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泉物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鸿泉物联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9]1920号《关于同意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4.99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24,7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1,809,1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2,940,9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9〕36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号 额 资金额
1 年产20万台行驶记录仪生 10,014.25 10,014.25 鸿泉电子 浙江省湖州市
产线项目 安吉县
2 年产15万套辅助驾驶系统 16,064.74 16,064.74 鸿泉电子 浙江省湖州市
技术改造项目 安吉县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7,121.42 27,121.42 鸿泉物联 浙江省杭州市
4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5,007.80 5,007.80 鸿泉物联 -
合计 58,208.21 58,208.21 - -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计划在全国30个重点城市新建营销网点,按照所在城市市场容量和客户资源分批建成。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根据部分城市的市场容量和客户资源拓展情况的变化对实施地点进行调整,但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建设内容等不变,调整后的实施地点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邵阳、合肥、北京、广州、沈阳、西安(二期)、深圳、福州、厦门、成
营销网络 都、天津、武汉、郑州、石家庄、太原、包头、长春、十堰、昆明、马鞍
建设项目 山、运城、济南(二期)、南京、徐州、常州、无锡、南昌、重庆(二期)、
贵阳、长沙
根据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结合产品标准化和适配性的增强,公司拟开拓海外市场。海外商用车车联网市场的单车价值普遍较高,且发达国家的渗透率与国内市场类似,而发展中国家的渗透率偏低。同时,经前期市场调研,公司拟将东南亚,南亚、美洲,欧洲作为主要的目标市场,具体国家为印度、印尼、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等。公司已组建了海外销售团队,各项海外销售的准备工作已在逐步落实之中,因此公司开展海外销售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拟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如下: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国内 海外
邵阳、合肥、北京、广州、沈阳、
西安(二期)、深圳、福州、厦门、
营销网络 成都、天津、武汉、郑州、石家庄、
建设项目 印度、印尼、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太原、包头、长春、十堰、昆明、
马鞍山、运城、济南(二期)、南 墨西哥、巴西
京、徐州、常州、无锡、南昌、重
庆(二期)、贵阳、长沙
除上述增加实施地点外,本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且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市场变化和业务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加实施地点不涉及原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该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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