策要求是:在江苏省2014年省级招标中中标并已在公立医院销售的产品,公司首款产品A1-UV人工晶状体于2014年7月获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晚于2014年江苏省招标时间,此后江苏省再未进行过省级招标,所以公司人工晶状体未能参与此次带量谈判,中标产品均为进口产品。未来如果公司未能符合带量采购省份、联合或省际联盟等的报名标准或未能中标,则将失去该省份、联合或联盟等公立医院在采购周期内的市场份额。
2019年8月,安徽省医保局、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执行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的通知》,通知中以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试点,且采购使用量不得低于2018年该产品的80%,采购周期为一年,从2019年8月执行。公司作为唯一一家国产人工晶状体生产企业进入了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眼科(人工晶状体类)带量采购目录。公司A1-UV型号产品在安徽省带量采购的中标价(进院价)为1,950元/片,降幅为18.1%。
2020年4月29日,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文件(LH-HD2020-1)》,通知在京津冀+黑吉辽蒙晋鲁(3+N)开展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工作。2020年5月9日,其发布《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竞争方式拟中选结果公示》,公司A1-UV、A2-UV两个型号产品在拟中选名单中,拟中选价分别为1,948元/片和1,400元/片。2020年5月18日,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发布《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议价谈判方式拟中选结果公示》议价组中公司Toric产品拟中选价格3,899元/片。2020年5月22日,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公司上述3款产品均已中选。
未来如果公司在其他省份、联合或联盟的人工晶状体带量采购中中标,而中标价格(进院价格)大幅下降,则可能影响公司中标产品的出厂价格,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全国各省市对医用高值耗材的采购和挂网价格(进院价格)定价机制各不相同,分别执行带量采购、省级招标、阳光采购、阳光挂网等采购方式。目前采用阳光挂网的省市较多,通常在一定时间内调整挂网价格(进院价格)。安徽省、3+N带量采购的中标价格(进院价格)与其他地区挂网价格相比较低,如其他更多挂网省份要求企业按照安徽省带量采购价格进行挂网价格(进院价格)调整,则可能影响挂网产品的出厂价格,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毛利率。
未来,在即将开展人工晶状体带量采购的省份、联合或联盟中,如果公司产品不能参与或者在带量采购谈判中不能中标,则将会失去参与带量采购省份、联合或联盟在规定采购周期内的市场份额。如果公司产品在带量采购谈判中中标,而中标价格(进院价格)大幅度降低,则可能影响公司产品的出厂价格,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毛利率。
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抓住采购方式转变带来的市场调整机会,有可能在未来竞争格局中处于不利局面。
(2)两票制
2016年12月,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其他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药品流通领域的两票制已经大规模展开。2018年3月,国家卫计委等6部委共同印发《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提出要持续深化药品耗材领域改革,实行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逐步推行高值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2019 年12月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告《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09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19]84号),考虑到高值耗材与药品之间巨大的差别及其临床使用和售后服务的复杂性,关于高值耗材“两票制”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医疗器械领域的“两票制”暂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目前全国执行两票制地区为安徽省和福建省,涉及的公司产品均为可折叠一件式人工晶状体 A1-UV。公司目前在“两票制”地区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公司直销模式面对的客户为医院及配送商,经销模式下,公司通过经销商向“两票制”制度影响的医院进行销售。如“两票制”在全国大范围推广,与目前公司的经营模式相比,公司直销模式业务收入占比将提高,公司需要更多的通过符合配送资质及条件的配送商向受政策影响的公立医院客户销售产品,由公司直接组织市场推广、为终端医院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等活动,配送商仅承担配送服务,公司相关的配送费、宣传推广及会务费会较目前有大幅增加。
2、行业监管的风险
公司属于医疗器械行业,受到国家药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国家药监局和地方药监局出台的政策法规和执行细则,对公司的产品注册进度和生产销售管理产生重要影响。如果公司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或执行错误,则可能导致产品注册失败或大幅度晚于预期,甚至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生产经营许可可能会被暂停或取消,影响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
境内销售方面,公司核心产品人工晶状体和角膜塑形镜的终端客户为医院和验配机构,白内障手术和角膜塑形镜验配都属于非急诊、非急症治疗,为减少疫情扩散风险,2020年2月起多数医院或诊所的眼科暂停门诊和手术,后续虽然逐步开放,但实行预约制和人流控制措施,造成公司1季度订单大幅下降,致使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39.15%,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82.30%。目前终端客户已陆续复工,并逐步增加订单,若境内疫情不出现反复,公司预计2季度将逐步恢复至上年同期水平。2020年4月公司主营产品人工晶状体和角膜塑形镜订单量已超过上年同期水平,新冠疫情预计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境外销售方面,公司2020年1-2月境外销售比上年同期实现了快速增长,出口报关及物流正常。自2020年3月起,由于境外疫情蔓延,境外客户需求放缓,报关及物流时间也有所延长。总体上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较小,处于快速上升期,目前境外疫情对公司整体销售收入影响不大,但会对公司的海外业务布局和增长预期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目前疫情控制情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和订单恢复情况,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营收和净利润可以达到或者超过上年同期水平。但若全球疫情持续蔓延,无法短期得到控制或出现反复,则公司营收和盈利水平存在下降的风险。
(三)经营风险
1、产品单一的风险
公司以人工晶状体产品为起点,目标是开发眼科全系列产品,成为国内眼科医疗领域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但目前公司营业收入主要依赖于人工晶状体,2017至2019年人工晶状体产品的收入分别占公司收入的92.90%、94.36%和91.74%。如果公司在未来产品线拓展过程中进展缓慢,业务布局不够广泛,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可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质量及潜在责任风险
公司的核心产品人工晶状体属于高风险植入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使用效果不仅取决于产品质量,而且与患者自身情况、临床手术操作有关,存在手术失败甚至给患者带来人身伤害的风险。公司的另一核心产品角膜塑形镜主要使用者为青少年,我国在1998年引入角膜塑形镜的最初几年里,曾经出现过由于验配不规范和配戴者不注意护理卫生而导致的严重不良事件。为此,原国家药监局和卫生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角膜塑形术这一医疗行为进行了严格监管。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纠纷情况。但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患者在使用公司产品后出现意外状况,则有可能对公司提出索赔、诉讼等要求,对公司的声誉、财务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经营规模扩大,公司的资产与人员规模都在持续增长。公司经营规模仍相对较小,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规模和人员规模将会大幅增长,这对于公司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管理层无法满足公司业务、人员增长时所需要的更加高效与专业的管理机制,将对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水平产生消极影响。
