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9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20)浙0108民初276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20年8 月17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江法院”)送达的原告吴晓蓉与被告冠福股份、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20)浙0108民初27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7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智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自然人吴晓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吴晓蓉向冠福股份提供借款20,000,000.00元,借款期自2018年7月3日起,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6.00%,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昌为上述借款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吴晓蓉根据合同约定将借款划入闻舟实业银行账户。借款完成后,吴晓蓉共收到林文洪还款合计 1,100,000.00 元,此后因冠福股份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昌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吴晓蓉向滨江法院提起诉讼,滨江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20)浙0108民初276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尚欠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00%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为6,641,095.89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归还借款本金19,434,808.2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00%的利息。)。
2、请求判令冠福股份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00.00元。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滨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冠福股份返还原告吴晓蓉借款19,434,808.24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00%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冠福股份支付原告吴晓蓉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被告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对上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冠福股份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09.00元,由被告冠福股份、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负担。
原告吴晓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冠福股份、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
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滨江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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