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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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25-89660900传真/Fax: + 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0年8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景忠、李论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合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于2020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8月10日在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A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04,837,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430%,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25,08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32%;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9,750,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98%。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A股股份数为1,325,08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的88.3391%。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H股股份数为79,742,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数的17.7206%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及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临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1-4、6-8 项属于特别决议案,议案1-8项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单独计票。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5 发行数量
    
    2.6 限售期
    
    2.7 上市地点
    
    2.8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2.9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2.10 募集资金用途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案,且均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单独计票。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1.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1.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1.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1.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5 发行数量
    
    1.6 限售期
    
    1.7 上市地点
    
    1.8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1.9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1.10募集资金用途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根据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案。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1.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1.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1.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1.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5 发行数量
    
    1.6 限售期
    
    1.7 上市地点
    
    1.8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1.9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1.10 募集资金用途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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