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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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编号:2020-093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40 号)文件核准,公司已完成配股公开发行股票145,696,27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65,570,176.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51,515,274.06元,全部用于偿还有息负债(含本部及全资子公司)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3日到位,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16-00003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                 开户行         截至8月20日存储金额      资金
                                                                      (人民币元)        用途
     河南城发环境       37190200231040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652,603,207.79        偿还
     股份有限公司                           司郑州分行营业部                              有息
     河南城发环境     46226010010007114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00,000,000.00       负债、
     股份有限公司                           司郑州分行                                    补充
     河南城发环境     6020801012010204147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       200,000,000.00        流动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郑州才高街支行                            资金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才高街支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及内容如下:
    
    甲方: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才高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保荐机构)
    
    丙方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保荐机构)(丙方一、丙方二合称“丙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和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一、丙方二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九)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郑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偿还的部分借款的债务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将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提供给子公司用于偿还借款。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项目实施主体郑州航空港百川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                  开户行            资金用途
     郑州航空港百川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371904240510703   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偿还有息
     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371900005010526   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负债
    
    
    五、《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与项目实施主体郑州航空港百川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郑州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及内容如下:
    
    甲方一: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郑州航空港百川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保荐机构)
    
    丙方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保荐机构)(丙方一、丙方二合称“丙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和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箱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一、丙方二五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九)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郑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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