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二零年八月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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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2
目 录................................................................ 3
释 义................................................................ 4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5
一、发行人概况........................................................................................................... 5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5
三、发行人核心技术................................................................................................... 6
四、发行人研发水平................................................................................................... 8
五、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8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0第二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3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保荐情况........................................... 15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15
二、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5
三、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16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17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17
二、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7
三、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21
四、保荐机构的结论意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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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股 指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蒙泰股份
蒙泰有限 指 广东蒙泰纺织纤维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粤海化纤 指 揭阳市粤海化纤有限公司,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已注销
中海化纤 指 揭阳市中海化纤有限公司,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已注销
纳塔纤维 指 广东纳塔功能纤维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华海投资 指 揭阳市华海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海汇投资 指 揭阳市海汇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东皇塑料 指 揭阳市东皇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行人曾经的子公司,已注销
自在投资 指 揭阳市自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之一
三川贸易 指 揭阳市三川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已注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本保荐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
律师、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申报会计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大华会计师
广东联信 指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股东大会 指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 指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面值为1.00元的2,400万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
股的行为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7年至2019年
各报告期末 指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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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前注册资本 7,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郭清海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3年9月6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7年6月28日
注册住所 揭阳市揭东城西片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00077874291G
邮政编码 515500
电话号码 0663-3904196
传真号码 0663-3278050
互联网网址 www.gdguangdong.com
电子信箱 zqb@gdmtxw.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投资部
者关系的部门
生产、销售:超细旦纤维丝、高强纤维丝、各种化纤丝、化纤材
料及其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各项,法律、行政
经营范围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限制的须取得许可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专业从事聚丙烯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聚丙烯纤维商品名为丙纶。公司主要产品为丙纶长丝。凭借公司管理团队在聚丙烯纤维行业二十多年丰富的技术、生产经验和客户资源积累,公司产品应用已广泛覆盖了工业领域和民用领域。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民用领域的箱包织带;其次为工业领域的工业滤布;最后为民用领域的水管布套、门窗毛条和服装等。
根据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的统计,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在国内丙纶长丝行业中的产量、市场占有率均排名第一。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高度重视研发投入,研发了多种差别化丙纶长丝,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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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多项荣誉,具体如下:
年度 颁发单位 名称
2020年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新产品研发及推广创新企业
2020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020年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国家 “蒙泰丝”品牌原液着色PE/PP皮芯复合纤维入
纺织化纤产品开发中心 围“中国纤维流行趋势2020/2021”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
2019年 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原液着色化学纤维”产品荣获绿色纤维认证
2019年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国家 “蒙泰丝”品牌高强低收缩聚丙烯工业丝入围
纺织化纤产品开发中心 “中国纤维流行趋势2019/2020”
2018年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2018年度化纤行业智能制造优秀企业
2018年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国家 “蒙泰丝”品牌细旦抑菌聚丙烯纤维入围“中国
纺织化纤产品开发中心 纤维流行趋势2018/2019”
2017年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国家 国家功能性聚丙烯纤维研发生产基地
纺织化纤产品开发中心
2017年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2017年度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产品开发贡献奖
2017年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聚丙烯纤维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核心技术
丙纶因采用纺前着色,多为订制化产品。基于公司研发库中配方及工艺参数的多年积累,差别化丙纶纤维的研发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构建了产品研发管理体系,通过市场信息及行业技术信息,确立新产品开发或者改善工艺性能研发项目。围绕客户需求,开展产学研交流合作,充分调动各方创新资源,提高自身的研发能
力和技术水平。
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技术体系,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多项核心技术,公司技术来源为自主开发,属于原始创新。
公司已取得核心技术如下表:
序号 核心技术名称 技术来源 对应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 应用情况
