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8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除1名拟激励对象因直系亲属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被取消授予资格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8月12日,向86名激励对象授予42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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