4、经销商管理的风险
2017年、2018年、2019年,公司经销收入占比分别为64.39%、62.78%和63.98%。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增加,对公司在经销商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升,经销商管理难度和风险亦加大。若经销商出现自身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行为,或出现与公司发生纠纷等其它导致终止合作的情形,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品牌、经营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市场风险
1、新产品市场推广的风险
公司需要对医疗器械相关产品进行市场推广,除其本身的适用范围外,还有医生的使用习惯、品牌的影响力等因素,目前国产品牌的市场认可度与国外产品相比还比较低。公司通过组织或参加行业会议、学术研讨会等方式向医院、医疗器械经销商介绍公司产品原理、特点、应用效果等。若公司未来新产品市场开发效果不佳、市场推广时机选择不当或经销商经营管理不善等,可能会对公司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的另一核心产品角膜塑形镜产品于2019年3月取得产品注册证。该产品应对国内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近视问题,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但目前公司的角膜塑形镜上市时间较短,仍然处于市场推广和销售渠道建设的前期阶段,短期内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较小。如果该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增长未达到预期,不能形成品牌影响力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者整体角膜塑形镜产品的市场渗透率在未来几年达不到预期,将会影响公司的业绩增长和盈利水平。
2、市场占有率较低的风险
根据公司估算,公司人工晶状体产品销售数量口径的市场占有率从2016年的约3%提高到2019年的约10%,销售金额口径的市场占有率从2016年的约2%提高到2019年的约7%。我国人工晶状体市场长期被进口产品占据,公司产品虽然已实现部分进口替代,但总体而言市场占有率仍然偏低。此外,根据公司估算,近两年公司人工晶状体在全球销售数量口径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按销售金额口径的市场占有率约为0.75%。若公司不能在国内市场和全球市场提升公司影响力及产品竞争力,不能有效、快速提高市场占有率,将会对公司长期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我国是世界上盲和视觉障碍患者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年龄相关性眼病患病率逐年提高,青少年屈光不正等问题日益突出。眼科医疗器械行业已成为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发展较快的领域之一,其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回报吸引众多竞争者进入该领域,投资国内眼科初创企业和并购海外眼科公司的行为日渐增多,大型跨国企业也更加重视开拓中国市场。因此虽然市场容量不断增加,但竞争强度将会加剧。若公司未来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未能准确判断行业的发展趋势,技术升级不及时,新产品市场需求未达预期等,可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因竞争优势减弱而导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4、市场增速放缓的风险
自2018年下半年起,受国家实施城镇居民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医保政策整合调整过渡,以及部分省市医保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影响,低端白内障手术量增长率出现阶段性放缓。该影响是全国地域范围内的,对产业的上下游包括厂家和终端医院均有不同程度影响。另外随着白内障手术日益从复明性手术向屈光性手术转变,可提高视觉质量的中高端人工晶状体使用量越来越多,但这类产品的病人自付比例较高,医保限制较多,使用人群相对较少。若未来中国白内障市场未能按预期保持较高速增长,可能会对公司经营和盈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五)技术风险
1、技术更新及产品升级的风险
公司作为研发主导型的公司,拥有高分子医用材料合成、生物材料测试、眼科透镜光学设计、眼科植入物的功能性结构设计技术、超精密加工技术及配套工艺、表面改性技术,以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与研究方法、产品无菌及质量安全控制等平台技术,形成了专利体系壁垒。技术创新能力是公司核心的竞争优势,若公司未来由于研发投入不足、技术人才缺失或创新机制不灵活等原因,未能保持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先进性,研发或产品注册周期较长等特点,无法及时推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消极影响。
2、技术泄密及人才流失的风险
医疗器械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拥有核心技术及高素质的研发人员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公司已组建稳定的研发团队,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但若发生上述人员大规模离职或私自泄露机密的情况,将对公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造成较大影响。
3、知识产权风险
作为研发创新型公司,知识产权是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公司取得了大量的研发成果,多数研发成果已经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获得了保护,部分研发成果尚处于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公司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与国内外著名的知识产权律所建立合作关系,定期对同行业公司和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进行检索和分析,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公司存在部分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侵权或恶意诉讼的可能性。
(六)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减值风险
截至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5,830.24万元。若公司的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支付款项能力下降,可能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存货减值风险
截至2019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6,077.67万元。若市场需求发生一定改变、市场竞争加剧或公司不能有效拓宽销售渠道、优化库存管理、合理并且有效的控制存货规模,可能导致存货积压,存在一定的存货跌价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无形资产减值的风险
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由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及非专利技术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157.74万元、3,354.55万元及8,857.87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1.44%、5.72%和 12.92%。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技术更新换代等因素致使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将对公司盈利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研发支出资本化风险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末,公司开发支出的余额为2,459.09万元、2,319.22万元和1,203.69万元。开发支出在研产品成功完成首例临床入组并使用后的研发投入资本化形成,相关研发投入自产品取得注册证后停止资本化,开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若公司项目开发失败,或开发支出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预计的经济利益,将形成资产减值损失,进而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
