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情况。
2.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支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而做出,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关于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Jürgen V?hringer先生、丁福如先生、Thomas V?hringer先生、李明宝先生、刘敦银先生、丁佳磊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声明等资料,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也未发现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情况,符合董事任职资格。
(2)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最近一期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曹效军先生、黄丽萍女士、唐勇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声明等资料,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未曾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也未发现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情况,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2)公司董事会对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误后,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最近一期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变更境外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的实际需求,可进一步加快完善公司战略布局和产能布局,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方均按照持股比例以货币方式出资,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钱小瑜、黄丽萍、唐勇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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