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3
第二节正文......................................................................................................................................4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5
三、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8
四、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8第三节结论意见............................................................................................................................1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
《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
划》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天城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小数均保留四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取值方法造成。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锦天城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锦天城及锦天城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锦天城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锦天城律师提供了锦天城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锦天城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三、锦天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上报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锦天城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锦天城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2020年6月2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0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董事会会议文件:1、由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7月10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股票期权价格由4.96元/股调至4.93元/股;2、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有2人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有8人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本次激励计划对象人数由133人调整为123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部分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部分放入预留授予部分,公司本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2,729万份调整为2,584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271万份调整为416万份;3、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11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3名激励对象授予2,584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93元/股。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激励计划对象人数进行调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8月11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3名激励对象授予2,584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93元/股。
(五)2020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对股票激励对象进行核查,认为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23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锦天城律师查阅了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会议文件,根据锦天城律师的核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情况如下:
(一)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3,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729万股,首次授予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7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126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权益情况如下:
占《股票期权激励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 计划(草案)》公
权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告日股本总额的
比例
1 陈硕 总裁 100.00 3.33% 0.04%
2 徐海波 副总裁、董事 50.00 1.67% 0.02%
3 于玮 副总裁、董事 70.00 2.33% 0.03%
4 赵久红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55.00 1.83% 0.02%
5 张顺江 财务总监 45.00 1.50% 0.02%
6 张涛 副总裁 35.00 1.17% 0.02%
7 王进军 副总裁 25.00 0.83%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
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2,349.00 78.30% 1.01%
(126人)
预留 271.00 9.03% 0.12%
合计(133人) 3,000.00 100.00% 1.29%
2、2020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董事会会议文件(,1)、由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7月10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股票期权价格由4.96元/股调至4.93元/股;(2)、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有2人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有8人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本次激励计划对象人数由133人调整为123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部分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部分放入预留授予部分,公司本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2,729万份调整为2,584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271万份调整为416万份。调整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权益情况如下:
占《股票期权激励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 计划(草案)》公
权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告日股本总额的
比例
1 陈硕 总裁 100.00 3.33% 0.04%
2 徐海波 副总裁、董事 50.00 1.67% 0.02%
3 于玮 副总裁、董事 70.00 2.33% 0.03%
4 赵久红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55.00 1.83% 0.02%
5 张顺江 财务总监 45.00 1.50% 0.02%
6 张涛 副总裁 35.00 1.17% 0.02%
7 王进军 副总裁 25.00 0.83%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
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2,204.00 73.47% 0.95%
(116人)
预留 416.00 13.87% 0.18%
合计(123人) 3,000.00 100.00% 1.29%
(三)独立董事意见
2020年8月11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有权调整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其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锦天城律师查阅了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的相关会议文件,根据锦天城律师的核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情况如下:
(一)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0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11日。
锦天城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60日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锦天城律师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进行了核查。
(一)根据公司确认并经锦天城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股票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三)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根据锦天城律师核查,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五)根据公司确认并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根据公司确认,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授予 123 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董事会有权调整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并确定授予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条件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等事宜。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何煦
经办律师:
余苏
日期:2020 年 8月 11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