5、税收优惠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优惠。公司于 2015 年 7 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F201511000209。2018年9月,公司取得了编号为GR201811003082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 2018年至 2020 年度享受 15%的所得税率。若公司未来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或者国家取消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则公司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0.40%、2.16%和10.87%。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大幅增长,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研发费用将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存在因净利润无法与净资产同步增长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产能扩大及自动化提升、高端眼科医疗器械设备及高值耗材的研发试验、营销网络建设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较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开发支出。募投项目建成后,每年新增的折旧和摊销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虽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收益良好,预计项目带来的利润增长可以抵消上述折旧和摊销费用的增加,但如果项目达成后无法实现预期销售,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2019年度人工晶状体的产量为67.69万片,销量为41.55万片,产销率分别为61.38%,公司2019年底的人工晶状体库存备货的消化时间约 7.9 个月。眼科透镜和配套产品的产能扩大及自动化提升项目相关产品达产后,公司的产能将会得到逐渐释放,实现年产人工晶状体150万片。尽管公司已结合报告期内扩产产品的销量增长情况以及新产品市场需求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但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或者出现其它对公司产品销售不利的因素,公司可能面临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
8、两票制政策推行导致公司宣传推广及会务费上升的风险
医疗器械领域的“两票制”暂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目前全国执行两票制地区为安徽省和福建省,执行范围未进一步扩大。如果医疗器械领域“两票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公司可能需要通过符合配送资质及条件的配送商向受政策影响的公立医院客户销售产品,配送商仅承担配送服务,公司组织市场推广、终端医院覆盖等业务推广活动将较目前增多,相关宣传推广及会务费可能会较目前大幅增加。
9、公司A2-UV销量不及预期导致收入下降及存货规模上升的风险
尽管国内眼科市场仍有较大的需求空间,但自2018年下半年起,受国家实施城镇居民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医保政策整合调整过渡,以及部分省区医保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影响,低端白内障手术量增长率出现阶段性放缓。公司主要用于低价扶贫手术的A2-UV型人工晶状体产品,2017年-2019年的销量分别为8.65万片、16.25万片和17.51万片,占公司人工晶状体销量的比例分别为49.02%、52.86%和42.52%。自2018年下半年起A2-UV销量增速明显放缓,远低于年初预期。由于公司对医保政策走向无法预判,生产计划未能及时做相应调整,导致一定程度上库存加大。截止2019年末,公司A2-UV库存量为17.16万片,占当期人工晶状体库存总数的 36.50%。如果相关政策影响未来一段时间不能消除,且公司针对 A2-UV 产品的营销策略及产量调控的措施未能起效,则公司可能出现A2-UV产品收入降低及库存消耗较慢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06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20 号文)批准。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爱博医疗”,证券代码“688050”;其中21,497,309股股票将于2020年7月29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7月29日
(三)股票简称:爱博医疗
(四)股票代码:68805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5,139,272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6,29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1,497,30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3,641,963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62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82.1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4.53%。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招商资管爱博诺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解江冰、毛立平、白莹、博健和创、博健创智和喜天游投资限售期36个月,其余股东限售期12个月。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1,192,250股,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招商资管爱博诺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2,629,000股,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6个月的账户数量为287个,所持股份数量为971,441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16%,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32%。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2.1.2“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中第(一)项条件:根据本次发行价格33.55元/股,及发行后总股本10,513.9272万股测算,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发行人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6,350.14万元、为正;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为19,519.75万元,不低于1亿元。
综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Eyebright Medical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
3、注册资本:7,884.9272万元(本次发行前),10,513.9272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解江冰
5、成立日期:2010年4月21日,于2019年6月1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6、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兴昌路9号
7、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及其配件;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消毒产品、卫生用品、接触镜护理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含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不含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及配件、医疗器械(一类)的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佣金代理(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药品、零售药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8、主营业务:公司专注于眼科医疗器械的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目前公司主要产品覆盖手术和视光两大领域,主要针对白内障和屈光不正这两大类造成致盲和视力障碍的主要眼科疾病,其中手术领域的核心产品为人工晶状体,视光领域的核心产品为角膜塑形镜,以及围绕这两项核心产品研发生产的一系列配套产品。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是开发眼科全系列医疗产品,包括植入类眼科耗材、手术器械、手术设备、视光产品、眼科制剂等产品,覆盖白内障、屈光不正、青光眼、眼底病变等诸多领域,成为国内眼科医疗领域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9、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分类,本公司所处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10、邮政编码:102200
11、电话号码:010-89748322
