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材料、听取董事会情况介绍的基础上,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现就本次董事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公司拟以人民币258.8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为0.24%)向上海神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转让部分专利技术,作价依据为江苏金证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金证通评报字[2020]第 0049 号评估报告对拟转让专利资产的评估价值。本次拟转让专利资产涉及到输电塔、酒杯塔、Y型塔等方面的44项发明专利,10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本次专利转让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聚焦公司外绝缘产品主营业务快速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资产效益最大化,避免持续性关联交易。
2、公司基于SHEMAR LATAM HOLDING LTDA(上海神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西子公司)在巴西市场本地化经营优势,向SHEMAR LATAM HO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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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A销售线路绝缘子产品,有利于公司更好开拓巴西市场,本次预计涉及合同
金额约为人民币165万元。
上述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活动需要,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相关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公平、合理、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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