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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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0-075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亚诺化工”)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为临港亚诺化工向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路支行的银行借款提供不超过97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具体担保金额及保证期间按最终签署的合同约定执行。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6月17日,公司通过重大资产购买取得了临港亚诺化工的控股权,并将临港亚诺化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临港亚诺化工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会议,公司9名董事参与表决,会议最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的议案》。本次担保属于上市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业务相关事宜,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能签署该担保事项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20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刘晓民
    
    4、注册地址: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张仲景路7号
    
    5、经营范围:制造销售O-甲基-N-硝基-N’-甲基异脲(MNO)、3-氰基吡啶、硫酸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医药中间体;制造销售 2.3-二氯吡啶、2-氰基吡啶、2-氯-3-氰基吡啶、2-氯烟酸、2-氯-3-氨基吡啶、2-氯-4-氨基吡啶、2-(2-氨乙基)吡啶、4-溴吡啶盐酸盐、烟酸、饲料添加剂(烟酸)、3-氨基吡啶、4-氨基吡啶、乙酰丙酸乙酯,十二水合磷酸氢二钠,生物技术、医药技术的研发、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污水处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动产租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总资产                         43,377.98                  38,879.34
          总负债                         25,327.77                  24,981.66
          净资产                         18,050.21                  13,897.68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27,308.51                  18,842.11
          净利润                          4,215.63                    336.39
    
    
    7、与上市公司关系:被担保人系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保证的主债权
    
    1、被保证的主债权:
    
    (1)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2020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因贷款人与借款人方之间签署的一系列借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协议等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玖仟柒佰元整(¥97,000,000.00)。即上述贷款总余额不能超过该最高额度。
    
    (2)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贷款人与借款人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合同文本、单独签订的借款借据等)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3)在上述期间的任一时点,借款人在经贷款人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连续地在贷款人处取得贷款。保证人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取得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单笔借款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的终止日。
    
    (4)在上述(1)款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1)、(4)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1)对于在上述最高额期限内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保证期间自单笔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若发生主合同约定的情形或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贷款人依法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4、保证范围: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5、生效条件:本合同由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临港亚诺化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资产状况及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以上银行借款主要用于日常购买材料,符合临港亚诺化工日常经营发展的正常需要。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累计余额为0万元(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目前本公司的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以及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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