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 市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
声 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倍亿”、“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指定邱添敏女士、潘云松先生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释义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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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中文名称: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Ningbo KBE Electrical Technology Co.,Ltd.注册资本: 人民币4,142万元
法定代表人: 林光耀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4年3月5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年6月20日
住所: 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
邮政编码: 315611
联系电话: 0574-65106655
联系传真: 0574-6519266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nbkbe.com
电子邮箱: stock@nbkbe.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 证券部
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负责人: 蔡悦畅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线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作为汽车供应链中的二级供应商,在取得汽车整车厂商的产品认证后,为一级供应商——汽车线束厂商提供汽车线缆配套服务。
公司主要产品为常规线缆、铝线缆、对绞线缆、屏蔽线缆、新能源线缆、多芯护套线缆等多种汽车线缆产品。根据汽车整车厂商的设计要求,公司生产的产品须符合国际标准、德国标准、日本标准、美国标准、中国标准等专业汽车线缆标准,并须满足部分客户的特殊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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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心技术和研发水平
1、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汽车线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公司已拥有多项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掌握了一系列与汽车线缆相关的核心技术。
公司在汽车线缆行业深耕多年,掌握了多项成熟生产工艺、原料配方,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司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是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的集中体现。公司自主研发了“铝线缆加工处理工艺”、“PP(聚丙烯)物理发泡工艺”、“高压硅橡胶配方”、“超薄壁汽车线缆PVC配方”、“薄壁汽车线缆用无卤XLPE配方”、“阻燃绝缘以太网线配方”等生产工艺、原料配方。
2、发行人研发投入情况
公司自成立至今,坚持通过自主研发提升技术实力。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2,591.57万元、2,374.03万元和2,154.4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61%、2.22%及2.36%。以上研发费用投入情况为包含子公司的合并报表数据,公司单体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认证标准。
(四)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经立信审计,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资产总额(万元) 65,016.70 54,885.72 58,482.8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31,144.97 25,110.01 19,781.4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7.35 55.55 62.41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91,312.13 106,826.35 99,214.13
净利润(万元) 6,034.96 6,213.58 4,933.2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6,034.96 6,213.58 4,948.7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5,439.10 6,009.57 4,796.08
股东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46 1.50 1.2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46 1.50 1.2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1.46 27.72 32.0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8,943.08 6,731.58 -4,818.52
现金分红(万元) - 1,000.00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36 2.22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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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产品技术创新风险
未来随着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不断普及和发展,汽车线缆作为汽车零部件重要组成部分,对汽车线缆的耐热、耐高压、耐油以及抗干扰等性能指标要求不断提升,客户对产品工艺、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需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改善生产工艺以满足不同客户提出各项需求。鉴于汽车线缆行业从供应商资质认证到批量供货通常间隔周期较长,如果公司未来无法对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作出及时反应,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变化,未进行相关性能线缆研发、认证,公司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地位,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2、经营风险
(1)汽车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持续发展,中国汽车行业发展迅速,新车型不断推出、市场消费环境持续改善、私人购车持续活跃、汽车产销量不断攀升。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1年至2018年,我国汽车销量由1,850.51万辆上升至2,808.06万辆,复合增长率为6.14%。但随着汽车市场高速增长时代结束进入调整期,从2018年开始出现首次负增长,在国内市场消费需求不足、国六标准带来的技术升级压力、新能源补贴大幅下降等因素的影响下,汽车销量短期承压,市场总体回升的幅度有限。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度汽车产销量分别为2,572.10万辆、2,576.90万辆,同比分别下降7.50%和8.20%,产销量降幅较1-6月分别收窄6.20%和4.21%。其中,乘用车市场压力仍然较大,2019年度乘用车产销量分别为2,129.54万辆、2,148.92万辆,同比分别下降9.66%和9.47%。
2019年以来,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速放缓,进入低迷期。在2019年之前新能源汽车一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但随着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缩紧、整车降本压力、消费者对新能源车的里程及安全性能的担忧,新能源汽车销量面临较大压力。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新能源汽车2019年度产销量分别为124.20万辆、120.60万辆,同比下降2.30%和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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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作为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报告期内汽车线缆销售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与汽车行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密切相关。2019年度发行人汽车线缆销量同比下滑18.25%。如果汽车市场消费持续低迷、新能源汽车增速进一步放缓,将会对整车厂商经营业绩造成持续不利影响,并向上游汽车零部件行业传导,使得公司经营业绩面临大幅下滑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比重较高,主要原材料铜材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87.69%、87.75%及86.23%。报告期内,铜材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以上海现货电解铜为例,2017-2019年价格波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注:数据来源于上海金属网(https://www.shmet.com/)行情报价数据。
报告期各期,上海现货电解铜含税均价分别为4.92万元/吨、5.06万元/吨和4.77万元/吨,2017年度较2016年度同比上涨28.74%,2018年度较2017年度同比上涨2.75%,2019年度较2018年度同比下滑5.73%。
