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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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已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发行股份的相关情形。
    
    2.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后的方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 公司本次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5. 公司修订后的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募投项目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也将对公司的业务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 公司编制的《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该报告出具了《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7.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对本次发行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 关于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权的事项。我们认为,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为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与公司及交易对方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参数选取合理,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允。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事项符合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整合内部资源,提高运营效率,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相关事项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9.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事项,鉴于公司完成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公司的总股本相应减少,本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新梅 柯东洲 杨 文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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