12、传真号码:010-58043653
13、互联网网址:www.ebmedical.com
14、电子邮箱:investors@ebmedical.com
15、董事会秘书:王韶华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解江冰。
实际控制人解江冰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直接持有爱博诺德1,359.4779万股,直接持股比例为17.2415%,其控制的博健和创持有607.0226万股、占比7.6985%,其控制的博健创智持有430.0000万股、占比5.4534%,其控制的喜天游投资持有168.0672万股、占比2.1315%,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合计为15.2835%。一致行动人毛立平和白莹为夫妻关系,合计持有爱博诺德 987.4294 万股。实际控制人解江冰与一致行动人毛立平、白莹合计控制2,346.9073万股,比例为45.0480%。
解江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 年出生,东华大学化学纤维工程硕士,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农业与环境化学博士,担任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多项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课题负责人,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眼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历任美国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博士后研究员,美国眼力健公司Senior Scientist,美国雅培公司Principal Scientist。2010年4月创立爱博有限,2010年4月至2019年6月担任爱博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科学家,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2014年获得北京市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特别贡献奖,2015年获得北京市劳动模范光荣称号。
2019年6月1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解江冰与毛立平、白莹、博健和创、博健创智、喜天游投资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有效期截至公司在中国境内A股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满。
最近两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解江冰直接持有爱博诺德1,359.4779万股,直接持股比例为12.9303%,其控制的博健和创持有607.0226万股、占比5.7735%,其控制的博健创智持有 430.0000 万股、占比 4.0898%,其控制的喜天游投资持有168.0672万股、占比1.5985%,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合计为11.4618%,解江冰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毛立平和白莹合计持有爱博诺德 987.4294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权比例为9.3917%
解江冰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3,551.9972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33.7837%。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解江冰
51.00% GP 1.40%
博 喜 博
健 天 健
和 GP 0.26% 游 创
创 投 12.93% 智
资
5.77% 1.60% 4.09%
爱博医疗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提名人 任职期间
1 解江冰 董事长 解江冰 2019.6.10-2022.6.9
2 王韶华 董事 解江冰 2019.6.10-2022.6.9
3 郭彦昌 董事 解江冰 2019.6.10-2022.6.9
4 王曌 董事 解江冰 2020.3.30-2022.6.9
5 YuFang 董事 解江冰 2019.6.10-2022.6.9
6 陈垒 董事 博行投资、 2019.6.10-2022.6.9
博行创业
7 王海燕 独立董事 解江冰 2019.6.10-2022.6.9
8 冷新宇 独立董事 解江冰 2019.6.10-2022.6.9
9 王良兰 独立董事 解江冰 2019.6.10-2022.6.9
(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基本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任职 提名人 任职期间
1 王丹璇 监事会主席 解江冰 2019.6.10-2022.6.9
2 谢思瑾 监事 昌科金 2019.6.10-2022.6.9
3 王玉娇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9.6.10-2022.6.9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时间
1 解江冰 总经理 2019.6.10-2022.6.9
2 王韶华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9.6.10-2022.6.9
3 郭彦昌 财务总监 2019.6.10-2022.6.9
4 贾宝山 高级销售总监 2019.6.10-2022.6.9
5 王曌 高级技术总监 2019.6.10-2022.6.9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专业 学历/ 职位 入职
职称 时间
1 解江冰 高分子材料 博士/教授级 董事长、总经理 2010.4
高级工程师
2 王曌 光学工程 博士/教授级 高级技术总监 2011.8
高级工程师
3 隋信策 高分子材料 博士 研发部经理 2011.7
4 郭淑艳 光学 博士 研发项目主管 2013.7
5 禹杰 高分子材料 博士 高级研发工程 2015.6
师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本次战略配售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有 间接持有公 合计持有公 直接及间
姓名 职务 公司股份 司股份数量 司股份数量 接合计持 锁定期
数量(股) (股) (股) 股比例
解江 董事长、总经理 13,594,779 3,158,065 16,752,844 15.93% 自上市之日起
冰 36个月
王韶 董事、副总经理、 - 175,000 175,000 0.17% 自上市之日起
华 董事会秘书 36个月
郭彦 董事、财务总监 - 175,000 175,000 0.17% 自上市之日起
昌 36个月
王丹 监事会主席 - 100,000 100,000 0.10% 自上市之日起
璇 36个月
贾宝 高级销售总监 - 175,000 175,000 0.17% 自上市之日起
山 36个月
王曌 董事、高级技术总 - 515,000 515,000 0.49% 自上市之日起
监 36个月
陈垒 董事 - 133,804 133,804 0.13% 自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隋信 研发部经理 - 125,000 125,0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
策 36个月
郭淑 研发项目主管 - 75,000 75,000 0.07% 自上市之日起
艳 36个月
禹杰 高级研发工程师 - 50,000 50,000 0.05% 自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招商资管爱博诺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20年6月5日
备案日期 2020年6月11日
备案编码 SLF037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262.9000万股,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为8,864.3965万元(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招商资管爱博诺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参与人在资管计划中的实际缴款金额及其持有资管计划的比例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实际缴款金 参与比例
额(万元)
1 解江冰 董事长兼总经理 7,200 78.26%
2 王韶华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500 5.43%
3 郭彦昌 财务总监 500 5.43%
4 王曌 高级技术总监 500 5.43%
5 贾宝山 高级销售总监 500 5.43%
合计 9,200 1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博健创智直接持有公司430万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0898%,是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所持公司430万股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健创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
注册地 路88号1幢401室B区G0164 主要生产经营地 山七星路88号1幢401
室B区G0164
认缴出资 2,709.00万元 实缴出资 2,709.00万元
主营业务及其与 股权投资;为发行人股