公司产品销售价格采取“材料成本+加工费”的原则定价,并采取以销定产为主的策略,根据客户订单情况按照点铜模式采购所需的铜材。但是铜材价格波动仍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如下影响:一方面,铜材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价格和产品成本,而加工费相对固定,从而影响公司的产品毛利率水平;另一方面,如果价格上涨将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占用较多的流动资金,从而加大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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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应商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3.30%、92.42%和79.28%,其中2017-2018年对常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占比超过50%,采购内容为铜杆。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供应充足,向比较固定的供应商进行规模采购有助于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稳定,但如果部分主要供应商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给公司的原材料供应乃至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4)客户集中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占比较高,维持在75%以上。公司的前五大客户多为知名汽车线束企业。公司要进入汽车线束厂商供应链体系,首先要获得汽车整车厂商对线缆产品的资质认证,这需要经过严格而长期的质量审核过程。汽车线束企业采购汽车线缆时需在通过汽车整车厂商认证的线缆企业中选择供应商,因此,汽车线束企业对线缆企业的选择具有稳定、长期的特点。矢崎、住电、安波福占据国内主要线束市场份额,这三家企业报告期内也是公司的前五大客户。较高的客户集中度导致公司对客户的议价能力较低;另一方面,若公司主要客户流失,又没有足够的新增客户予以补充,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5)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线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先后通过了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产品生产进行全面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曾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大规模的召回或赔偿。但若未来因公司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给客户带来重大损失,公司将可能面临赔偿及丧失客户订单的风险,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新冠疫情导致业绩波动风险
2020年春节以来,国内外接连爆发新冠疫情,各行各业停工停产以应对突发疫情,受此影响国内一季度GDP同比下降6.8%。汽车行业受新冠疫情影响,一方面,市场需求大幅下滑;另一方面,疫情导致整车及零部件制造企业复产延迟、产能受限,汽车生产供应受阻。发行人作为汽车线缆制造商,受新冠疫情影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响,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滑20.72%。虽然自2020年4月以来国内新冠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汽车行业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逐步恢复正常,但国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国内面临疫情输入风险,如国内疫情再次爆发则可能导致发行人业绩下滑风险。
(7)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和“本溪卡倍亿汽车铝线缆建设项目”。虽然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论证,认为项目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如果未来汽车行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面临市场开拓的风险,从而导致上述产品的销售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另外,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大幅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不能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以抵减因固定资产增加而新增折旧费用,公司将面临短期内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3、财务风险
(1)存货余额较大导致的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9,287.20万元、8,405.40万元和7,933.0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5.88%、15.31%及12.20%,虽然公司实行以销定产为主的生产模式,但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存货余额将相应增加。若产品价格因市场竞争等原因降低,可能导致公司存货出现跌价损失风险。
(2)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劳动力成本上升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人工金额分别为1,371.25万元、1,450.04万元及1,469.22万元。随着中国经济转型的进一步深化以及人口红利的消失,公司将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导致的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3)应收账款比重较高导致的坏账损失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4,595.58万元、21,238.46万元和25,165.33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56.86%、53.18%和56.84%,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2.06%、38.70%和38.71%,应收账款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高。今后,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仍可能继续保持较高的水平。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中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占比为99.87%,且公司各期末对应收款项均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客户大多数为信誉状况良好的知名厂商;同时公司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如果公司短期内应收账款大幅上升,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将会使公司面临坏账损失的风险,对资金周转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4)短期偿债风险
汽车线缆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对资金需求普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12、1.36和1.33,速动比率分别为0.88、1.07和1.09,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62.41%、55.55%和57.35%。虽然公司银行资信良好,但如果公司的资产流动性下降,销售回款期限大幅延长或大量销售货款不能按期收回,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短期偿债风险。
(5)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于2013年10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11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为3年。根据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关于公布宁波市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甬高企认领[2020]1号),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编号为GR20193310078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税率计缴。此外,公司还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额分别为507.74万元、533.14万元和527.96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0.29%、8.58%和8.75%。未来,若公司不能继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或者未来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出现不可预测的不利变化,公司将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将遭受不利影响。
(6)本次公开发行即期摊薄回报的风险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
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2.06%、27.72%和21.46%。若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发行后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科学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新项目从建设到达产需要一段时间,而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项目实施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如本次公开发行后遇到不可预测的情形,导致募投项目不能按既定计划贡献利润,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
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内控风险
