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新湖集团持有的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智慧”)298,155,000 股(占大智慧总股本的15%)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中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大智慧15%的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拟购买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拟购买标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新湖集团持有的大智慧15%股份除已全部质押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负担、限制、瑕疵、第三方权利
或被第三方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追诉、主张权利等情形,亦不存在证据表明标的股
份存在前述权利瑕疵;就上述股份质押,新湖集团承诺全力采取措施,促使于本
次转让提交上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前,解除质押或取得质权人对本次转让的书面
同意。除此之外,购买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
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大智慧系上市公司,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性,本次公司拟购买大智慧部分股权,交易完成后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4、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公司可以与大智慧业务形成协同效应,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会产生同业竞争。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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