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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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59 证券简称:东方财富 公告编号:2020-098
    
    转债代码:123041 债券简称:东财转2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东财转2”(转债代码:123041)赎回价格:100.12元/张(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含税),当期利率为0.20%)。
    
    2、赎回登记日:2020年8月27日
    
    3、停止交易和转股日:2020年8月28日
    
    4、赎回日:2020年8月28日
    
    5、发行人资金到账日(到达结算公司账户):2020年9月2日
    
    6、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20年9月4日
    
    7、公司已于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27日在符合条件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十五次“东财转2”赎回实施的提示性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根据安排,截至2020年8月27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东财转2”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东财转2”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一、赎回情况概述
    
    1、触发赎回情形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658号”文核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发行了7,3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东财转2”)。“东财转2”于2020年7月17日起进入转股期,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6日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3.13元/股)的130%(17.07元/股),已触发《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赎回全部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决定行使“东财转2”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东财转2”。
    
    2、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第二节之“二、本次发行概况”之“(十)本次发行主要条款”之“11、赎回条款”中“(2)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二、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东财转2”赎回价格为100.12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计息天数:从计息起始日(2020年1月13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0年8月28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为228天(算头不算尾)。
    
    当期利息IA=B×i×t/365=100×0.20%×228/365=0.12元/张
    
    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12元/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2、赎回对象
    
    2020年8月27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东财转2”。
    
    3、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2020年8月28日为“东财转2”赎回日。自2020年8月28日起,“东财转2”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东财转2”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2)2020年9月2日为“东财转2”赎回款的公司付款日,2020年9月4日为赎回款到达“东财转2”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东财转2”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东财转2”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3)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三、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54660526
    
    四、备查文件
    
    1、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东财转2”提前赎回权之法律意见书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东财转2”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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