(1)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掌握行业核心技术与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稳定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公司核心技术团队通过多年的研发和实验,及时响应不同客户提出须符合抗震动、耐摩擦、适应臭氧、油污、高热、寒冷和电磁辐射等各种环境下的汽车线缆需求。产品的升级更新依赖公司自主培养的富有项目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技术团队。虽然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均签订了《保密协议》,但若未来发生较大规模的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核心技术外泄,将对公司产品的研发进程、技术领先地位及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林光耀先生、林光成先生和林强先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林光耀直接持有发行人4.99%股份、林光成直接持有发行人1.07%的股份,林强直接持有发行人0.92%的股份。前述三人通过新协投资持有发行人69.76%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88.10%股份。林光耀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光成现任公司董事,林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控制,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有可能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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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失败风险
发行人本次拟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发行人须满足相应的上市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须经过深交所审核,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能否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及最终取得同意注册决定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同时,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也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存在因发行认购不足等情况导致发行中止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1,381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25%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1,381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25%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523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根19据.08初倍步(询每价股结发果行,价与格主/每承股销收商益协,商每确股定收发益行按价发格行前一年经审
发行市盈率: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46元/股(以
73.152日元经(审以计2的01归9属年于12母月 日20经19审年计1的2月归属31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 发行前每股收益 于母公司股东净
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利润除以本次发
0行.9前8总元股(本以计20算19)
29.05159元年(12经月审3计1日的归截属至于 非年经经审常性计的损益扣除前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 发行后每股收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股东的净利润的
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较低者除以本次
股本计算) 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发行市净率: 1.97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相结合的方式或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有资格进行
发行对象: 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 25,948.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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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 12、1,5新88能.3源7万汽元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本溪卡倍亿汽车铝线缆建设项目
总额4,360.62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2,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发行费用概算: (2)审计费用:1,226.42万元(不含增值税);
(3)律师费用:641.51万元(不含增值税);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2.83万元(不含增值税);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39.87万元(不含增值税)。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2020年8月4日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2020年8月6日
申购日期: 2020年8月7日
缴款日期: 2020年8月11日
股票上市日期: 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
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邱添敏女士、潘云松先生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邱添敏女士序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
号 续督导期间
1 深公开圳发市行深股宝票实项业目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非项目协办人 否
2 沪并上士市电项子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代表人 否
3 宁开发波行华股翔票电项子目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非公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代表人 否
4 美股票格并智上能市技项术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 是
5 苏发行州股春票秋并电上子市科项技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项目组成员 否
6 宁发行波股迦票南并智在能创电业气板股上份市有项限目公司首次公开项目组成员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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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云松先生序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
号 续督导期间
1 上发行海股柴票油项机目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保荐代表人 否
2 广股票东并银在禧创科业技板股上份市有项限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 否
3 深公开圳发市行深股宝票实项业目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非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代表人 否
4 武非公汉开人发福行医股药票集项团目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保荐代表人 否
5 中公开科发英行华股高票技项术目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非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代表人 否
6 中在创富业通板股上份市有项限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保荐代表人 否
7 美股票格并智上能市技项术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 是
8 苏发行州股春票秋并电上子市科项技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保荐代表人 否
9 宁发行波股迦票南并智在能创电业气板股上份市有项限目公司首次公开保荐代表人 否
10 股广票东并鸿在铭科智创能板股上份市有项限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 否
(三)项目协办人基本情况
东莞证券指定祁震先生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项目名称 工作职责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项目组成员
(四)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何思彤先生、潘咿霖女士、刘倩女士。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立项审查阶段
(1)立项委员会情况
东莞证券立项委员会是根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立项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立项管理细则》”)成立的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的审议机构。
东莞证券立项委员会由公司分管投资银行业务领导、投资银行部、内核管理部等部门人员构成。《立项管理细则》规定每次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审议委员总人数的1/3,同意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立项委员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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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项程序
本保荐机构的项目立项审查程序如下:
1、项目组提出立项申请,根据内部工作流程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及相关底稿;
2、项目管理部对立项申请报告和底稿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文件齐备后,提交文件至立项委员会进行审核;
3、立项委员会委员根据立项申请文件及底稿,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立项标准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立项发表明确意见;
4、项目管理部根据立项委员的表决情况统计表决结果,并发送至立项委员确认;将确认后的立项结果通知项目组。
