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过认真检查和核实,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没有对外担保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15,000万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
17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合计90,000万元,均为公司对
全资子公司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担保。
以上担保事项已分别经公司2018年5月16日召开的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2018年12月27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2019年5月10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有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中材料采购采用公开招标、购买电力采用政府指导价、销售煤层气商品和关联出租采用市场价格、接受劳务采用公开招标、市场价格和成本加成,定价原则未发生变化,依然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
2、董事会在表决此项关联交易提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关于2020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情况。我们认为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四、关于与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与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同意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1、我们对《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研判,未发现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2、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余春宏 武惠忠 石 悦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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