成立时间 2017-06-27 发行人主营业务 东,员工持股平台
的关系
执行事务合 解江冰 实际控制人 解江冰
伙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博健创智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权益比例
1 解江冰 37.80 37.80 1.40%
2 王曌 324.45 324.45 11.98%
3 王韶华 110.25 110.25 4.07%
4 薛红 110.25 110.25 4.07%
5 贾宝山 110.25 110.25 4.07%
6 郭彦昌 110.25 110.25 4.07%
7 甄彦杰 94.50 94.50 3.49%
8 郭东 78.75 78.75 2.91%
9 郑蕾 78.75 78.75 2.91%
10 隋信策 78.75 78.75 2.91%
11 赵力军 78.75 78.75 2.91%
12 孙思红 78.75 78.75 2.91%
13 刘韦 78.75 78.75 2.91%
14 刘丽 78.75 78.75 2.91%
15 魏永吉 78.75 78.75 2.91%
16 唐艳霞 78.75 78.75 2.91%
17 周建 78.75 78.75 2.91%
18 郭烜 72.45 72.45 2.67%
19 曹雪花 63.00 63.00 2.33%
20 王丹璇 63.00 63.00 2.33%
21 赵晓珊 63.00 63.00 2.33%
22 赵翔 63.00 63.00 2.33%
23 杨娜 63.00 63.00 2.33%
24 吉宴林 63.00 63.00 2.33%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权益比例
25 范德青 63.00 63.00 2.33%
26 韩生东 63.00 63.00 2.33%
27 纪连芹 53.55 53.55 1.98%
28 张丽 47.25 47.25 1.74%
29 郭淑艳 47.25 47.25 1.74%
30 于雷 47.25 47.25 1.74%
31 张迎新 47.25 47.25 1.74%
32 禹杰 31.50 31.50 1.16%
33 王琦 31.50 31.50 1.16%
34 张振东 31.50 31.50 1.16%
35 王玮 31.50 31.50 1.16%
36 潘雯 15.75 15.75 0.58%
37 沈伟 15.75 15.75 0.58%
38 夏约翰 15.75 15.75 0.58%
39 陈向艳 15.75 15.75 0.58%
40 牛继利 15.75 15.75 0.58%
合计 2,709.00 2,709.00 100.00%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未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884.9272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2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5.00%,发行后总股本为10,513.9272万股,发行前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解江冰 13,594,779 17.2415% 13,594,779 12.9303% 自上市之日
有限 起36个月
售条 富达成长 7,270,623 9.2209% 7,270,623 6.9152% 自上市之日
件的 起12个月
流通 白莹 6,760,732 8.5742% 6,760,732 6.4303% 自上市之日
股 起36个月
博健和创 6,070,226 7.6985% 6,070,226 5.7735% 自上市之日
起36个月
博健创智 4,300,000 5.4534% 4,300,000 4.0898% 自上市之日
起36个月
龙磐生物 3,999,933 5.0729% 3,999,933 3.8044%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世纪阳光 3,999,933 5.0729% 3,999,933 3.8044%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诺毅投资 3,933,853 4.9891% 3,933,853 3.7416%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毛立平 3,113,563 3.9488% 3,113,563 2.9614% 自上市之日
起36个月
启迪日新 3,049,288 3.8672% 3,049,288 2.9002%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杭州郡丰 2,365,478 3.0000% 2,365,478 2.2499%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盈富泰克 2,211,411 2.8046% 2,211,411 2.1033%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昌科金 2,211,411 2.8046% 2,211,411 2.1033%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华清本草 2,211,411 2.8046% 2,211,411 2.1033%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博行创业 1,769,129 2.2437% 1,769,129 1.6827%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喜天游投资 1,680,672 2.1315% 1,680,672 1.5985% 自上市之日
起36个月
刘付安 1,501,141 1.9038% 1,501,141 1.4278%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顺祺健康 1,367,989 1.7349% 1,367,989 1.3011%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博行投资 1,326,847 1.6828% 1,326,847 1.2620%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余治华 1,225,720 1.5545% 1,225,720 1.1658%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沈幼生 884,565 1.1218% 884,565 0.8413%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上海国药 866,873 1.0994% 866,873 0.8245%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魏筱悦 788,493 1.0000% 788,493 0.7500%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罗章生 493,194 0.6255% 493,194 0.4691%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启迪银杏 491,731 0.6236% 491,731 0.4677%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罗茁 491,731 0.6236% 491,731 0.4677%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险峰旗云 442,282 0.5609% 442,282 0.4207%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徐水友 408,573 0.5182% 408,573 0.3886%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圣祁投资 17,691 0.0224% 17,691 0.0168%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招商证券投 - - 1,192,250 1.1340% 自上市之日
资有限公司 起24个月
招商资管爱
博诺德员工
参与科创板 2,629,000 2.5005% 自上市之日
战略配售集 起12个月
合资产管理
计划
网下限售账 - 971,441 0.9240% 自上市之日
户 起6个月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21,497,309 20.4465% -
合计 78,849,272 100% 105,139,272 100%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解江冰 13,594,779 12.9303% 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
2 富达成长 7,270,623 6.9152% 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3 白莹 6,760,732 6.4303% 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
4 博健和创 6,070,226 5.7735% 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
5 博健创智 4,300,000 4.0898% 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
6 龙磐生物 3,999,933 3.8044% 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7 世纪阳光 3,999,933 3.8044% 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8 诺毅投资 3,933,853 3.7416% 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9 毛立平 3,113,563 2.9614% 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
10 启迪日新 3,049,288 2.9002% 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合计 56,092,930 53.35%