1 一种高强低收缩丙纶长 自主研发 发明专利:一种高强低收 批量生产
丝生产方法 缩丙纶长丝及其生产方法
2 一种超细旦丙纶DTY实 自主研发 非专利技术 批量生产
用纤维的制造方法
3 丙纶纤维色母熔体注入 自主研发 非专利技术 批量生产
着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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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种聚丙烯阻燃纤维的 自主研发 发明专利:一种聚丙烯阻 批量生产
生产方法 燃纤维的生产方法
5 单丝小于2D的丙纶FDY 自主研发 非专利技术 批量生产
生产方法
6 丙纶色母粒制作工艺改 自主研发 非专利技术 批量生产
进技术
上述技术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一种高强低收缩丙纶长丝及其生产方法
高强低收缩丙纶长丝由于强度高、稳定性好而应用于工业滤布等工业织物领域。公司高强低收缩丙纶长丝的生产技术具有纺速高、耗能低等特点,且提高了丙纶长
丝的物理性能。
2、一种超细旦丙纶DTY实用纤维的制造方法
公司的超细旦丙纶DTY的生产技术使色母粒、功能母粒均匀分散到原料中,使可纺性进一步提高,生产出来的产品颜色更加均匀。通过纺丝工艺及加弹工艺,生产出能适应服装领域的细旦丙纶DTY。
3、丙纶纤维色母熔体注入着色方法
公司丙纶纤维色母熔体注入着色方法是在生产丙纶纤维的主螺杆挤出机混炼区的螺套钻开一个孔,用无缝不锈钢管把主螺杆挤出机上所开的孔与熔融色母的小螺杆挤出机的物料挤出口连接起来,纺丝时同时开起主螺杆挤出机和小螺杆挤出机,根据订单配方计算出色母与原料的比例,用变频器调节二者的输送量,使原料熔体与色母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在一起,以达到均匀着色的目的。
4、一种聚丙烯阻燃纤维的生产方法
本技术使阻燃剂在被燃烧时分解产生不燃性气体或高沸点液体覆盖在纤维织物表面,隔绝氧气和可燃物的相互扩散。通过阻燃剂的吸收热分解和升华作用,以降低聚合物表面温度。利用阻燃剂捕获活性自由基,中断链式氧化反应,从而得到很好的阻燃效果。
5、单丝小于2D的丙纶FDY生产方法
当丙纶单丝纤度小于2dtex时,其服装用性能发生质的飞跃,具有很好的手感,导湿性得到提高,具有质地柔软、抱合力好和光泽柔和等特性。本技术通过改进喷丝板设计,并控制纺丝速度和卷绕速度,优化冷却条件,制备出单丝小于2dtex的丙纶,以满足市场对超细旦丙纶的需求。
6、丙纶色母粒制作工艺改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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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纶着色工艺中,色母粒的优劣是影响着色效果的关键因素。理想的色母粒应在聚丙烯熔体中具有良好的分散性,粘度均匀性要高,不影响纤维的成形及后续加工,颜料应具有良好的耐热性、耐光性、高的牢度和鲜明色调,应有稳定的物化性。本技术通过水相研磨技术、转相技术和造粒技术,对丙纶色母粒制作工艺进行进一
步改进,提升色母粒耐热性和耐光性,形成的高性能色母粒适用于对颜料粒度要求
高的细旦丙纶的生产。
四、发行人研发水平
发行人的科研技术水平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公司将产品研发及技术创新作为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证,在产品开发与技术研究方面的投入,保障了公司产品和服务不断更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技术与研发人员33名,研发技术人员占公司员工人数的12.50%。公司在加强自身研发实力的同时,充分发挥高校与科研院所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增加校企互动,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努力提升公司整体的技术水平。公司和东华大学等高校、研究院所保持密切技术交
流。
发行人主要依靠自主创新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保障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多年的研发创新过程中,发行人已经形成了以核心技术人员为研发带头人的研发团队。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具备有聚丙烯纤维专业背景,从事研发相关工作均超过10年,在新型丙纶生产制造等前沿技术领域具有较为深厚的积累。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逐年增加,年均研发投入超过1,1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3%,保持着较高的研发投入金额和比例。
五、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20,405.18 15,794.17 12,862.72
非流动资产 11,704.38 7,634.88 6,881.20
资产总额 32,109.57 23,429.05 19,743.92
流动负债 7,293.75 2,078.16 4,26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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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负债 185.08 - -
负债总额 7,478.83 2,078.16 4,267.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24,630.74 21,350.90 15,475.94
权益
股东权益合计 24,630.74 21,350.90 15,475.94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营业收入 37,875.07 34,084.97 31,600.63
营业利润 7,984.77 6,784.88 5,997.06
利润总额 7,943.36 6,791.55 6,008.75
减:所得税 1,063.52 916.59 859.45
净利润 6,879.84 5,874.96 5,149.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879.84 5,874.96 5,149.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 6,327.26 5,495.71 4,933.43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561.74 4,159.30 5,130.7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62.77 -772.45 -4,269.7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42.82 -1,518.24 -480.3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734.25 1,893.51 368.59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301.38 3,407.86 3,039.27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1,035.63 5,301.38 3,407.86
(四)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9年度/2019 2018年度/2018 2017年度/2017
年12月31日 年12月31日 年12月31日
流动比率(倍) 2.80 7.60 3.01
速动比率(倍) 2.26 5.00 2.2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3.17% 9.35% 21.41%
资产负债率(合并) 23.29% 8.87% 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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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7.41 6.69 7.66
存货周转率(次) 9.22 7.21 6.2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8,887.67 7,473.41 6,657.0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6,879.84 5,874.96 5,149.3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6,327.26 5,495.71 4,933.43
的净利润(万元)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3.47% 3.31% 3.36%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1.19 0.58 0.71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80 0.26 0.0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3.42 2.97 2.15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创新风险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高度重视研发,研发投入不断增长,持续推进新技术和新产品创新。但由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过程复杂、漫长,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任何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均可能导致创新失败,因此公司存在创新失败等风险
(二)技术风险
公司坚持以市场需求为科技创新导向,不断进行技术创新,顺应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公司拥有各项聚丙烯纤维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发展和创新的关键。未来如果公司包括聚丙烯纤维专利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或者技术未能形成产品和产业化,将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另,公司核心技术掌握在研发人员和关键管理人员手中。尽管公司与研发人员及关键管理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不能排除公司核心技术泄密或被他人盗用的可能。一旦核心技术泄密,将给公司生产经营、市场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规模位居国内丙纶长丝行业前列,研发水平、工艺质量等方面均存在优势。随着技术进步及下游应用领域的拓展,丙纶产品的需求将快速增长。未来行业不断有新的竞争者加入,市场竞争会加剧。若公司未来不能凭借研发优势和工艺优势维持客户并提高市场占有率,公司将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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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油及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丙纶长丝的主要原材料为聚丙烯,聚丙烯是丙烯加聚反应而成的聚合物,是从石油提炼而成,其价格受石油价格波动影响,同时,还受到供求关系、产品种类等其他因素影响。