2、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及时将项目重大变化或进展、存在的重大问题告知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视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进展跟进。
拟申报项目在提交内核前,需向项目管理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项目管理部根据底稿验收申请对拟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工作底稿验收及履行书面问核程序。项目管理部根据上述质量控制程序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内核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并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初步核查,明确项目是否符合内核及申报的标准。项目组需对《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回复。对于同意提交内核的项目,项目管理部同时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呈交内核会议。
3、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1)内核小组情况
东莞证券内核小组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48号《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股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内核工作细则》”)成立的参与证券发行业务的内控机构。
目前,东莞证券内核小组由投资银行部、研究所、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内核管理部等部门的资深业务骨干组成,内核委员的专业领域涉及财务、法律和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项目评估等方面。出席内核会议的委员应当不少于内核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达到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内核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
(2)内核管理部程序
①正式申报材料全部制作完毕后,由项目负责人报项目管理部审核。项目管理部对全套申请材料从文件制作质量、材料完备性、合规性、项目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将审查、修改意见反馈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根据初步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有关内容,修改完毕后,报送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管理部;
②内核管理部接到内核申请后,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对全套申请资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合规性审查,并将预审意见反馈业务部门项目组。内核管理部确定本次内核会议召开时间、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内核管理部在内核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内核会议通知连同申请材料送达本次内核小组成员,并通知项目组;
③内核管理部按照《内核工作细则》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并对底稿现场检查,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书面纪录,并将评审结果通知项目组;
④项目组根据内核小组提出的相关修改意见对材料和底稿进行完善,经内核管理部、公司相关领导确认后,项目组方可申请正式出具公司签章文件,将正式申报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2019年3月19日,东莞证券在东莞召开了内核小组会议,审议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会12人,实到12人,参加表决12人,回避表决0人,符合《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股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的要求。
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关于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以及重要事项尽职调查问核程序的实施情况,然后听取了项目管理部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报告。会议集中讨论了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核查、供应商集中性、委外加工等问题。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
经讨论,内核小组会议成员一致认为:本次提交内核的上市申请文件已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规范,盈利能力较强,符合现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政策和条件,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推荐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同意上市申请材料根据内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后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项目组对内核小组集中讨论的问题逐项研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进一步补充披露,并对文字表达等细节进行了修改,同时相应修改了申报材料的其它文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于2019年5月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2020年6月14日,鉴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关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相关文件正式实施,东莞证券再次召开内核会议,审议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会12人,实到12人,参加表决12人,符合《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股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的要求。
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关于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以及重要事项尽职调查问核程序的实施情况,然后听取了项目管理部对该项目的质量控制报告关注内容。会议集中讨论了卡倍亿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等问题。
经讨论,会议成员一致认为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符合现行政策和条件。内核小组以12票同意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报材料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有关本次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董事会会议
2019年3月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在保证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有关本次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东大会会议
2019年3月19日,发行人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
通过对上述会议程序及内容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
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该项授权范围、程序合法
有效。
二、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核查情况
根据《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无需按照本规定执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申请文件于2019年5月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施行前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无需按照《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执行。
三、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核查说明
本保荐机构经过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证券上市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一)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