七、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数量为2,62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82.1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4.53%。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招商资管爱博诺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4.53%,即119.2250万股,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为3,999.9988万元。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招商资管爱博诺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实际支配主体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20年6月5日
备案日期 2020年6月11日
备案编码 SLF037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262.9000万股,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为8,864.3965万元(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招商资管爱博诺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参与人在资管计划中的实际缴款金额及其持有资管计划的比例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实际缴款金 参与比例
额(万元)
1 解江冰 董事长兼总经理 7,200 78.26%
2 王韶华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500 5.43%
3 郭彦昌 财务总监 500 5.43%
4 王曌 高级技术总监 500 5.43%
5 贾宝山 高级销售总监 500 5.43%
合计 9,200 1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629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3.55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33.55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39.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1.6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2.9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5.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48倍(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0元(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3.52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88,202.95万元。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7月24日对发行人 募 集 资 金 的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并 出 具《验 资 报 告》(XYZH2020BJA120516)。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7,804.04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6,174.21
2 审计、验资费用 570.75
3 律师费用 471.7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5.66
5 发行手续费 81.72
合计 7,804.04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0,398.9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2,069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期间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信永中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120148)。信永中和对公司2020年1-3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20BJA120199)。
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开户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发行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632129079
发行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632111073
发行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632189758
发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0200048919200235815
发行人 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0030010000002713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了《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 号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081361
保荐代表人 吴虹生、邵华
联系人 吴虹生
联系方式 0755-8296030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吴虹生先生,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曾主持或参与了全聚德、湘鄂情、合众思壮、西部证券、华电工程、神思电子、创业黑马、淳中科技、爱博医疗等公司 IPO 工作,完成航天动力、辽宁成大、石化机械、神思电子等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邵华女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董事。曾主持或参与了易联众、东富龙、创意信息、腾信股份、淳中科技、爱博医疗、中加特等 IPO 项目,华菱钢铁、辽宁成大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江冰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人所持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爱博诺德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爱博诺德回购该等股份。
(2)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爱博诺德之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爱博诺德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爱博诺德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爱博诺德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爱博诺德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爱博诺德股份。
(4)锁定期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爱博诺德股份。
(5)本人减持爱博诺德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爱博诺德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爱博诺德指定账户。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毛立平、白莹、博健和创、博健创智和喜天游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解江冰与毛立平、白莹为进一步保持爱博诺德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毛立平、白莹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就本人所持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爱博诺德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爱博诺德回购该等股份。
(2)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爱博诺德之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爱博诺德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爱博诺德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爱博诺德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减持爱博诺德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爱博诺德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爱博诺德指定账户。
