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免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免职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免去艾永平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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