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兼副总经理辞职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兼副总经理辞职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蒋蔚炜先生因工作调动,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曾赴辽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何恩东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蒋蔚炜先生、曾赴辽先生、何恩东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蒋蔚炜先生、曾赴辽先生、何恩东先生辞职后均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三、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完成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及董事长的聘任工作。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在新任董事长选举产生前,暂由公司董事刘晓亮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
四、蒋蔚炜先生、曾赴辽先生、何恩东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五、同意蒋蔚炜先生、曾赴辽先生、何恩东先生的辞职申请。
独立董事:黄海燕、张海峰、谭洪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