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博健和创、博健创智和喜天游投资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就本企业所持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爱博诺德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爱博诺德回购该等股份。
(2)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爱博诺德之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爱博诺德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爱博诺德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爱博诺德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减持爱博诺德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爱博诺德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爱博诺德指定账户。
(三)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除前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富达成长、龙磐生物、世纪阳光、诺毅投资、启迪日新、杭州郡丰、华清本草、盈富泰克、昌科金、博行创业、喜天游投资、刘付安、顺祺健康、博行投资、余治华、沈幼生、上海国药、魏筱悦、罗章生、启迪银杏、罗茁、险峰旗云、徐水友、圣祁投资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就本企业/本人所持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爱博诺德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爱博诺德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本人减持爱博诺德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爱博诺德、投资者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爱博诺德、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韶华、郭彦昌、贾宝山、王曌、陈垒、王丹璇就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解江冰及其一致行动人毛立平、白莹、博健和创、博健创智和喜天游投资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对爱博诺德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爱博诺德的股份。就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爱博诺德股份;如在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爱博诺德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爱博诺德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爱博诺德进行公告。爱博诺德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爱博诺德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爱博诺德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减持爱博诺德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爱博诺德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爱博诺德的指定账户。
(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富达成长、龙磐生物、世纪阳光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对爱博诺德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就本企业所持有的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爱博诺德股份。如在本企业所持爱博诺德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爱博诺德股份。若上述股份锁定期间爱博诺德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减持爱博诺德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爱博诺德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爱博诺德的指定账户。
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启迪日新、启迪银杏、罗茁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企业对爱博诺德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就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爱博诺德股份。如在本人/本企业所持爱博诺德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爱博诺德股份。若上述股份锁定期间爱博诺德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本企业减持爱博诺德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爱博诺德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爱博诺德的指定账户。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并由发行人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满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且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不会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自公司本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股票收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为促使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回升,但并不以公司股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终止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本次股票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系统性变化、行业周期系统性变化、公司业绩波动等不同因素对公司股价所产生的影响,并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1、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2个交易日内,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2、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交易日内,经有提案权的人士或股东提案,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如根据届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回购股份事宜的,则不再召开股东大会。
(2)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3)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公司回购股份后,将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对回购股份予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或用于员工奖励。