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1、2015年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达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1号《关于拟对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原因是: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该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对价支付等均设置一定条件,收购资金来源、标的公司控制权归属、未来经营状况等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相关条件满足与否、不确定性因素能否消除对重组进程或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并直接影响投资者决策,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未能准确、完整、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及不确定性因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格式指引》的相关披露要求,对公司和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将上述纪律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述事项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已于2015年3月25日终止,纪律处分涉及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2、2015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号《关于对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因是: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借款用途为广告费。经查,该笔银行借款期限为 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9月26日,公司应在而未在 2014年度半年报、三季报中披露,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已于2015年4月21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和披露。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自2015年以来未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其他处罚。
综上所述,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所涉及的事项发生2015年年初。相关违规事项已经消除,公司已经履行了整改措施并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上述事项发生至今,公司未再出现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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