2017年初,NYMEX轻质原油月均价格约52.62美元/桶,此后在震荡中快速上升,于2018年7月达到最高点70.76美元/桶。2018年9月以后,原油价格急剧下降,2018年12月的月均价格为49.04美元/桶,2019年6月末小幅回升达到54.74美元/桶,2019年12月末上涨到59.78美元/桶。
2017年初,聚丙烯期货月均价格8,756.72元/吨,此后在震荡中上升,于2018年11月达到最高点10,403元/吨,随后开始下调,2019年全年处于震荡下调趋势之中。
注:左轴表示聚丙烯价格,为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期货收盘价月均价格,单位为元/吨;
右轴表示原油价格,为NYMEX轻质原油期货收盘价月均价格,单位为美元/桶。
数据来源:Wind
从上图可以看出,原油价格和聚丙烯价格长期趋势基本一致,原油价格的波动将传导至原材料聚丙烯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生产成本,并影响整个丙纶制造行业的盈利能力。因此,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原油价格及聚丙烯价格波动密切相关,公司面临原油价格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五)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8.26%、26.95%和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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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波动。公司作为化学纤维生产商,下游涉及箱包织带、工业织
物、服装等领域,综合毛利率受市场供求状况、议价能力、行业竞争情况、原材料
市场价格、产品构成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公司主营业务面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六)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郭清海持有发行人 51%的股份,郭清海与其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合计92.15%的股份。虽然发行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但实际控制人仍可凭借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本公司的人事任免、生产和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发行失败风险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若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投资价值无法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导致发行认购不足,则公司可能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2,400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25%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2,400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25%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发行后总股本 9,6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20.09元/股
发行市盈率 30.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
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42元/股(按2019 0.88 元/股(按
年12月31日经审 2019年扣除非经
计的归属于母公 常性损益后归属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司所有者的净资 发行前每股收益 于公司普通股股
产除以本次发行 东的净利润除以
前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计算)
7.06元/股(按2019 0.66 元/股(以
年12月31日经审 2019年经审计的
计的归属于母公 扣除非经常性损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司的股东权益与 发行后每股收益 益后的归属于母
本次发行募集资 公司所有者的净
金净额之和除以 利润除以本次发
本次发行后总股 行 后总 股本 计
本计算) 算)
发行市净率 2.84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发行方式 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创业板市场合格
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拟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名 -
称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本次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募集资金总额 48,216.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43,175.74万元
年产2.3万吨聚丙烯纤维扩产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费用概算 本次发行总费用为5,040.26万元,具体明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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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增值税) 1、承销及保荐费3,866.38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469.81万元;
3、律师费用310.00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63.21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20.07万元;
6、印花税10.80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因四舍五入原因,部分数据的加总之和不等于列示的合计数,
其尾数部分可能存在差异。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保荐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姓名 保荐业务执行情况
具有十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中原内配、中海达、长盈精
徐学文 密、鲁亿通、德联集团、煌上煌、明德生物IPO项目;东晶电子、华控赛格非公
开发行等多家公司上市及再融资工作,目前担任明德生物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
表人。
具有十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黑牛食品(已更名为维信诺)、
幸思春 毅昌股份、聚飞光电、易尚展示、天际股份、飞荣达IPO项目;聚飞光电非公开
发行;天际股份并购项目等工作。
(二)本次证券上市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李光柱:具有4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参与了富满电子IPO项目、天际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多家公司改制、辅导、上市及财务顾问工作。
2、其他项目组成员
刘宸劭、朱忠正。
二、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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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三、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内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底稿支持。
(二)相关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首发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核查如下:
1、发行人为蒙泰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从2013年9月6日蒙泰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为三年以上,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大华审字[2020]00035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3、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核字[2020]00023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资产,对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了查看,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银行账户,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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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发行人系蒙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完整地承继了蒙泰有限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生产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其经营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股东均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发行人系生产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独立实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聘任产生,不存在股东超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程序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它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发行人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制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了《职工劳动合同书》并独立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2)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郭清海。除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清海没有控制其他企业。
