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2 证券简称:柯力传感 公告编号:2020-026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279 号《关于核准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85.011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9.83元,募集资金总额591,927,760.62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32,0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18,100,377.71元后(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1,827,382.91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7月31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3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为了优化银企合作关系,更加规范、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原开立在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注销,并将前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的余额分别转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新设立的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宁波分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专户用途 账户余额 备注
(万元))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 1100375049000003 高精度传感器及配套 0 已销户
变 限公司 高端仪表生产项目
更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 1100375049000002 干粉砂浆行业第三方 0 已销户
前 中国光限大公银司行股份有 系统服务项目
限公司宁波分行 76870188000146045 称重物联网项目 0 已销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3150198367909000065 高精度传感器及配套 210,931,523.03
变 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高端仪表生产项目
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3150198367909000066 称重物联网项目 112,733,381.09
后 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3150198367909000067 干粉砂浆行业第三方 89,653,562.27
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系统服务项目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截至2020年8月11日的余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对甲方“高精度传感器及配套高端仪表生产项目”、“称重物联网项目”和“干粉砂浆行业第三方系统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盼、陈航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即541,827,382,91元)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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