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川智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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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0-028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78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0/6/16                 2020/6/17                 2020/6/17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8,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7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024,000.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0/6/16                2020/6/17                 2020/6/1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278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
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50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
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0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02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78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2819003-3259
    邮箱:IRM@harmontronics.com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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