(3)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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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访谈了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确认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专利局及商标局网站等公开信息渠道,询问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检查了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文件、重大合同,查看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会计师大华出具的审字[2020]000350号《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7、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聚丙烯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并实地查看发行人的经营场所,走访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环境保护守法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8、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以及保荐机构通过网络检索(如网络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等方式进行的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情况,,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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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9、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并取得了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7,200.00万元,本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2,400.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人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200.00 万元,发行面值为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2,4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低于25%,符合第2.1.1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之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2.1.2条第一款第一项创业板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发行人选择此套上市标准。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0350号《审计报告》,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净利润分别为4,933.43万元、5,495.71万元和6,327.26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五千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经逐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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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在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后,本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为发行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将就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如下:
督导事项 工作安排
1、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 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 2、协助与督促发行人完善现有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作、承诺履行、分红回 3、督促上市公司积极进行投资者回报,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与公司
报等制度 发展阶段相符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4、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充分履行其所承
诺事项。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
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 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
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 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 2、当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日常经营、业务和技术、控股
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 规则》第3.2.3条至第3.2.7条所列情形时,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将
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督促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公司披露公告时,就信息披露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相关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
或者控制权稳定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
并披露。
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当上市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
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 动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及
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 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 2、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露等义务 核心人员履行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
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当上市公司出现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可能存在重大违
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 规担保;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等可能严重影响上市公司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 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时,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自知道或者应当
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并就核查情况、提请上市公
具现场核查报告 司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
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披露。
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定期出
督导跟踪报告 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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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事项 工作安排
1、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
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
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并披露。
四、保荐机构的结论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及条件。本保荐机构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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