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天然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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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与安徽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安徽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制定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资金安全保障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意公司与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三、关于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由于独立董事周世虹先生向公司提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3,公司拟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补选李鹏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李鹏峰先生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以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提名人的提名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李鹏峰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世虹 钱进 李洪峰 尹宗成
    
    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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