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5 证券简称:光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9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82号),同意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云科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1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0.80元(人民币,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308.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
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共计 6,353.17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36,954.83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4月24日
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360号)。
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对其进行管理,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 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 8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杭州旺店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旺店并与公司合称甲方)以及全资子公司杭州其乐
融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其乐融融并与公司合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或乙方)、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或乙方)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全资子公司杭州旺店和杭州其乐融融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子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杭州旺店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904510104005961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杭州其乐融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9045101040059605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杭州旺店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801012502039194 光云系列产品优化
杭州分行 升级项目
杭州其乐融融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801012202039193 光云系列产品优化
杭州分行 升级项目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补充协议1
甲方1: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杭州旺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三方同意将甲乙丙三方原于 2020年4月28日起生效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原协议”)进行如下变更补充,并签订本补充协议(下称“本补充协议”):
一、甲方 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甲方 2专户”),账号为19045101040059613 。该甲方2专户仅用于甲方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 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超、赵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2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四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补充协议2
甲方1: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杭州其乐融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三方同意将甲乙丙三方原于 2020年4月28日起生效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原协议”)进行如下变更补充,并签订本补充协议(下称“本补充协议”):
一、甲方 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甲方 2专户”),账号为19045101040059605。该甲方2专户仅用于甲方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 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超、赵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四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3)补充协议3
甲方1: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杭州旺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三方同意将甲乙丙三方原于 2020年4月28日起生效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原协议”)进行如下变更补充,并签订本补充协议(下称“本补充协议”):
一、甲方 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甲方 2专户”),账号为8110801012502039194。该甲方2专户仅用于甲方2 光云系列产品优化
升级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 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超、赵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四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4)补充协议4
甲方1: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杭州其乐融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三方同意将甲乙丙三方原于2020年4月28日起生效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原协议”)进行如下变更补充,并签订本补充协议(下称“本补充协议”):
一、甲方 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甲方 2专户”),账号为8110801012202039193 。该甲方2专户仅用于甲方2 光云系列产品优
化升级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 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超、赵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四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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