(1)本保荐机构查询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由卡倍亿有限以经《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529号)审定的,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基础折成38,000,000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卡倍亿有限系于2004年3月5日成立。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相关决议;查阅了发行人历次“三会”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与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就发行人的“三会”运作、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机制等事项进行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立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011号《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01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了解了发行人会计系统控制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并通过人员访谈了解其运行情况,现场查看了会计系统的主要控制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各项资产产权权属资料的核查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产权界定明确,不存在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产的情况;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三会资料并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财务会计资料、开户凭证、税务登记资料等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的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未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机构设置情况并对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财务资料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察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均为汽车线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出资信息及凭证、“三会”相关文件、共同控制协议等文件,取得了股东出具的相关承诺,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林光耀先生、林光成先生及林强先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林光耀直接持有发行人4.99%股份、林光成直接持有发行人1.07%的股份,林强直接持有发行人0.92%的股份。前述三人通过新协投资持有发行人69.76%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88.10%股份。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产权权属资料、征信报告,并检索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shixin.court.gov.cn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阅了锦天城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事项。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询了发行人所在行业管理体制和行业政策,查看了发行人获取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信用报告、走访了发行人住所地主管政府部门并获取了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获取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
证明,获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并在国家企业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shixin.court.gov.cn ) 、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www.ajxxgk.jcy.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等进行互联网信息查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本人出具的守法承诺,并经保荐机构在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站公开的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失信记录(http://shixin.csrc.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 网( http://shixin.court.gov.cn )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网(http://www.ajxxgk.jcy.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进行的互联网信息查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一)的上市条件。
(二)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二)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立信出具的《验资报告》。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4,142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二)的上市条件。
(三)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三)的规定
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为1,38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三)的上市条件。
(四)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四)的规定
根据立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01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6,009.57万元和5,439.10万元。发行人达到并选择《股票上市规则》之2.1.2(一)的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四)的上市条件。
(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五)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五)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东莞证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注册管理办法》、《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发行人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盈利能力,增强发行人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因此,东莞证券同意保荐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
体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保荐机构对其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前述持续督导期间内,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履行以下持续督导职责,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事 项 安 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内在本对次发行发行人进结行束持当年续督的导剩余。持时续间督及导以后期届3满个,完如整有会尚计未年完度
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关完善制各度;项通管过理《制保度荐和发协议行》人决约定策确机制保保,协荐助机发构行对发人执行行人关相
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 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
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的督情导发况。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理督导制发度》行等人规的定关执联行交易,对按重照《大的公关司章联交程》易、按《照关公平联交、易独立管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的原则发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东大会,应事先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
见 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 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的、其持他续文关件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
事项 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提供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
担7、保持等续事关项注,发并行发人表经意营见环境和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
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 关信息。
8财、务根状据况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 督议约导定期间的内方,式保,荐及机时通构有报充与保分理荐由工作确信相关发的行信人息可能;在存持在违续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 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
主要约定 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
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
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 件机和构履便利行,保亦荐依工作照,法律为保及荐其它机构监管的规保则荐的工规作提定,供必承要担相的应条
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 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
关约定 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
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
依据。
(四)其他安排 -
(本页以下无正文)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上市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祁震
保荐代表人:
邱添敏 潘云松
内核负责人:
李 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郜泽民
董事长及总经理:
陈照星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20 8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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