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该议案项下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165,000.00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该议案项下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截至本独立意见发表之日,公司及包括公司董事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Wei-Jin Dai(戴伟进)、施文茜在内的474名激励对象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该等激励对象在所持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届满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获授的8,798,003份股票期权进行行权,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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