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6 股票简称:广大特材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概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70,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164,800,000股的30%,即4,944万股,具体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 宏茂海上风电高端装备研发制造一期项目 150,956.37 120,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 50,000.00
合计 200,956.37 170,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全球海上风电高速发展
海上风电具有发电量高、单机装机容量大、机组运行稳定、适合大规模开发等优点,成为全球电场建设的新趋势。在过去的 20 多年里,得益于技术进步、规模经济、供应链和各国政府的政策鼓励,海上风电从技术成熟度和经济性上取得长足进步。根据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数据,2019年全球新增风电装机容量为60.4GW,其中新增海上风电装机容量6.1GW,预计到2030年全球海上风电将新增装机205 GW,海上风电增长空间广阔。
2、海上风机进入大功率、大型化时代
随着风电产业的快速发展和风电机组制造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风电机组的单机功率也在不断提高,大兆瓦机型凭借发电量多、单位发电量建设成本低等优势将成为未来风电行业的发展趋势,国内海上风电厂商的竞争也离不开对大兆瓦机组的布局速度。通过2019年超过16GW的海上风电招标活动来看,多数项目定标机型在5MW以上。风机市场从过去的2.5-4MW选型为主快速跃升至5MW以上,并且预计在未来2-3年内将再次升级至8-10MW。风电机组的大功率、大型化发展趋势,也为上游的大型风电零部件制造企业带来了市场机遇。
3、大兆瓦风电铸件产能面临不足
由于海上风电机组长期暴露在潮湿和高盐的环境下,防腐要求远高于陆上风电,且海上风电机组以大兆瓦机型为主,因此对海上风电铸件产品的配合面加工精度、强度、抗疲劳性、可靠性等性能指标要求也更高,对铸件制造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精加工能力要求更高。目前全球范围内能够生产大兆瓦风电铸件的企业数量较少,大兆瓦风电铸件产能较为紧缺,随着未来海上风电的高速发展,大兆瓦风电铸件的产能将面临不足。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抢占市场契机,提升盈利能力
近年来,海上风电保持高速发展态势,随着海上风电装机量的高速增长,风电关键零部件大型化发展趋势日趋明朗,未来大型风电铸件的市场空间较为广阔。
风电铸件从原材料到交付成套设备,需要经过毛坯铸造和精加工两个环节。公司通过多年的发展,已掌握了大型铸件加工环节的关键技术,在铸件加工环节已拥有一定的产能,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宏茂海上风电高端装备研发制造一期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大型铸件精加工产能。公司的铸造产能与精加工产能配套后,可实现大型铸件产品一站式整体交付,从而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同时公司将进一步获取精加工环节的利润,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2、实现产业链延伸,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公司现有主要产品包括特钢材料和特钢制品,现有主要产品技术成熟、工艺完备,在风电齿轮钢、轨道交通齿轮钢、大型预硬化模具钢等领域占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依托经营优势,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向产业链下游进一步延伸,产品结构也将更加丰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后,除海上风电大型铸件外,公司还可以为大型重工装备客户提供全工序一站式铸件产品配套服务,通过自身完整的生产加工能力,帮助客户缩短供应链,最大程度精简客户的采购流程,节省沟通成本和物流成本,加强质量管控,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为开拓水电、核电、航空航天等其他重工装备市场打下坚实基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3、优化财务结构,缓解资金压力
公司在经营发展中对营运资金需求量较大,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仅依靠内部经营积累和外部银行贷款已经较难满足公司业务持续扩张对资金的需求。本次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有助于公司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杠杆,提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使公司财务结构更加稳健,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本次发行证券品种及其必要性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主营业务、丰富公司产品结构、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公司内生增长动力,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宏茂海上风电高端装备研发制造一期项目”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近年来全球海上风电高速发展,市场前景较为广阔,公司通过“宏茂海上风电高端装备研发制造一期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抢占市场契机,提升盈利能力,实现产业链延伸,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同时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中的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杠杆,提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使公司财务结构更加稳健,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若全部以自有资金和债权融资投入,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和偿债压力。故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为公司带来新的业绩增长点。因此,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经营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公司现阶段最佳的融资方式
由于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如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主要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股权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通过股权融资可以有效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造成的偿债压力,有利于保障项目顺利开展,保持资本结构稳定,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逐步实现,公司盈利能力也将不断提高,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也将逐步消除,从而为全体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以下简称“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系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确定,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一、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此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
二、发行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融资规模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关于时间间隔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2020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净额 63,953.76万元已于 2020年 2月 4日到账,且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4号《验资报告》。因此,公司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不少于6个月。
截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前次募集资金36,532.25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的 57.12%。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与承诺投资项目一致,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正按计划进行投入。
(三)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
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70,000.00万元,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本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四、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慎研究并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具体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公司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不考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3、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0年 9月完成,该预测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 49,440,000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70,000.00 万元(含本数)。因此,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 49,440,000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14,24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 170,000.00万元,未考虑发行费用及股票回购注销等因素的影响。本假设不对本次发行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做出承诺,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的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2019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150.6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380.61万元。假设 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2019年度持平、增长10%、下降10%三种情况测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本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在预测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不考虑除现金分红、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7、在预测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预案公告日的总股本164,800,000 股为基数,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股票回购注销、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8、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具体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测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9年度/2019 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股) 123,000,000 164,800,000 214,240,000
假设情形1: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较2019年下降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1,506,039.01 127,355,435.11 127,355,435.11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113,806,105.25 102,425,494.73 102,425,494.73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 912,436,418.18 1,017,133,480.71 1,017,133,480.71
者权益(元)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 1,017,133,480.71 1,701,626,565.02 3,401,626,565.02
者权益(元)
每股收益(元/ 基本每股收益 1.15 0.81 0.75
股) 稀释每股收益 1.15 0.81 0.75
扣除非经常性 基本每股收益 0.93 0.65 0.60
损益后每股收
益(元 股) 稀释每股收益 0.93 0.65 0.6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81% 8.13% 6.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11.91% 6.54% 5.15%
净资产收益率
假设情形2: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1,506,039.01 141,506,039.01 141,506,039.01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113,806,105.25 113,806,105.25 113,806,105.25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 912,436,418.18 1,017,133,480.71 1,017,133,480.71
者权益(元)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 1,017,133,480.71 1,715,777,168.92 3,415,777,168.92
者权益(元)
每股收益(元/ 基本每股收益 1.15 0.90 0.83
股) 稀释每股收益 1.15 0.90 0.83
扣除非经常性 基本每股收益 0.93 0.72 0.67
损益后每股收
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0.93 0.72 0.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81% 9.00% 7.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11.91% 7.24% 5.70%
净资产收益率
假设情形3: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1,506,039.01 155,656,642.91 155,656,642.91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113,806,105.25 125,186,715.78 125,186,715.78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 912,436,418.18 1,017,133,480.71 1,017,133,480.71
者权益(元)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 1,017,133,480.71 1,729,927,772.82 3,429,927,772.82
者权益(元)
每股收益(元/ 基本每股收益 1.15 0.99 0.91
股) 稀释每股收益 1.15 0.99 0.91
扣除非经常性 基本每股收益 0.93 0.79 0.74
损益后每股收
益(元 股) 稀释每股收益 0.93 0.79 0.7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81% 9.85% 7.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11.91% 7.92% 6.24%
净资产收益率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促进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分保护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公司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为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提供保障。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二)加快主营业务的拓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投入宏茂海上风电高端装备研发制造一期项目,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推进,力争早日实现预期收益,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进一步优化经营管理和提升经营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着力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已经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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