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仍触发上述稳定股价条件的,或公司无法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增持前一年税后薪酬及当年现金分红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控股股东承诺在本人符合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及本人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如有)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仍触发上述稳定股价条件的,或公司控股股东无法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除外)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现金分红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已将做出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该等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5、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在每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公司及相关主体依据本预案第一部分的约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因股价上涨而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视同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上述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公司如已根据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议案,且具备实施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且未能实际履行的,且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积极履行督促义务的,则公司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说明未能积极履行承诺的原因。同时,公司有权自应付控股股东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与公司拟回购股份总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直至公司严格履行回购义务和本预案项下其他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公告,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且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说明未能积极履行承诺的原因。同时,公司有权自应付控股股东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与该控股股东通知的拟增持股份总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公告,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说明未能积极履行承诺的原因。同时,公司有权自应付该等人员的税后现金分红或税后薪酬中暂时扣留与该等人员通知的各自拟增持股份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或薪酬款,直至该等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4、本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无合理、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
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股票的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爱博诺德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爱博诺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爱博诺德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将依法购回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
本人回购公开发售的股份时,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爱博诺德存在欺诈发行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爱博诺德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爱博诺德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爱博诺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而终止。(三)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白莹、毛立平承诺
本人承诺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爱博诺德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爱博诺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爱博诺德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将依法购回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
本人回购公开发售的股份时,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爱博诺德存在欺诈发行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爱博诺德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爱博诺德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博健和创、博健创智、喜天游投资承诺
本企业承诺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爱博诺德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爱博诺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督促爱博诺德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将依法购回爱博诺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企业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
本企业回购公开发售的股份时,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爱博诺德存在欺诈发行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爱博诺德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爱博诺德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企业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发行人董事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与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六)发行人监事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与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与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八)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损失。
本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审计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江冰承诺: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将根据《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进行投票,并敦促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将根据《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进行投票,并敦促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4. 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承诺
1.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3.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白莹、毛立平承诺
1.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3.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博健和创、博健创智、喜天游投资承诺
1. 如果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3.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薪酬,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3.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4.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5.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六)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 如果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3.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