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后,基
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以40.00元/股的价格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其城、邓英、陈一鸣
2020年8月28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